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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要点所指环保三同时定义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条本要点适用于xxxxxx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要点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兼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要点。

第六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现状。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及内部管理考核办法,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具体工作。

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八条公司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非正常检修,因故障无法处理需要直接排放污染物,必须填报《环保设备临时停机申请单》(见附件二)经生产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停止运行。

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九条生产处负责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建设。

3、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上级环境管理部门及控股公司主管部门。

4、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5、每年定期邀请政府环境监测单位来厂监测,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6、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保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分厂能够解决的环保问题生产处要及时向分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分厂无法解决的由生产处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改造建议。

7、负责全公司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组织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措施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环评报告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十一条设备处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统一管理,制定环保设备考核办法,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有效,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二条供应处所购原材料要确保其清洁性、无毒或低毒性、无害性,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污染事故。

对因原材料质量原因产生的污染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销售处在销售公司产品时,对于危险废弃物的销售必须确保购买单位具有环保部门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销售给无证经营者。

销售处在确定购买单位后向生产处提供购买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处要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和员工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检举。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活动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组织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要及时反映给领导和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并在工程筹建过程中逐一进行落实。

项目组织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十七条未经生产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改动,否则予以考核。

凡新、扩、改建项目中涉及环保工程的以及环保改造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国内外知名环保专业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效果。

第十九条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单位,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避免污染。

在非正常生产情况下造成污染必须停产检修,查找原因,确定无污染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条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论证会应有生产处环保专业的人员参加,对于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涉及环保系统的图纸),由项目经理负责上报生产处一份备案。

第四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义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十二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源申报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内需购买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生产处提出购买申请,由生产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三)。

第二十四条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购买放射源时必须与生产厂家签订返回协议,必须同时配备放射性防护设施,设置放射装置告知卡、警示牌、旋转警示灯等标志,做到放射源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本单位在用放射源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供应处提供专用放射源暂存库房,专门存放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台帐明细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放射源的使用与维护:

1、核素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放射源容器必须安装得牢固、可靠、安全。

2、装源、更换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由生产厂家专业人员使用专用工具操作,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3、密封源(含密封源的容器)较长时间不用时,待安装的密封源和检修时从设备上拆卸下来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将其上交供应处,存放在放射源暂存库内,双人双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使用单位及供应处必须进行登记、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4、放射源使用单位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作业区每周巡视一次,进行痕迹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生产处进行漏射率测量,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5、在使用放射源的过程中,由生产处每月对放射源漏射情况进行监测,确保不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停用放射源时,必须向生产处报告,由生产处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生产厂家回收放射源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同时上报生产处,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由生产处组织进行辐射防护和专业知识培训,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生产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更换岗位必须经生产处同意,由生产处进行备案。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一条定义

大气污染:

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

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公司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生产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生产处进行排污申报,申报表(见附件五)。

 

3、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环保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防治废气、恶臭、粉尘污染

1、公司严禁在生产区和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2、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运输合同时需针对减少扬尘制订相应条款,如运输车辆要采取加盖蓬布等,禁止车辆运输过程中洒漏物料。

3、道路保洁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单位须将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防止扬尘。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四条定义

水污染:

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凡产生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生产处进行排污申报,申报表(见附件五)。

2、各类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环保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倾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剧毒液体、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第七章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定义

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

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泛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爆炸性、传染性因而可能对人类的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废物。

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各单位生产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利用,无法利用需废弃的,需报生产处确定其危险级别后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排放,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废污染事故。

4、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5、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各单位要在生产处指定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生产处申报。

申报表(见附件五)。

3、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5、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使用单位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章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九条定义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条厂区内禁止汽车鸣笛,蒸汽放散装置必须安装消声设施,以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第四十一条对于启动时可能产生较大噪声污染的生产设施,复产前必须向生产处提出申请,将检修复产时间尽量安排在日间,避免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早六点)启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

第九章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定义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十三条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管理不当或个人渎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四十四条事故的报告

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领导人员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生产处48小时之内报至环境保护部门。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六),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除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外,应附详细事故报告,上报公司生产处,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第四十五条事故的调查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生产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证;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调查。

第四十六条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1、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由生产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保设备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设计、施工、安装上的错误。

(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①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②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③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④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清洗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⑤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控股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⑥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漫延的。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生产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3、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由生产处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漫延的。

(4)违反本章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要点附件有:

附件一:

环境保护管理要点流程图

附件二:

环保设备临时停机申请单

附件三:

放射性装置管理流程图

附件四:

放射源台帐明细登记表

附件五:

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附件六:

污染事故报告单

第四十八条本要点需贯彻到公司全体员工,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生产处。

 

附件二:

环保设备临时停机申请单

 

设备名称

计划停机时间

生产厂

恢复开机时间

停机原因

影响程度

预防措施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单位主管签字

环保室审批意见

 

年月日签章

 

附件三:

xxxxxx实业有限公司放射性装置管理流程图

 

 

附件四:

放射源台帐明细登记表

序号

核素

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

编码

来源/去向

记录人

记录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附件五:

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名称

污染物产生量(kg)

污染物浓度

产生污染物设施

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染物利用量(kg)或去向

大气污染物

烟尘

粉尘

SO2

水污染物

挥发酚

COD

氨氮

氰化物

油类

悬浮物

固体废物

转炉尘泥

烧结尘泥

竖炉尘泥

高炉尘泥

高炉渣

转炉钢渣

炉渣(干渣)

轧钢氧化铁皮

焦油渣

洗油残渣

污泥

 

附件六:

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污染事故报告单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地区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

 

事故类别:

(水、气、渣、噪声、其它)

 

事故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要经过

 

填报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环保机构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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