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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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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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amon25thDecember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决定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修改决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变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方式,将过去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层层准入的管理,改为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即根据备案册记载的事项,对违法转包、出卖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建设厅,建设厅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新建法[2003]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法人注册登记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备案事项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疆委托负责人的有效证明和委托书;

  (四)企业进疆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在高寒地区和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独立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

资料齐全发放《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以下简称备案册),保留资料复印件、建立备案档案;资料不齐全,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补正。

  第六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和主要业务技术人员等备案事项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证发放、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应当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下列备案事项实施监督:

  

(一)是否取得备案册;

  

(二)承包的工程是否与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相符;

  (三)工程项目中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是否与备案册中登记的人员相符。

  第九条 实施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记录在情况表中,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事项不符承揽建筑工程的,实施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疆备案手续或者进疆备案变更手续;

  

(二)对依法认定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备案册在自治区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或者变相实施从业资格审查、核准等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办法》(新建法[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2、《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勘察设计企业)

  4、《区外建设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勘察设计企业)

附件一

(样册)

(20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进疆备案册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备案册编号

备案单位(章)

进疆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制

说明

1、本册是区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疆备案的法律凭证,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配套使用。

2、本册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3、本册遗失,应在自治区级报纸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4、区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凭本册备案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人员在疆承揽建筑工程。

5、本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区外建设工程企业重复备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对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企业基本情况栏

1-1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主项资质、

等级、营业范围

企业增项资质、

等级、营业范围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编号

地址

企业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此栏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栏

2-1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

名称、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

编号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企业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栏

2-2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

名称、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

编号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此栏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栏

2-3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工程监理人员情况栏

2-4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

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

编号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此栏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二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工程规模(m2)

合同价(万元)

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开工时间

工程竣工时间

施工承包企业

状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

资质等级

专业承包单位

资质等级

劳务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项目负责人登记

姓名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编号

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登记

姓名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

姓名

职称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工程监理人员登记

姓名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职称

岗位证书编号

备案监督

情况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1、是否取得备案册[]

2、承包的工程是否与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相符[],不相符情况:

3、工程项目中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是否与备案册中登记的人员相符[],不相符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查处违法

行为情况

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重大质量、

伤亡事故

记录

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样册)

(20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进疆备案册

(勘察设计企业)

备案册编号

备案单位(章)

进疆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制

说明

1、本册是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的法律凭证,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2、本册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3、本册遗失,应在自治区级报纸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4、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凭本册备案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人员在疆承揽勘察设计工程。

5、本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区外建设工程企业重复备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对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企业基本情况栏

1-1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主项资质、

等级、营业范围

企业增项资质、

等级、营业范围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编号

地址

企业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委托进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此栏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情况栏

2-1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称

本人签名

备注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勘察设计人员情况栏

2-2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称

本人签名

备注

变更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此栏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注册执业人员情况栏

2-3

姓名

注册类别

注册证书编号

执业印章印样

单位出图

印章印样

附件四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

(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投资额(万元)

工程规模(m2)

结构类型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

施工图审查情况

勘察设计

起止时间

勘察设计费(万元)

工程发包

方式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登记

姓名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职称

本人签名

勘察设计人员登记

姓名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职称

本人签名

备案监督

情况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1、是否取得备案册[]

2、承包的工程是否与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相符[],不相符情况:

3、工程项目中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备案册中登记的人员相符[],不相符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查处违法

行为情况

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记录

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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