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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突破点汇总

民诉法司法解释突破点汇总

发布时间:

2015-02-1611:

51:

31 作者:

孙彬彬姜明泽沈天一 来源:

 中伦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0)

摘要:

 

  孙彬彬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银行与金融,长于处理公司股权和股东权益、金融信托、商事项目、知识产权引发的复杂、疑难诉讼与仲裁。

 

 

  作者:

孙彬彬姜明泽沈天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民诉法解释”),在立案、庭审、执行等众多方面均有较大的新突破。

为全面客观分析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亮点,我们将新民诉法解释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详尽对比、梳理后,汇总归纳了新民诉法解释中的突破点。

 

  一、起诉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

 

  1.对案件管辖作出细化规定

 

  就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网购等新兴交易行为管辖的确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就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新民诉法解释改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2年民诉法解释”)中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而是规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建立立案登记制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贯彻最高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

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

 

  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于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的情形将予以相应制裁。

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明确重复起诉的情形

 

  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对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况,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细化规定送达方式

 

  新民诉法解释将电子送达明确为送达方式之一,具体送达媒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同时,信息网络等媒体也被规定为公告送达的方式之一,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6.细化公益诉讼的条件及管辖

 

  新民诉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就公益诉讼的管辖,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

 

  1.完善诉讼保全制度

 

  新民诉法解释就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赋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就财产保全中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保管问题,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完善先予执行制度

 

  新民诉法解释对于先予执行中“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情况进行了修订,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三、一审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

 

  1. 完善庭前准备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

 

  为了在一审开庭前梳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2.细化规定简易程序

 

  为便于认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就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的设定上,新民诉法解释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就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增加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解释就上述规定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进一步明确,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的具体情形,新民诉法解释归纳为如下几类金钱给付案件: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二审、再审程序中的突破性规定

 

  1. 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判断标准

 

  新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规定原判决存在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2.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为了推进司法公开,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3.规定二审、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情形

 

  新民诉法解释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对于在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规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明确再审受理及审查期限

 

  为了厘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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