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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卫生学校章程

北海市卫生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北海市卫生学校

.简称:

北卫

.英文译名:

BEHAIHEALTHSCHOOL

.曾用名:

广东省合浦医学专科学校、广西钦州地区合浦卫生学校、北海市合浦卫生学校。

.机构性质:

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学校地址:

北海校区北海市银滩大道号

合浦校区位于廉州镇沙窝街号

.学校纪念日:

月日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公办性质的中等职业学校,隶属于北海市教育局,学制年,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现校园面积万平方米,学校规模人。

第四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普遍规律和卫生职业教育特殊规律,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为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学校校训:

厚德明礼尚学求索

学校学风:

认真学习勤于思考精益求精励志自强

学校教风:

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依法执教严谨求学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卫生行业为依托,把学校建设成集医学职业培训、卫生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医疗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的育人目标: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牢固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的符合一线和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校歌、校徽:

校歌《明珠·摇篮》,校徽

第七条办学特色:

学校立足于医药卫生行业,具有鲜明的医疗卫生行业特色。

充分依托附属医院发展,使医学职业教育和医疗服务相互促进。

坚持服务基层卫生事业,以培养一线和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宗旨,为国家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八条学校管理:

(一)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北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职招生指示精神和下达的招生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报请北海市教育局审批。

招生方案具体由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根据中职生及医学教育教学特点并结合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各专业修订了课程标准和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设施和实训场所开展理实一体化教学,让学生“做中学、学中做”,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绩效分配方案制定及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是根据相关的政策,由人事科牵头制订,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职正常工作外的成人教育课酬等绩效奖励分配方案,是根据我校与相关的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协议规定,由我校与联合办学的院校共同制订,经职代会计论通过后,由联合办学的高等院校发放,该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建项目采购及管理:

所有采购招标项目都按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成立领导工作小组,招标前控制价由财政局编制,小额项目预算由教育局指定的建设咨询公司编制,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正、副职由主管部门任命。

副校长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校长领导和主持学校的教学、学生、招生、培训、教研、医疗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医药企业代表组成,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次。

遇到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副校长、副校长级领导、工会主席、副科级以上领导参加,其他同志可视工作需要,由校长邀请参加。

校长办公会也可以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根据编制学校设有: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总务处、计财科、保卫科、培训部、团委、附属医院共个二层机构,并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下设大教研室,个教研组。

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综合办事机构。

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行政事务。

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息处理、对外联络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建工作综合机构。

协助学校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负责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学校统战工作的具体事宜,领导下属基层党组织,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等工作。

人事科是学校领导下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劳动保障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

学生处是学校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实习管理、就业教育和岗位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实习、就业等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

计财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职能科室,计财科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保卫科是学校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保卫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培训部是学校负责招收、管理与各合作办学高校的成人高考本、专科学生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职能科室。

团委是在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对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

附属医院,是隶属于学校的一所集临床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开设门诊部、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口腔科、麻醉科、中医科、理疗科、感染性疾病科、药剂科、放射科、室、检验科、输血科、功能科等等科室。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校务公开的原则: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遵循国家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支持学校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与实行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关系,调动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改革;.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务公开;二是财务公开。

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保密事项和学校的秘密之外,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重点工程建设、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都应该公开。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学生会

学生会是学生民主自治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生会的任务是,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宿舍、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做出回应。

团总支

团总支是党委和共青团团委领导下的青年团总支部委员会的简称,旨在上级团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广大共青团员的思想道德建设。

下设团支部基层建设组织。

第二十四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努力建设家校和谐的教育环境。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

充分发挥家长的教育智慧和教育力量,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二十五条妇委会工作职责

动员和组织全校各级妇女组织紧密围绕校党委、校行政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参与学校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并协助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实施。

关爱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编内管理和编外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时间规定:

警告处分(三个月后),严重警告(个月后),记过处分(个月后),留校察后(一年后),撤销处分的要求:

各科成绩比受处分时有明显进步,每学期操行分必须在分以上,言行必须规范,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本理论知识教学,同时加强专业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三条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

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六十一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年月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正式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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