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65个及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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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65个及案例
1、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蝴蝶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和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什么是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种种形式教育的义务。
包括,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4、什么是我国妇妇的平等权?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妇有权通过种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妇女一阵子男子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5、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村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
①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③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践中各地的主要做法,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省、市、县、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3)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村民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
(5)选举日的投票工作。
(6)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
7、村民可否参加两个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也就是说,任何村民都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包括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和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8、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了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5/1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9、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0、什么是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同岁以的村民组成。
11、村民小组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村民小组为村民和村民委员会这间起着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的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有利于村民自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利于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来设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3款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小组。
第二,设立村民小组应当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12、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哪些事项?
村务公开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把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一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告知全体村民,由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并实施监督的制度。
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的监督:
①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事实施的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损赠的救灾救助、补巾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④村民委员会协助人员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⑤涉及本村村民得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3、土地承包有哪几种基本方式?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4、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取得?
根据我国《物权阖》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陈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5、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如何解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52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双方孬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只可以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是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6、由哪个机构来鉴定种子的质量?
我国《种子法》第43、44条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储藏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17、强迫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种子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我国《种子法》第69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忆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怎么办?
我国《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19、生产经营假劣咱子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信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使用农药应遵守哪些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农药的该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的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分隔符和农药中毒事故。
我国《我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虫害,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村。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效力生物和珍稀物种。
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2、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财产,归自己所有吗?
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所有人。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23、村民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其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自行拆除房子,获限建筑房子的材料;
(2)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人;
(3)将房屋出售给有准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者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村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4、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心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所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5、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6、在农村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3)集体财产还包括村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农村敬老院等动产和不动产。
27、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哪些事项须集体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公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8、农民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驶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9、什么是集体财产权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0、对农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3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5条规定,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31、哪些情形下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面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32、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吕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追偿。
33、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哪四个等级?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5、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面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6、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机构有过错。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7、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哪些病历资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未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8、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9、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0、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惟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41、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第4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2、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驾驶无牌照、无证车辆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安排好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3、对拖拉机上路通行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成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晃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44、进入高速公路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45、机动力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怎么办?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46、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7、机动车与非机动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志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8、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拒绝在上面签名,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9、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及《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寻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而使受害人死亡的,将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