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瓶充装评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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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气瓶充装评审指南
气瓶充装评审指南
一、总则:
(一)、为了指导申请单位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准备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目的是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要求,程序及各项规定,做好许可评审各项准备工作,以便顺利地通过评审。
(三)、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主要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5、《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7、《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四)、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已受理充装许可(换证)申请的气瓶充装单位。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管理人员应包括:
站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其中站长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有相应职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为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其它充装单位为工程师以上职称)。
2、作业人员包括:
专(兼)职检查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取得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人员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班不少于2人;化验、检修人员、辅助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1、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
市、县政府所在地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
储存量≥100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3000只以上;其他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
储存量≥60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产气量≥150m3/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3,自有产权气瓶2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
生产能力≥80m3/h,自有产权气瓶1500只以上。
(4)、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储存量≥80m3。
(5)、只对企业内部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瓶装气体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能力和气瓶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
2、充装设备:
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充装氢气、氧气、氮气必须配备抽空装置;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充装介质危险性比较大的充装单位,在充装车间和气瓶储备场地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
3、工艺装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4、气瓶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6、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五)、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
(八)、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三、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评审、发证。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自评认为具备《规定》中评定细则的条件,应向省质监局特设处提出申请。
省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安排评审。
(二)、评审
1、申请单位被受理后,应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与省局特种设备处指定约请的评审机构商定评审事宜,向评审机构提交受理申请书和管理手册各一份。
(2)、按约请评审机构的《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准备。
2、现场评审时对资料、人员和设备的要求:
(1)现场需准备的资料:
①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②办公、场地及设备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规划、及消防等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④设备的技术档案、台帐和安全附件、仪表资料及检验合格证件;
⑤气瓶产权证明及注册台帐、检验证件;
⑥人员档案、合同书或聘任书、职称证件原件;
⑦质量手册、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⑧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⑨各种记录等见证资料;
(2)现场应到场的人员: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查人员、气体检测人员、安全员、档案管理员等有关人员。
(3)设备方面:
所有设备仪器、安全附件及管道应清洁,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与申请充装许可相同种类的气瓶。
3、现场评审
(1)、召开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主要内容:
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
②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有关人员。
③评审组长陈述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依据,提出现场评审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④评审组长确定评审人员分组并声明坚守公正、保密的承诺。
⑤申请单位负责人汇报企业概况和取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2)、现场巡视
首次会议之后,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办公环境、档案室、储存区、充装间、泵房、气瓶存放库(区)及有关场地厂房、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间进行巡视。
通过现场巡视主要了解申请单位的整体概况和管理水平。
(3)、分组评审
评审组一般为资源条件组、质量管理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组
①基本条件组评审内容:
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充装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作业环境及安全设施。
②质量管理体系组评审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规则、质量体系运转情况。
③充装工作质量组评审内容:
跟踪一定数量气瓶的充装过程,考核充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分组评审主要是依据《细则》,采取“查、看、问”评审方式。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质量手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原始记录、设备仪器的检验证件、人员职称、学历、操作证等,看现场、设备实物及提问有关人员,逐项审查评定并在《审查情况表》中记录。
(4)、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前由评审组长召集审查组成员,将各评审组评审的情况汇总,对缺陷及不符合项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评审报告》。
组长主持末次会议:
①各评审组叙述评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②组长总结评审情况,通报评审结果;
③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评审情况和结果发表意见;
④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监察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5)、评定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三种。
①、符合条件:
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90%。
②、需要整改:
关键项目合格率≧90%,一般项目合格率≧80%。
③、不符合条件:
达不到前面两种的规定或者带※项有一项未满足者。
4、提报发证
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报告提交至评审组并经组长确认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
5、申诉
对评审工作质量或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10日内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意见,也可15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
6、评审收费
申请单位应按双方签定的评审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评审人员的交通与食宿费用由申请单位另行承担。
7、未尽事宜由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负责解释。
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
邮编:
264003联系电话:
6920120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资源条件评审情况表
(一)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
1.1
建站审批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键
2
1.2
组织机构
建立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关键
3
1.3
单位负
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气体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
4
1.4
技术负责人
具有相应种类气体充装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熟悉气体充装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
关键
5※
1.5
充装人员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
关键
6
1.6
检查人员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不少于2人,每班不少于1人。
关键
7
1.7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关键
8
1.8
其他人员
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适应的气体化验员及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并有安全培训记录。
液化气体充装站有持证带压密封作业人员。
一般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二)充装工艺设备和检测手段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
2.1
工艺设备
(1)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所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
(2)充装速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一般
2※
2.2
储存(生产)能力
气体的储存(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关键
3
2.3
气瓶状况
(1)气瓶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办理了使用登记;
(2)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对气瓶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应当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志,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5)不得改装气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
关键
4※
2.4
充装设施
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关键
(1)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必须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