单方解除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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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篇一: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该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该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篇三:
合同解除函合同解除通知函
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2月1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20XX年8月30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
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
乙方应在20XX年2月15日前完成5#、6#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20XX年11月22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9天×5万元/天=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
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及退还保证金。
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次780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时,已支付工人工资410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款832万元共计1242万元。
因此甲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
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
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1510万元,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
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预留工程保险金:
1510万*=万元
2、相关税费:
1510万*=万元
3、挂靠费:
1510万*=万元
乙方应得工程款为:
=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75万元(此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退还)乙方各项合计:
+300+75=万元
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1.已支付现金:
万元;
2、代缴工程用水、电费:
万元;3、代购水电材料费:
18万元;
4、代付工伤保险:
9万元;
5、代付钢筋材料款:
万元;
6、代付商品混凝土款:
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房屋交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为:
万元-万元=-万元
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讨欠款、各项损失。
现甲方作出以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3、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4、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支付甲方各项费用:
超支付工程款万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395万元+延期交房甲方直接损失50万元=万元。
并对甲方书面道歉,在省报登报道歉以恢复甲方声誉。
4、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办理各项事宜,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12月5日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篇一: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月x日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
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
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