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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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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