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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试行)

制度编号:

BHRZ004A0

编制人:

陈龙

编制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发布日期:

正文页数:

共10页

生效日期:

 

制度履历表

编号:

BHXZ001B04A0

制度名称

编制(修改)

时间

首次编制

换版编制

修订编制

编制人

编制单位

废止

编号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2021.12.20

陈龙

人事部

BHRZ004A0

说明:

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员工奖惩管理方面的制度,为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实现管理的制度化、流程化、表单化,特制定本制度。

说明:

注:

“说明”主要阐述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及责任感,鼓励其自律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公司及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及所属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奖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人事部负责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和引导员工学习了解、遵照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公司内部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迹,同时及时纠正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和惩处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到位。

无论奖励还是惩罚,都要起到对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启示作用。

第六条公司员工对他人的奖励或处罚不当有建议权,对本人的处罚不当有申诉权。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恪尽职守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管理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公司基础管理或专项管理,节约公司成本,提高管理成效、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或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获得公司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5、在保护公共财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符合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奖励规定必须给予奖励的。

7、经公司领导提名或基层建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奖励可以于年终集中进行,也可以平时分散进行。

第九条第七条中的第1、2、3项于年终进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分设如下奖项:

1、先进工作者:

按部门人员总数的20%比例(不超过公司全体员工的10%)评选先进工作者,由行政部发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其它可设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如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环保工作先进个人等,比例严格控制,发给奖状和500元以下的奖金。

3、考核奖: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次,比例为0.5∶1:

4:

4∶0.5。

考核为S奖金800元,考核为A奖金500元,考核为B、C不做奖罚,考核为D扣发年终奖金。

入企工作不满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条第七条中第5、7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其奖励条件、额度遵照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或由公司会议商榷决定),除制度中有明确流程规定的以外,由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审查,确认的立即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七条中第4、6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由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组织审查,确认的报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总经理批准后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示,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

3、玩忽职守,违反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5、没有节约意识,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

第十四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为:

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六种,并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初犯性和偶尔性(同一条款中每月累计不超过一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1、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或班中短时间外出;会议或培训中无故迟到、擅自早退的;

2、到岗后洗漱、做个人卫生;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干私活、玩游戏、看视频、看小说、玩手机的;

3、上班中讲粗话、脏话、吵闹喧哗、聚众闲谈、打搞嬉闹的;

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应请示、汇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吃零食、在办公桌椅上堆放食品;乱扔杂物、乱倒剩菜剩饭、乱停车辆、乱摆乱放办公用品及个人物品的;

6、员工下班时不关电灯、空调、饮水机、打印复印机、电脑、风扇等用电器;员工非使用状态下不关水龙头;员工外出超过30分钟不关电脑、空调的;

7、对来访者不闻不理、态度生硬;对来宾有不敬行为的。

第十六条首次出现轻微违纪,一般适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教育方式,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一定周期内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相对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1、一个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2至3起的;

2、上下班委托别人打卡、代别人打卡、与考勤人员(含门卫保安)发生争执、吵闹、涂改考勤记录;月内旷工半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一天的;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号牌的;

4、违规使用公司车辆及运输工具;违规使用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的;

5、未经批准带闲杂人等进入办公区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入的场所(不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

6、上下班未按正常规定交接、隐瞒工作失误,但尚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下或有一定负面影响的;

8、不服从领导分工和工作安排,顶撞领导;不配合同事开展合作性质的工作,刁难同事;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员语言粗鲁、谩骂或侮辱下属的。

第十八条首次出现一般违纪行为适用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认识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50元至200元的经济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多次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3起以上或三个月内重复一般违规违纪现象2起的;

2、上下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班中出门无手续或有手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损毁考勤记录;不假而别、月内旷工一天或提供虚假的病假条休息满一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两天的;

3、在禁烟区吸烟但未产生危害结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限额领取或未妥善保管且未产生危害结果的;

4、严重违规使用公司车辆、叉车,形成安全隐患;违规使用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而拒不纠正、损毁消防设施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的;

5、部门或管理者要求不严、管理不善,造成员工在工作中严重受伤或酿成伤害事故的;

6、隐瞒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或其它事故;对重大隐患知情不报;虚报业绩而蓄意获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的;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或有较大负面影响的;

8、在工作场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区域内吵架、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约定在公司外打架斗殴的;

9、为获取加班补助,采用不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或延长加班时间的;因工作需要延时下班,但未经许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的(不计多少);采用不当手段谋取私利,侵占、贪污或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条首次出现较重违纪行为适用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反复违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复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损害)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年内重复出现一般违纪3起以上(含3起)或较重违规违纪现象2起以上(含2起);

2、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伤社会风化和企业形象,在公司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3、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明知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仍继续坚持行动,造成公司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

4、破坏、私拿、浪费公司财物、假公济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

5、违反廉洁、保密或竞业协议,泄漏公司秘密;在公司外为同行业企业服务、利用公司出资培训证件为其他企业服务;

6、私自拉线接线、私开设备、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酿成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7、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在公司内组织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听劝阻的;

8、利用病、伤、事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9、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名誉的;

10、XX或批准,将公司的资金、房产、印章、证照、车辆、设施、设备、物资、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予、转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二条首次出现严重违纪者,如认错态度好,有好的教育预期,适用记过处分,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严重的可追加绩效考核降等和职务降级。

第二十三条以上行为适用公司专项制度进行处罚的,按专项制度执行。

以上未能列举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影响(损害)程度与所列情形进行比较,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况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半年内重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年受到三次及以上“记过”处分或首次出现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同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影音制品、宣扬反动思想、破坏区域团结稳定、散播分裂思想及有损国家统一的信息。

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公司应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应责令其赔偿,但每月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对有侵占、贪污、挪用公款和盗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其违规违纪款项、赔偿利息损失,并视情况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或由公司领导、人事部依据员工实际违纪情况填写《员工奖惩决定书》,并按流程审批执行。

第二十七条下达《员工奖惩决定书》前,应知会被处理者本人;行政处分归入个人档案,经济处罚及时报送人事部执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同时停止社会保险的交纳。

第二十八条受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奖惩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员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且通过总/副总经理批准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员工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核查,并在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终结,不得因为员工申诉加重对其处理。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违规违纪处理决定或重新处理,该弥补损失的应弥补损失:

1、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或认定事实不充分的;

2、处理适用依据严重不当、出入较大的;

3、违反管理权限或处理程序的;

4、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分时间不得低于应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应罚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违规违纪,是指员工在公司内出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初次实施由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总经理批准后开始试行,试行中广泛听取意见,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此页无正文)

 

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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