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线破裂渣油泄漏造成水体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决定陈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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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线破裂渣油泄漏造成水体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决定陈述报告

查处决定的陈述

市环境保护局:

非常感谢贵局对我能化公司环保工作的重视,多次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到我能化生产现场认真检查指导。

在10月14日输油管线破裂渣油泄漏事故发生后,更是派多名领导亲临现场,不分昼夜、不遗余力地协调指导清理工作,在市、县环保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现场救援及后续清理工作有了明显改观,为事故救援创造了较好的环境。

对此,我公司深表感谢!

能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个化工项目,也是世界首套煤、气、油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装置生产系统、环保设备设施系统庞大,装置上下游之间关联性强,相互之间影响大,系统工艺技术复杂。

我们公司属于新建企业,生产装置属于新建装置,系统装置开车全部属于原始开车过程,安全、环保管理难度非常大,在装置试车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生产管理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于年月日,接到贵局关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月日输油管线破裂渣油泄漏造成水体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决定》之后,对投入试运行的装置单元进行了综合排查,对现存的环境影响事件逐条进行了梳理并拟定了整改措施,现将属实情况汇报汇报,对贵局的处理逐条作如下陈述。

1、月日输油管线破裂造成大量渣油泄漏并进入水体事件,违反了《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发生管线断裂、穿孔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启动公司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泄漏出的渣油进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好周围环境,渣油本身污染性能较差,对周围环境污染相对较小,可否从轻处罚。

2、公司在试生产前未按规定储备应急物资,造成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中午12时才紧急购置了部分应急物资,延缓了处置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规定。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启动公司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泄漏出的渣油进行有效控制。

调集了公司应急物资,另向集团管输公司驻应急抢险大队求援,调集了相关应急物资用于抢险(集团内部规定单位之间资源可共享)。

当时应急物资完全满足了抢险工作的需求。

不存在因应急物资不到位,延缓应急处置时间的问题,请贵局予以核查,望此条能给予免除。

3、年月日发生渣油泄漏水污染事故后,公司清理回的污油泥临时堆放在厂区东北处沙地,无“三防设施”有部分污油溢流在沙地上,造成二次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我公司将清理回的污油泥用防渗编织袋包装,并运入装置区内,且用塑料膜做了防渗处理,其中有少量防渗编织袋防渗膜破裂,导致少量污油流入周围沙地。

我公司当即组织整改,用新防渗编织袋重新包装,对周围被污染的沙土一并清理回装,并用防渗塑料膜做重新防渗处理。

此条可否从轻处理。

4、渣油管输工程项目未经县环保局“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公司的渣油管线工程由原来的三条管线变为七条管线,为了进一步完善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环评报告也相应做了变更,这样环境监理报告以及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相应滞后,现场实际环保设施根据环评要求全部建成,符合“三同时”要求。

5、公司尽快对清理出的污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管落实。

我公司已与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对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污油泥将按照事故紧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待县环保局同意后进行安全处置。

另外,固废申报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网上申报县级审核已通过,等待市环保局来现场核查,计划于11月27日来现场核查,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危废转移手续。

6、渣油泄漏事件处置过程中,用黄土将油迹掩埋,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责令我公司将黄土掩埋的油迹于年月日强清理完毕,有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并立案高限处罚。

接到通知后,我公司立即调运钩机等大型设备和大量人员对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地毯式排查,在月日之前将遗留的极少量油迹进行彻底清理,并和县环保局现场负责人共同监督见证其清理效果。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强烈要求:

只许由当地村民负责清理,不许其他人员清理,可他们又执行不到位。

致使有极少量油迹没有被彻底清除的情况下,对现场湿陷性地质覆盖黄土铺筑作业场所,以便对水域内渣油的清理。

当然,我公司也是有一定责任,对清污工作管理没有更强硬的把关。

7、公司锅炉烟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十万元。

本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环评专项评价较早,当时没有对氮氧化物进行强制性约束,也没有同步设计脱硝设施。

新法要求于年月日起对氮氧化物进行控制,我公司知道后立即启动脱硝改造项目,组织对脱硝设施进行委托设计、组织施工。

直到今年11月份,具备脱硝碰口条件后,组织碰口。

截止目前,已将2号锅炉脱硝喷口完成,正在组织对3号锅炉进行碰口,之后陆续组织对另外两台锅炉进行碰口,计划于年12月底前将这4台锅炉脱硝碰口全部完成。

我公司认为:

在国家政策调整后,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本装置的脱硝设施同步跟进已实属不易,不应予以处罚。

8、公司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但在线设施标气已过期,无法正常标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我公司主体装置及辅助工程都在试生产时期,运行不够稳定,当时处于调试阶段。

在市环保局检查提出后,我公司立即组织对过期的标气进行更换,并进行重新标定。

我公司没有主观去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督,可否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9、年8月份DCC装置发生一次生产事故(停车、消缺),产生的部分油泥在厂区东北处利用沙地渗坑倾倒、掩埋,部分在厂区东北处沙地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华陆科技设计院的总体设计,正常情况下不产生油泥,只有在事故或停车清罐时有部分油泥产生,直接让危废处理公司拉出处置即可,所以未考虑建设危废临时贮存场所。

在DCC装置消缺停车时,产生了部分污油泥,由于当时固废申报登记手续还没有办理下来,选择厂区东北角相对安全的区域,对临时堆场用防渗塑料膜做临时防渗措施,并用防渗污油袋包装后运入临时堆场,可能在运输或装卸的过程中将防渗膜弄破,导致部分污油流出并有少量流到周围沙地。

一是污油泥只在厂内,没有出场;二是没有主观意识去掩埋或随意倾倒,但存在管理不善;三是经环保局检查提出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整改,重新做防渗处理和回装,并对周围受污染的沙土等全部清理回装。

可否责令彻底整改,不予处罚。

10、8月份DCC装置发生事故(停车、消缺)后,未经批准擅自于9月7日、9月8日、9月9日转移勤录科污油泥危险废物36.26吨,而且没有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产生危废后,我公司及时电话联系县环保局,环保局告知:

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污油泥处理资质(当时,我公司已与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可委托该公司进行处理。

我公司立即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对所产生的油泥进行拉出处置,并进行过磅计量,作了详细的转移记录,虽没有填写转移联单那么规范,但绝对可以跟踪。

根据事后环保局的指导:

为了避免二次污染周围环境,在事故状态下的危废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指导采用紧急程序进行处置,这样基本算是一种合法处置方式,可否免于处罚。

11、10月19日检查发现,公司硫酸铵蒸发浓缩系统硫酸铵管道破裂,硫铵外溢,气味刺鼻,场地跑、冒、滴、漏现象严重。

当时,脱硫装置处于投料调试阶段,运行状态不够稳定,发现问题后,公司领导立即组织现场消缺。

由于脱硫装置属于环保装置,装置停运得给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再说如停运即需排放含硫废气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基于这种原因,实施在线抢修。

我公司将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力争做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所有设备、设施都能长周期、高效率的运行,随时欢迎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12、10月19日检查发现,公司工业固废填埋场内有大量渗滤液及污水,渗滤液处理设施已建成但没有投运,而且填埋场场边坡防渗层未按环评要求敷设卵石,渣场已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由于当地村民阻挡,固废填埋场供电工程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曾有几段安装好的供电线杆被村民强行拔倒,虽请县政府部门多次协调,固废填埋场供电工程一直不能落实,这样渣场污水处理设施一直无法投用。

可随着大装置的试车,固废进入渣场后,对产生部分渗滤液,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公司计划将渗滤液回抽拉回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

对于环评报告书中,填埋场边坡有由卵石敷设的渗滤液导流层,其作用是为了自上而下的导排渗滤液,填埋场施工图设计中边坡未单独设置导流层,设计院回复原因如下:

1)所填固废为污水站干化污泥等,填埋压实后透水性好,不存在上下排水拥塞不畅问题;

2)库区设置了导流竖井亦能解决竖向渗滤液导排问题;

3)边坡比为1:

3,渗滤液导流效果好;

4)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1.5条规定“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十九条“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的相关条文规定,填埋场渗滤液导流系统施工设计采取导流层、导流盲沟、导流竖井、渗滤液收集槽、集液池等联合导排措施,完全满足规范、标准及库区渗滤液导流需要。

故边坡不设卵石层符合相关规范。

渣场供电线路工程正在协调中,边坡未敷设卵石符合工程设计规范。

另附《导流层对环评落实情况》。

13、公司将9袋含油危险废物倾倒在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经环保部门检查并提出固废填埋场内混入含油危险废物后,我公司高度重视,责成在安环部的督促下,在生产部会同场外项目部共同对整个渣场的废物进行排查,对所有混入的危险污染物全部进行彻底清除,并运回装置区处理。

渣场做了严格的防渗处理,并未造成二次污染。

我公司将加强对各种污染物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可否责令彻底整改,免于经济处罚。

14、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热动力站1#锅炉脱硫设施擅自停运,违反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热动力站的脱硫设施也和其他装置一样处于调试阶段,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需随时组织进行消除。

由于该阶段启停相对频繁,为了避免频繁打搅环保部门,故没有及时的向县环保局上报批准。

考虑到项目正在试车阶段,要求整改,我们将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严格予以执行。

15、公司试生产以来一直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我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对《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理解有误,原以为:

在正式验收之后,再办理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无需办理。

经过环保部门的指导后,我公司立即组织申请办理,目前正在根据有关程序办理。

由于环保人员的业务技能缺失,可否督促办理,免于处罚。

16、公司消防事故水池中存有近2/3的污油水,事故池没有按要求处于放空状态,存在环境应急风险。

我公司项目属于污水零排放项目,由于试开车期间系统水平衡不能完全达到设计平衡,这样产生的污水无法全部回用,部分高浓度污水还得逐步处理。

目前,我公司已组织对消防事故水池中污水进行回抽处理,将为事故状态提供应急库容保障。

17、公司煤制甲醇和重质渣油催化裂解项目配套的沙生湿地生态园项目、渣场、渣油管输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引线工程等项目均没有进行环保验收。

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项目建设的同时环保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同步进行调试。

大项目环保试生产批复已获得;天然气管输工程和渣油管输工程都已获得试生产批复,天然气管输工程已向县环保局申请验收监测,待检测;渣油管输工程即将向县环保局打验收监测申请;沙生湿地、渣场项目由于有部分工艺有所调整,为了能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已将环评变更申请报县环保局,等待安排专家评估,同步启动后续手续的完善工作。

我公司已责成安环部有关人员对未验收的工程进行逐项验收,目前正在紧张办理之中。

以上陈述是根据我公司在装置运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及遇到的困难的陈述,可能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准确,一些陈述不一定完全合体,但是我们的态度是认真的、端正的。

特请市环保局领导能够理解,给我们一次整改的机会,我们将深表感激,在市、县环保局的指导下,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将公司各项环保工作做好。

在为地方人民经济发展提供帮助的同时,更为市、县维护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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