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一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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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

(一)

中国环境规划院

一、基本概念与方法

1、什么叫基准水环境容量?

其它类环境容量指哪些?

基准环境容量是一个口语化的名称,指的是采用90%保证率、近10年最枯月全国基准设计条件下计算的水环境容量,有别于北方可以采用75%保证率或者近10年最枯季计算的参考容量。

河口/海岸水环境容量仅做参考,不作全国统一要求。

2、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以工业、生活点源作为模型正向输入条件,模拟计算结果为理想水环境容量;扣除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来水本底后,得到水环境容量;按照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入河平均系数,反向折算到陆上,得到最大允许排放量。

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3套相关数据均是本次工作成果,必须同时提供、相互对应。

不少地方仅提供了通过模型计算的理想水环境容量,或者没有建立各控制单元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的对应关系,这些都是需要各地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的。

要求通过各控制单元中非点源在入河量中的比例,建立理想水环境容量和实际水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

通过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入河系数,建立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3个系列的结果中,理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是水域的入河量概念,而最大允许排放量则是陆上排放量的概念。

面源入河量在全部入河量的比例、点源(工业、生活)入河系数大小在各控制单元之间是有差异的,因此,不能直接简单一个数据处理,而必须从基础污染源数据汇总平均得到。

理想水环境容量对应到计算单元,而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由于与污

染源调查相对应,因此,实际上是对应到控制单元的。

3、2002年我市有一条河流无天然径流(由于上游泉域众多小煤矿采煤时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泉水干涸,河流无水),2003年年初至今,经过治理关停小煤矿,该河流上游泉水涌出,并且该河流量较大,那么这条河流要不要测算容量?

需要测算容量的河流,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进行过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其次该河流枯水期有天然径流(10年最枯月条件下)。

请您检查该河流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4、国家所提供的水环境分析系统如何反映一水体的水环境容量?

在不考虑污染源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该系统计算出一水体的水环境容量。

水环境容量计算必须考虑污染源排放现状,否则计算出来的容量仅为水体的自然属性,对于我们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及今后的总量分配没有意义。

提供的环境分析系统仅适用于考虑污染源情况下的正向模拟试算,这是本次工作推荐的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

对于不考虑污染源位置等因素计算的水环境容量,需要利用其他模型计算软件并考虑不均匀系数等影响后确定。

5、水环境功能区名称和水环境功能区编号如何填写?

水环境功能区名称和编号,需沿用各地已经完成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

6、企业位置如何填写?

入河排污口位置是填写到上游断面还是下游控制断面的距离?

企业位置填写企业排污口到入河口的实际距离(不是直线长度);入河排污口位置填写到下游控制断面的实际距离(不是直线长度)。

7、面源污染物如何对应到河流?

在进行水体容量计算时,不考虑非点源污染物的影响。

在进行总量分配时,将总的水环境容量扣除非点源污染物的影响,作为可利用的容量。

关于非点源污染物的扣除,需在以县为单位进行的非点源污染物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河流的汇流面积等,将非点源污染物大致分到各河流、水体,然后将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削减后的非点源污染物量,作为河流的本底进行扣除。

即非点源的污染物量,不能进行容量分配。

区(县)面源统一调查得到一个数据后,各地可以根据污染源类型、功能区划水域等情况,合理进行分摊。

如农田径流,与农田面积、分布以及与水域关系相关,城镇径流,则集中在城镇范围内的功能区划水域。

二、控制单元

1、我市2003年行政区划调整,市区扩大,相对造成城市雨水管网覆盖率、非农业人口数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这样容量核算的行政区汇总按2002年的区划,还是按2003年调整后的?

选取的城市行政区范围大小和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的对应关系不大,范围改变、人口增加只会影响现状排污量。

可以按照新的区域范围进行统计。

2、水质类别和参评项目有关,参评项目就是后面这3个指标还是有更多?

水质评价应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该进行评价。

除本次工作必须完成的评价指标之外,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特征选择主要污染因子评价,前提是必须保证

评价结果能客观反映当地水体的水环境质量;

应注意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过程中的水质评价不同于常规水质评价工作,水质达标与否仅按照与水环境容量测算因子相关的指标进行评价,如对于某水域,在常规水质评价中因重金属超标应评价为不达标,但是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中,由于重金属超标与耗氧型容量测算因子没有关系,可以视为达标。

另外,水质评价工作,一定需要对应到控制单元,不需要泛泛地说明水质状况,而要具体说明各控制单元水质,以为容量测算提供基础。

3、在水环境容量计算中,对同一条河流的功能区能否进行合并?

进行了功能区划的支流是否需单独计算容量?

未进行功能区划的支流最终进入已功能区划的河段,可否作为入河排污口考虑?

容量计算以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原则上所有进行过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都应该进行容量计算。

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个水环境功能区的位置和水质目标,进行相应调整和合并。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河流的相邻的水环境功能区,如果水质目标相同,可合并计算。

对于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支流,应单独进行容量计算,该支流的核算容量与干流的容量进行叠加平衡后,作为整个水系的容量。

该支流的污染物浓度应为功能区类别要求的浓度。

在进行了某一河流河段的容量计算时,未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支流应作为入河排污口或者支流考虑,该支流上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对干流水质的影响通过该支流的水质和水量得以反映。

补充一点,无论支流上有没有污染源,在进行干流的容量计算时,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即支流上所有的污染问题,无论有没有污染源,均通过支流入干流的节点的水量和水质反映。

4、如何得出汇流区面积?

在每个水环境功能区中,根据河流、支流的水系分水岭区域与县级行政区域的叠加、整理初步形成陆域边界。

划分过程中以所对应排污控制城镇和县域边界为基本范围,通过对地形流向分析和细小支流汇流范围圈定,将水上的水功能区和陆上污染源汇流区结合在一起,形成水陆衔接的控制单元。

在初步划定水环境功能区陆域范围的基础上,经过污染源调查汇总数据的区位校核,调整并完善边界范围。

5、松花江哈尔滨段明年将筑坝,是否考虑?

如果考虑将如何考虑?

关于松花江哈尔滨段筑坝的问题,可暂不考虑。

因为我国北方地区的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水利工程众多,自然河流已被人工分割,如考虑这一情况,需掌握大量水利方面的资料,才能确定计算的边界条件,就目前我们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时间要求来讲,均不具备;

6、此次容量计算我们按整个功能区段内全部符合该功能区水质目标为准,不知是否合理?

因为这样计算容量计算结果会相对小一些。

关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的概念,可认为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标就算整个

功能区达标。

如果全河段达标才算达标,则整个功能区将不能有任何排污行为,水环境容量计算也没有了意义。

三、污染源调查

1、据我们所知,目前仅存在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数据和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发布的数据,环保部门的排水数据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用水量折算出来的,各种数据的统计口径差异很大,难于相互校核。

此外,因排水量是从用水量人为折算的,排水系数基本上为一人为给定常数,绘制用水量〜排水量曲线可能意义不大。

工业污染源各类统计数据的校核主要要求各地必须对数据的合理性有所说明,对不同口径的差异有所分析,并不是一定要采用哪一套数据。

2、对几类源强系数的补充说明

(1)矿山径流的标准源强系数为COD80t年,氨氮2t/年。

(2)农田径流污染物计算中,原农作物类型修正更改为农田类型修正,分旱地、水田、其他3种情况给出修正系数。

旱地的修正系数取1,水田的修正系数取1.5,其他类型修正系数取0.7。

⑶城市径流的源强系数为COD50t/年,氨氮5t/年。

应注意,污染源调查各类源强系数,规划院所提供数据仅供参考,而不是普遍适用,各地需要结合各地状况和实际监测情况,合理选用。

4、污染源是用CODc,河水却用CODmn如何换算?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中一般不监测CODc,r污染源监测采用CODcr指标。

为准确地建立污染源、排放量与水质变化的响应关系,必须找到COMMn和

CODcr之间的等量相关系数。

由于不同区域的河流,或河流中的污染源种类不同均会影响COMMn和CODcr之间的换算关系,因此并不能随意借鉴其它河流的系数值,可通过对同一地区河流一定时间段内的水质监测分析获得换算系数。

就北方地区而言,换算系数的范围大致在2.5-4之间。

5、畜禽养殖量以年鉴中的何种数据单位进行统计(出栏数、存栏数)?

由于污染物的源强单位为g/d?

头,年鉴中的数据是以年为单位进行统计,而每种畜禽的生命周期各不相同(不满一年),如果直接用以年为单位统计的畜禽数量除以365天的话应该不等于一天中实际养殖的畜禽数量,那么在填写基本表格时应选择何种统计数据来作为畜禽养殖数量,且如何将填写的数量转换为每天的养殖数量,乘以畜禽的源强系数来获得污染物排放量?

在畜禽养殖污染调查时,建议不考虑畜禽养殖的生命周期问题,本次调查所需要的结果不是污染物的日排放量,而在模型计算是非点源污染也不作为输入条件。

6、“农田基本情况”中施农药量统计的是什么内容,是否需要转化为氮和磷的折纯量,或是其它物质?

如何转换?

化肥转换为氮和磷时需要分列吗?

化肥施用量需分别折成纯氮和纯磷,需要分列。

关于折算方法,应按照不同化肥的分子量构成与纯氮、纯磷的分子量比例求得。

7、“畜禽养殖排放量表”中提到,“对畜禽废渣以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污染源,按产生量的12%计算污染物流失量”,由于本表中统计的是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那么此“产生量”指的是未处理前每头猪的污染物产生量(COD50g头天、氨氮

10g/头天),还是处理后每头猪的排放量(COD17.9g/头天、氨氮3.6g/头天)?

指未处理前每头猪的污染物产生量。

在培训教材中,给出了畜禽养殖污染物的5种排放方式,每种排放方式对应的污染物产生量如下:

无序排放:

COD50g头天、氨氮10g/头天;

冲洗后排放:

COD50g头天、氨氮10g/头天;

冲洗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COD17.9g头天、氨氮3.6g/头天;

就地利用、干燥后制作有机肥:

COD和氨氮均为0。

8、在城市生活污染源调查表中,非农业人口数是指整个县所有的非农人口,还是仅仅指县城区内的非农人口?

如果是指前者,那么该数值是否与城市径流污染源调查表中非农业人口数是同一数值?

城市生活源调查中的非农业人口,一般来说指的是整个县的非农业人口,城市生活源和农村生活源所涉及的人口数之和应为当地的总人口数。

城市径流污染源调查中涉及的非农业人口,统计到县城即可。

四、入河量和入河系数

1、表3-9中排污口的入河系数分工业、城市、非点源怎么确定?

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环境功能区水域的数量,有众多影响因素,情况十分复杂,区域差异很大。

入河系数根据各控制单元内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控制单元内部,由于污染源类型不同而不同,即使在同一控制单元、同样污染源类型,还根据位置等因素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一个控制单元,需要给出本控制单元的工业、生活、面源入河系数,这是本控制单元内部的加权平均数。

需要注意,入河系数一定要对应到功能区划水域或控制单元水域。

某些情况下,污染源先进入小河流,然后进入功能区划水域,此时的入河系数实际上已经包括污染物在小河流中的降解系数。

2、本地区由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污水及废渣,均作为有机肥还田使用,也就是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不能直接入河,那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场,我们是否还做为点源处理?

汇总时怎样处理?

如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及污染物量均通过综合利用等措施而不进入水体,则其入河量可按0计。

3、我市主要河流的支流大多无水,工业废水排放入支流后,出厂不久即地渗,根本无水入河流,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是把入河系数取低一些吗?

怎样确定入河系数?

还是按《指南》中,企业距河口的距离、河道衬砌情况来定?

污水排放量和入河量的换算通过入河系数完成,如您所说,如果某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之后,全部进不了水环境功能区,则对该水环境功能区来讲,该工业企业废水入河量为零,入河系数亦为零。

《指南》中的入河系数及确定方法带有普遍性,仅供参考,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来说,建议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量实测。

4、面源入河量的估算

目前各地估算面源排放和入河系数普遍偏大。

一方面世界上对面源调查都是一个难点,同时这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但是需要各地在调查河计算中把握面源高产生、低排放、少入河的特性。

面源调查上,各地要区别产生量、排放量、入河量3个概念的差异。

对于各类源强系数,一般是产生量数据,这是基本客观、各地差异不大的一个数据。

而排放量则要结合综合利用情况、处理处置情况而有所差异,入河系数则与当地降雨量、与功能区划水域长度等各因素有关。

面源污染具有广泛性、随机性和难以定点监测的特点,目前我国缺乏连续的面源水质水量同步监测资料,其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

根据清华大学对淮河流域非点源污染的研究,入河量不到排放量的1/10。

建议非点源污染物入河系数在0.01-0.1之间选取,北方地区入河系数应小于南方地区。

五、设计流量

1、丰、平、枯水期全国各地不同,如何划分?

水期的划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结果,可与当地水利部门联系。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北方地区,11、12、1、2月为枯水期,3、4、5、10月为平水期、6、7、

8、9月为丰水期;

2、请问一条河流经过功能区划但无天然径流,且此河流又是另一河流的支流,是否把此河流作为另一河流的排污口处理,在入河排污口登记表中,给这条河流编上名称及代码,而此河流上的排污口就不再在表中显示?

也就是抛开此河流的功能区要求,只要不影响主河流的功能区目标,此河流的水质情况可以不受功能区水质目标限定?

北方地区大多河流无径流,如容量都视为零,将无容量可言,怎么办?

如某一水环境功能区所属河流(河段)无天然径流,则该水环境功能区容量为零。

除非没有污染源汇入,无天然径流的河流(河段)理论上说很难保持其使用功能,因此建议对其功能进行调整。

如某一河流(河段)没有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则可作为其干流的入河排污口,同时本河流的入河排污口在计算中不再考虑。

但是填表时需填报所有的入河排污口。

北方河流无天然径流,近10年最枯月或者90%保证率下设计流量为0,则水环境容量为零。

可以考虑,进一步计算75%保证率或者近10年最枯季设计流量进行北方水环境容量的计算,但是,此数据仅供参考,不纳入全国统一范围可以进行分水期的水环境容量计算,也可以计算最小环境需水量的计算。

3、我市某条河流十年最枯月流量为0.93立方米/秒,该水文站监测点在河流的第3个功能区,根据节点平衡原则,那么向上推算第二个功能区起始点流量,应该为该监测点流量减去该点至第二个功能区起始点之间的排污口废水流量,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节点水量平衡概念基本正确,但是一般要省水文局才有翔实可靠的水文参数,并注意废水调查数据与10年最枯枯水期之间的时间不对应性。

4、潮汐河网地区的设计流量如何选择?

对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按流速为零时低水位相应水域的水量,或者按照感潮河段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型要求选用。

六、容量计算

1、降解系数对模型计算的影响模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试验数据质量的影响,而较少受模型考虑因素不完全的影响;

降解系数和流速对模型的影响是基本一致的;计算单元越小,相同的降解系数误差引起模型的输出误差越小,但计算量大;概化排污口越接近下游断面,输出误差越小

2、降解系数该如何选择?

将大河和清洁河流的降解系数取得较大是否合理?

降解系数受流速、水温、水质、污染源分布等因素影响而在同一河流上也有一定差异。

降解系数一般要求小于0.2,否则需要提交有关说明报告和技术报告,与水质好坏关系并没有在报告中提及。

3、全国所提供的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式,若某一个功能区现状污染源排放量较少,存在剩余的环境容量,在利用所提供的计算模式计算,没有超标断面的存在,该功能区的环境容量如何体现?

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是在假定现有排放方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不断调整各排污口排放量的大小,改变控制断面的污染物浓度,直到满足断面功能要求。

如现状排污量较小,可通过增加排放量的方式确定容量。

4、我们在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时发现,在一个计算河段中,同样数量的排污口及排污量,变动其分布位置时,水环境容量也会发生变化;同样的河段,排污口越多容量越大,这是为什么?

根据培训教材,全国范围内推荐采用一维模型计算(大江大河需采用二维模型),因为考虑水体的自净降解作用,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将随排污口位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即,排污口距离下断面越远,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越大。

如果您计算的结果与上面所说一致,则为正常现象。

排污口位置变化将直接影响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所以技术指南要求不改变现有排污口位置进行基准水环境容量的计算。

排污口位置越多,相当于容量利用程度越高,所以容量相对较高一些。

建议适当进行排污口概化。

最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排污口位于功能区的上界面,那么可以利用计算单元的全部自净容量;而如果排污口位置位于功能区的中间,那么只能利用一半的自净容量。

所以,我们要求在模型计算上,如果没有考虑排污口位置的影响,那么必须对水环境容量模型简单计算结果打折

5、模型正向计算与反向计算的差异

正向计算是通过试算获得水环境容量的方法。

在设计条件下,以污染源位置、排污量作为模型的输入条件,得到水体水质的输出结果。

通过调节概化排污口的位置和排污量的大小,可以改变控制断面的水质,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各个排污口的排污量之和,就是计算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值。

通常条件下,可以调整设计条件得到多个水环境容量值,通过分析各个排污口污染负荷削减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从一组水环境容量结果中确定合理的水环境容量。

正向计算就是一般所说的“试错法”。

反向计算是输入水质目标,通过解析解法计算水体的排污量大小,以此作为计算单元的水环境容量。

在计算过程中没有考虑排污口位置、控制断面位置的影响,往往计算结果偏大,计算单元内超标河段过长,因此,对于采用反向计算方法的情况,要引入不均匀系数进行校正。

6、混合区容量的计算要求

长江、珠江、松花江等干流河面宽度较宽(一般河宽超过200米时)的河流:

污染物扩散仅在岸边进行,不能影响到河流对岸,这时的水文设计条件可选择近10年最枯月均流量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库容,然后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混合区范围进行岸边环境容量计算,以混合区水环境容量作为可以利用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混合区范围应严格控制。

7、不均匀系数如何选取?

对于所有反向计算的控制单元容量测算结果,必须考虑排污口位置、控制断面位置的影响,应引入不均匀系数对结果折算后计入实际容量计算结果。

河宽:

500-1000米不均匀系数a=0.1-0.2

200-5000米

100-200米

小于100米

湖库面积:

大于50Km2

a=0.2-0.5

a=0.5-0.8

a=0.8-1.0

采用其它方法进行计算;

 

10Km2-50Km2a=0.1-0.3

5Km2-10Km?

a=030.6

小于5Kn?

a=0.6-1.0

8、湖库容量计算一般选择的方法

(1)对于面积小于50Kr2的湖库,利用完全混合公式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

在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时要进行不均匀系数订正。

(2)对于面积大于50Kn2的湖库,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a、入湖口断面水质浓度达标的计算思路

利用入湖河口水质浓度与上游污染排污量响应关系曲线进行计算。

b、分功能区按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计算

利用水质模型,计算出湖体中各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分析各功能区水质达标时,入湖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即为湖库的水环境容量值。

c、湖库中排污混合带约束计算。

计算入湖库口门中的排污混合带大小,对此进行约束,得出的入湖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即为湖库的水环境容量值。

9、典型单元测算:

在广东,几乎没有那一条河流同时具有水文、水质和污染源同步的实测资料。

同时具有水文/水质和污染源数据的复核仅要求在典型水域(不是河流)做个别测算。

10、一般单元计算和典型单元测算相结合

对于所有计算单元,可以按照一般模型进行计算。

对于所有反向计算的控制单元容量测算结果,必须考虑排污口位置、控制断面位置的影响,应引入不均匀系数对结果折算后计入实际容量计算结果;对于湖库容量计算,严禁以全部库容进行计算,推荐按照入河支流控制断面达标、湖库排污口混合区达标等进行计算,防止重复计算;对于大江大河,严禁以全河段流量进行计算。

对大江大河、跨省市河流、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计算单元,在一般计算后,应进行重点模拟测算,在验收时将进行模型测算抽查。

对一般单元计算结果的校核应结合典型单元的重点模拟分析进行。

重点模拟考虑正算、污染源概化、细分计算单元、节点平衡、混合区问题。

七、技术报告

1、各地市是否要写地市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还是仅提供基础、调查数据表、计算汇总表。

由于各省情况不同,工作安排不同,省/市/县分工不同,所以,地市写不写报告,由各省自定。

2、验收是以省为单位,那各市是不是没事了?

规划院技术复核的对象是省级水环境容量核定的技术报告。

各省是否需要验收各市,由各省自定,有些省容量测算工作也是由各市自己做的。

但是即使是省统一进行容量测算,最终验收时,也可能需要各地市参加,有些基础数据的问题、地市承担工作部分的问题,将由各地市协助省里在会议现场基本确定。

3、关于举证责任

要求报告应包括数据合理性、正确性的论述说明,这些论述说明应作为各类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对关键的参数、数据没有有力的佐证,有关数据难以自圆其说,与已有各类用水、排水、水资源数据相互矛盾,则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的准确性不能保证。

4、报告的规范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编制系统的水环境容量核定报告,分流域水系以及行政区2个层次逐一汇总、分析,水系为主,行政区汇总;

处理好省内市界衔接关系,提出省界要求和依据;

在分析过程中,还需利用各市水质目标、水量等参数对环境容量数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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