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加气站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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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加气站作业指导书
郑州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CNG
加
气
站
作
业
指
导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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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郑州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场站项目部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一般规定
6工程施工
7健康、安全与环境
8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移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CNG加气站的施工及验收。
CNG加气站的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2.5《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540-2009)
2.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术语和定义
3.1高压管道
进入调压装置以前,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的工艺管道。
4总则
4.1进行CNG加气站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4.2承担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
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
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4.3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4.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
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概况;
b)施工部署;
c)施工进度计划;
d)资源配置计划;
e)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f)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g)施工平面布置;
h)施工记录。
4.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4.6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4.7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4.8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标准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9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4.10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一般规定
5.1作为站内工艺管道永久性组成部分的材料、管道附件、撬装调压设备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和建设(或监理)单位的人员参加。
5.2加气站施工前必须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5.3加气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5.4加气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5.5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
阀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5.6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5.7高压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5.8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旋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5.9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5.10施工过程应做好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6工程施工
6.1土建工程
6.1.1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6.1.2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
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
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有防止冻结的措施。
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拆除。
6.1.3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量、现场条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
6.1.4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向排水沟方向成不小于2‰的坡度。
6.1.5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
6.1.6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10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b)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c)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4)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5)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6.1-1的要求检查。
表6.1-1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轴线位置
20
2
不同平面的标高(不计表面灌浆层厚度)
0
-20
3
平面外形尺寸
±20
4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0
-20
5
凹穴平面尺寸
+20
0
6
平面度(包括地坪上需安装设备部分)
每米
5
全长
10
7
侧面垂直度
每米
5
全高
10
8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顶端)
+10
0
中心距(在根部和顶部两处测量)
±2
9
地脚螺栓预留孔
中心线位置
10
深度
+20
0
孔中心线铅垂度
10
d)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e)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按设备容积的1/3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12h;
3)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6.1.7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验收。
6.1.8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6.1.9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砖石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0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1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地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2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3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6.1.14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5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6.1.16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的规定,并按下列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a)地基土回填夯实;
b)垫层铺设;
c)面层施工。
6.2工艺设备安装
6.2.1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6.2.2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b)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c)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压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d)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e)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6.2.3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检查项目
偏差值
中心线位置
5
标高
±5
水平度
轴向
L/1000
径向
2D/1000
塔器垂直度
H/1000
塔器方位(沿底座环圆周测量)
10
注:
D为静设备外径;L为卧式塔器长度;H为立式塔器高度。
6.3管道工程
6.3.1高压管道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6.3.2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b)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c)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6.3.3可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载要求:
a)射线检测时,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Ⅱ级;
b)超声波检测时,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Ⅰ级;
c)当射线检测改为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6.3.4每名焊工施焊焊接接头射线或超声波检测百分率应达到100%。
6.3.5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
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6.3.6高压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清洗和吹扫、严密性试验。
高压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为4h,压力试验用水温不得低于5℃。
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6.3.7高压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6.3.8高压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b)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c)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d)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6.3.9高压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入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
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6.3.10高压管道系统应以设计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
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稳压时间为24h。
6.3.12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
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6.3.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6.4电气仪表工程
6.4.1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
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b)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耳与接线端子相连。
6.4.2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
保护管出入电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管口应密封;
b)电缆沟应按充沙填实;
c)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6.4.3照明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6.4.4接地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
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
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b)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6.4.5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4.6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b)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c)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6.4.7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35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b)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c)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通;
d)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e)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f)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6.4-1)。
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
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图6.4-1电缆屏蔽单端接地
6.4.8计量仪器安装前应确认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如计量有效期满,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联系。
6.4.9仪表管路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6.4.10仪表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进行各项性能试验,并做书面记录。
6.4.11信息系统电缆在室内敷设时,通讯线和电源线宜采用暗铺方式,无法暗铺时可使用护套管或线槽沿墙明面铺设。
6.4.12信息系统电源线和通讯线不应敷设在同一护套镀锌钢管内,通讯线管与电源线管出口间隔宜为300mm。
6.5防腐蚀工程
6.5.1埋地管道防腐补口、补伤和检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腐标准规定。
6.5.2管道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管道防腐。
架空管道宜进行现场防腐(涂漆)作业,埋地管道的防腐宜进行预制作业。
6.5.3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6.5.4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若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则不应进行防腐作业。
a)雨、雪、雾、强风天气;
b)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40℃;
c)灰尘过多;
d)被涂表面温度高于65℃;
e)环境相对湿度大于85%;
f)钢管表面结露;
g)已防腐预制完毕的管道,当环境温度低于防腐材料的脆化温度时,不得起吊、运输和敷设。
6.5.5钢材表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材和管件在防腐、涂漆及补口前应进行表面处理,除锈等级宜达到Sa2级,锚纹深度宜达到40um~70um;
b)喷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磨料进入钢管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内部;
c)表面处理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除锈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6.5.6涂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腐涂漆施工宜采用喷涂、刷涂或滚涂,涂漆施工前,应先试涂。
使用稀释剂等的种类和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涂漆应在生成浮锈前完成;
b)涂漆应完整、均匀,涂装道数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防腐标准的规定;
c)涂漆超过一遍时,前后间隔时间应根据涂料性质确定,且不得超过14h;若涂装间隔超过规定时间,应对涂层表面进行处理后才能进行下一道涂层的施工。
底漆未干时不应进行下一道涂漆作业;
d)涂层质量如遇到下列情况适应进行修补:
1)涂层干燥前出现皱纹或附着不牢;
2)涂层完工后出现脱落、裂纹、气泡、透底、皱皮、流坠、色泽不一等;
3)施工中涂层受到损伤;
4)涂漆遗漏或小于设计厚度。
7健康、安全与环境
7.1施工应遵循目家和行业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7.2应做好营地建设及职工的营养、医疗保健工作,做好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7.3对高温、寒冷天气等特殊条件应采取有效目防护措施。
7.4施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后上岗。
7.5应配备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防护用品。
7.6施工中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振动。
7.7工程机械作业时,不应在机械作业的范围内进行其他无关工作;机械在行驶中,不应进行修理和调整工作。
动力机械吊具应有防过卷装置。
7.8施工中配电箱应放置在避水、干燥的地方,且接地良好。
应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严禁私自乱接电源。
电力装置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应安装防触电保护装置。
7.9试压及清扫作业时,人员应在警戒区外。
7.10夜间工作时,机械照明灯、指示灯应齐全、完好,作业现场应具备照明。
7.11现场施工时应设立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并配备消防器材。
7.12作业区应设置置安全警戒线,设立明显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作业区严禁吸烟。
7.13高处作业时,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7.14高压线下作业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作业距离。
7.15横过外露的管道、电缆、钢丝绳等障碍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16氧气、乙炔瓶应按5m安全距离摆放,并设有回火阻止器。
7.17防止废弃物的泄漏、蒸发和渗漏。
7.18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应满足排放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
7.19动火作业要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验收
8.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标准为依据。
8.2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c)工程资料齐全;
d)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f)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8.3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
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b)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
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c)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8.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a)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b)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c)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d)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
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e)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
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8.5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b)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竣工图应真实、准确。
c)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d)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e)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验、复查。
9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