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业务》第一章船长职责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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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业务》第一章船长职责与实务

第一章船长职责与实务

第一节船长的法定职责

考点1:

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法定职责的规定(1.1)

1.所谓的船长法定职责,是指各国法律规定船长应履行的职责,如我国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船员法中规定的船长应履行的职责。

2.船长的法定职责通常包括:

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安全的职责;惩罚犯罪的职责;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的公证职责;紧急情况下采取非常措施的应急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代理职责等。

3.考试大纲要求掌握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法定职责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中明确规定的船长法定职责包括:

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船长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等。

另外我国海商法还规定:

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等。

第二节船长的专项职责

考点1:

船舶安全管理职责(1.2.1)

根据ISM规则或NSM规则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船长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熟悉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熟悉船舶各种管理和控制程序;熟悉与公司指定人员的联系渠道;熟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程序;熟悉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了解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

牢记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赋予自己的绝对权力。

熟悉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船的有效运行,验证该体系各项要求在船的执行情况。

按体系文件的要求,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运行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管理性复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按规定及时向岸上的管理部门报告。

负责保管DOC证书副本、DOC证书的年度审核签署页、SMC证书以及管理协议。

负责保管配备在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签收、存档、更新、废止和清除。

考点2:

开航以及到港前的准备职责(1.2.2)

1.船长应在开航前确认船舶具有克服预定航次中海上一般风险的能力,船舶主机、辅机、舵机、锚机以及助航设备状况良好,船舶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2.船长应在开航前确认船舶已具备一定的“航海能力”,包括:

适当地配备了船员;在各方面已得到了完善的装备;已得到适当的供应。

船长还应在开航前确认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已经谨慎处理,能够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3.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应:

及时公告准确开航时间;向操作级及管理级船员送达“开航命令”或“航次开航通知书”,要求他们根据命令或通知书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航次所需海图、航海图书资料及其它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主持航前会议,检查各部门开航准备情况;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有关货运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督促各部门全面检查船上各个处所。

4.船长在船舶到港前应:

详细了解港口有关情况,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各项规章;召开有轮机长参加的驾驶员抵港会议,部署抵港注意事项;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对船舶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督促值班驾驶员指挥安放并检查引航员登船装置,确保引航员登船安全;备妥各种船舶进口(港)申报单证等。

考点3:

航行中的监督与指挥职责(1.2.3)

1.船长在航行中应:

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航行值班以及驾驶、轮机联系制度;经常检查和监督值班驾驶员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正航向;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改变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

2.船长在下列情况下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操船:

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抛锚或起锚;通过运河、船闸、有限高的桥梁;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水域;航近冰区、岛礁区或在冰区、岛礁区内航行;遭遇恶劣天气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船舶遭遇紧急情况或正在应急时;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在关键转向点转向时;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其他必要的情况下。

3.船长应根据航道、海面和气象等条件决定是否允许使用自动舵。

在下列情况下应监督不得使用自动舵:

进出港口及锚地时;航经狭水道、分道通航区、冰区和岛礁区以及其他特殊水域时;航经船舶密集水域或发现前方有较多的渔船或小船时;能见度不良时;避让及其前后、改变航向、他船追越距本船较近时;其它不宜使用自动舵时。

考点4:

保证夜间航行安全职责(1.2.4)

1.船长保证夜间航行安全职责包括:

监督并指导三副的夜航值班;督促并检查值班驾驶员严格执行夜航命令;任何时候当值班驾驶员唤请,立即前往驾驶台。

每夜就寝前,应将有关航行要求、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置,明确、具体地写入夜航命令簿中。

船长如需临时更改夜航命令内容,应告知值班驾驶员,并在更改处签字。

2.船长在夜航命令簿中通常给出的内容包括:

加强瞭望以及对瞭望的特殊要求;谨慎驾驶,保持正确船位;注意本船航行灯、信号灯的正常显示;对过往船舶予以早让、宽让;注意天气变化及应采取的措施;观察到预定的航标、陆地、水深或应见但未见时的措施;有任何疑问时的措施;按指定的时间或地点叫船长;对货物管理的特殊指示;防止船舶污染的特别要求;其他必要的指示等。

考点5:

保证船舶锚泊安全职责(1.2.5)

船长保证船舶锚泊安全的职责包括:

根据水深、底质和周围环境等条件选择良好的安全锚位,并结合气象、潮汐、风流等因素确定抛锚方式和出链长度;随时注意观察和掌握气象、潮汐、风流、周围环境等情况,设想锚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时布置锚泊值班注意事项,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交代值班驾驶员;经常检查并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的规定;在冰区、深水区锚泊时特别警惕发生走锚、断链和丢锚事故;船舶因风浪颠簸剧烈或锚泊时间较长,应每隔数天松(绞)若干链环等。

考点6:

进出港口安全操作职责(1.2.6)

1.船长在船舶进出港口时的安全操作职责包括:

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作或监督引航员操作;遵守船舶在港内航行的规定,加强与港口、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听从其指导;需要或必须时,申请引航员引领船舶。

2.在船舶进出港口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过程中,船长应正确、详细地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最大吃水、车舵的响应情况以及引航员关心的其他问题;了解引航员的操作意图、方法和步骤,并向值班驾驶员和舵工作明确交代;要求自己并要求和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协助瞭望;认真监督引航员的操作情况,如发现操作不当,有责提出改正意见,若引航员不接受,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其引领,改为自己操作,或要求更换引航员;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值班驾驶员负责。

3.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加强与港方的联系、交涉,并在港方给出明确、合理的意见或答复前认真研究对策,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航道、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风大流急而无足够拖船;水深不符合要求;浪高超过拖船作业标准;船舶主要设备故障致使安全无保证;引航员明显不称职或在执行任务前酗酒等。

考点7:

货物运输管理职责(1.2.7)

1.船长在货物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装货前应督促大副检查货舱的适货情况;审阅和批准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及稳性计算书;拒装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当船舶稳性、强度和吃水差不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时,责成大副调整。

2.在装卸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物时,船长应责成大副到现场监督、指挥或指导,必要时自己应亲自到现场监督、指导。

船长应:

督促大副以及装卸值班人员按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做好货物单元的积载与系固工作;督促大副认真做好货物交接,正确签署大副收据以及其他货运单证;督促落实货物装卸期间的消防和其他安全工作;在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加固等措施;督促大副认真落实船东、承租人和货主对海上运输货物管理方面的特别要求。

考点8:

法定文书签署与管理职责(1.2.8)

1.法定文书在这里特指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防污记录簿等。

当船舶发生海事或污染事故,这些法定文书中的记录经船长签证后,可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记录。

2.船长需要对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记录簿等法定文书中的记载的正确、真实和完整负责,需要及时地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在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记录簿每记完一页,及时地予以审阅并签署。

3.当船上发生非经常性及较重大事件时,应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的重大事项记事栏内,重大事项记事栏内应记载事项包括:

船舶交接与试航的情况;发生海事、人员伤亡事故;对救生、消防及防污染设备检查的时间和情况;应急演习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到离港时的货物、燃料、淡水、压载的总量(如有旅客,包括旅客人数),以及到离港时的船舶首尾吃水、稳性数据,上下客时间及安全措施;船长和大副职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航海日志记载中有严重错漏的更正等。

4.航海日志的重大事项记事栏由船长或大副负责记录,对于重大的更正和补记应由船长亲自记录并签署。

船长在审签航海日志时,如发现有空页、缺页、撕页或添页,应召集驾驶员换新簿,监督按要求全部重新填写和签署。

在审签防污记录簿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轮机长、大副等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如属于填写和记录错误,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予以更正。

5.在发生海事或污染事故时,船长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将航海日志和(或)防污记录簿中的记录制成正确副本并予以签证,作为处理海事和污染事故的原始证据。

发生海事时,应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存,弃船时需将航海日志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6.航海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用完后应按规定在船上保管2年后送船公司保管;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管3年,垃圾记录簿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用完后应在船上保管2年,然后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点9:

船舶修理职责(1.2.9)

船长有关船舶修理的职责包括:

全面部署修船时的各项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尤其应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代表船方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汇总确定厂修工程和自修项目;进厂(坞)前,督促各部门备妥修理所需要的各种图纸资料;入坞时应调整好船舶浮态;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对厂修工程严格监修和验收;完工时,应向厂(坞)方索取有关修船的各种报告和记录等资料,并存档备查。

考点10:

保持船级职责(1.2.10)

船长保持船级的职责包括:

保证船舶在船级社批准的条件下正常运营;保证船舶在运营中遵守规定的装载和附加标志限制的条件;保证船舶按照已授予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的条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船舶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制度进行检验;负责并督促轮机长和大副妥善地保管入级规范规定必须在船保存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如船舶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已授予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应及时向授予船级的船级社报告,并申请该社验船师检验或检查;妥善地保存验船师检验报告;将验船师的检验结论和意见及时向船公司反馈,并就检验报告中的船舶损坏和缺陷项提出船上的处理意见;根据船公司的具体安排,按检验报告中的意见处置船舶损坏和缺陷,并申请复查。

考点11:

执行船东指示的职责(1.2.11)

船长执行船东指示方面的职责包括:

听取并执行船东有关船舶安全生产、营运调度、货运管理、防避台风、签发提单、防海盗和防偷窃等方面的特别指示。

在特殊或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以及需要作出重大决定前,如条件和时间允许,应主动向船东请示,并执行船东在船舶应急、海事处理、污染事故处理、宣布共同海损、请求海难救助、弃船、扣留对方船舶处置被救助的遇难人员或偷渡人员等方面的指示。

在租船条件下,执行船东与租船业务有关的指示。

当承租人指示和船东的指示相抵触时,应首先考虑执行船东的指示。

考点12:

船员培训职责(1.2.12)

船长关于船员培训方面的职责包括:

组织本船船员学习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督促各部门长认真记录并保存本部门的船员培训记录;在船上没有配备专门培训人员时,负责制定本船船员在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如船公司制定有专门的船员在船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该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长根据总的船员在船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的相应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督促各部门长经常组织本部门船员学习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船舶防污、应急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等;经常给予驾驶员业务上的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他们执行关键性操作的能力;指导申请船长适任证书的大副的船上实习,检查并签署“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船上见习记录簿”;对申请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驾驶员的船上实习情况给予评价。

考点13:

船舶应急职责(1.2.13)

1.船长在船舶应急时的基本职责包括:

根据对紧急情况的判断,需要采取某种应急行动时,应立即发出相应的应急警报信号,召集船员携带器材迅速赶到应急现场参加应急。

在采取某种具体的应急行动前,应正确评估:

紧急情况的态势以及当时船舶所处的环境;需要采取何种类型、多大力度的抢救措施;获救的可能性和代价;自力抢救对人员、船舶、货物、环境可能构成的危险的程度。

对应急全局进行总指挥,注意对应急重点部位和关键行动的指导。

督促现场指挥按有关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部署指挥应急行动。

在应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旅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在采取重大应急行动时,如情况允许,应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2.有关船长在船舶各种应急中的具体职责,请参阅本书第八章考点“工作程序(考试大纲8.1.3)”和第一章考点“船长在货物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考试大纲1.2.7)、

考点“船长的法定文书签署与管理职责(考试大纲1.2.8)”、考点“船长有关船舶修理的职责(考试大纲1.2.9)”、考点“船长保持船级的职责(考试大纲1.2.10)”、考点“船长执行船东指示方面的职责(考试大纲1.2.11)”、考点“船长关于船员培训方面的职责(考试大纲1.2.12)”、考点“船长的船舶应急职责(考试大纲1.2.13)”、考点“”船长的船舶保安职责(考试大纲1.2.14)”、考点“船长的反毒品、反酗酒职责(考试大纲1.2.15)”考点“船长的海上人命救助职责(考试大纲1.2.16)”、考点“船长向主管当局报告的职责(考试大纲1.2.17)”、考点“船长在接受新建或购买的船舶时的职责(考试大纲1.2.18)”。

考点14:

船舶保安职责(1.2.14)

不作要求

考点15:

反毒品、反酗酒职责(1.2.15)

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发现毒品后,应按下列办法处置:

在国内港口发现毒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在公海航行或抵港前发现毒品,可将毒品移至安全地点保存,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按公司指示处理;在停靠国外港口期间发现毒品,应立即进行拍照和保护现场,并通知我驻外使领馆或航运代表,按使领馆或航运代表的指示处理,同时报告公司。

3.船长在反毒品方面应:

负责控制使用船上以急救为目的配备的少量处方麻醉药品,到港时应如实申报;采取必要的措施,严禁船员吸毒、贩毒或协助贩毒;停靠世界毒品主要产地和走私毒品严重的地区和港口,组织船员加强巡逻值班,并坚持梯口值班制度;发现有走私毒品可疑的人员和迹象,应严加控制;挂靠美国港口的船舶时,带领船员认真执行与美国海关签订的“共同反毒协议”。

4.船长在反酗酒方面应:

态度鲜明地反对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下的酗酒行为;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饮酒方面的规定,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超过0.08%;对于违反饮酒规定者,应停止其值班并给予警告;对因酗酒而影响工作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对严重酗酒闹事而危及船舶安全者,可以采取将其禁闭、令其反省的惩戒手段,并可要求公司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不听劝告经常酗酒者,可决定让其立即下船,按严重失职遣返处理。

考点16:

海上人命救助职责(1.2.16)

船长的海上人命救助职责包括:

在海上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尽力救助海上遇难人员这一法定义务,并迅速向沿岸国主管当局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的船名、呼号及位置;在搜救现场,应按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推荐的方法进行搜寻,或听从救助协调中心或现场指挥(搜寻协调船)的指挥;救助结束,应将有关情况迅速电告船东和沿岸国;在到达本船原定挂靠的港口,或在有关主管机关、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等指定的适当的水域,将获救人员移交有关方面。

考点17:

向主管当局报告的职责(1.2.17)

遇到下列情况,船长有责任迅速向附近沿岸有关主管当局报告:

发现或遇到有碍航行安全的冰、障碍物、漂流物;发现航道迁移或水深变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发现或遇到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遇到热带风暴;遇到致使船舶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的气温低于冰点的强风;遇到未曾收到警报的蒲氏10级或10级以上的风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本船碰撞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本船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海域事故,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的情况;本船遇难,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或收到求救信号;遭遇保安威胁,如受到武装攻击或遭遇海盗等。

考点18:

接收新建或购买船舶时的职责(1.2.18)

1.船长在接受新建或购买的新船时应:

按照船东要求,做好接船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船员尽快熟悉自己职责所管的各种设备;组织船员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组织和督促有关船员按照合同规定并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的验收工作;检查并确认开航所需的各种船舶证书以及文书已全部办妥和送到船上等。

2.在接收购买的二手船时,船长还应注意:

尽可能对该船的性能、目前状况、存在问题等了解清楚;督促有关船员尽可能查清主要机械设备和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必要时应进行试运转;督促有关船员尽可能查清各压载舱、淡水舱、污水舱、燃油舱的分布,相应的控制系统、阀门、管系的走向,以及这些舱室和管系目前的状况;安排有关人员测量、核算并接收交船当时船上储存的燃油等。

考点19:

船舶防污染职责(1.2.19)

船长的防止船舶污染职责包括:

严格遵守MARPOL公约以及各国有关船舶防污染的规定,控制船舶污染物的违章排放;主持制定本船的防污染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船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沿岸国海事管理机构;如污染事故发生在港内,应立即向该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发动全船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如必须使用化学消油剂,应事先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申请,说明准备使用的化学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船舶发生违章或意外排污,在到达事故受影响国的第一港口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递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并接受其调查与处理。

考点20:

船上特殊事件的处理职责(1.2.20)

1.如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应:

对病人实施隔离和积极治疗,督促船医(如有)或大副在全船采取有效地防止疫情扩大的措施,如对全船进行彻底消毒等;将疫情及时报告船公司以及第一停靠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如船上发现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及时报告船公司以及第一停靠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

2.如发生船员工伤事故,船长应:

立即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置,防止伤势加重;将伤员受伤情况、造成受伤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船公司;如伤员伤势严重,必须送岸救治,经请示船东及(或)租家同意后可弯靠最近的港口。

3.如发生船员因意外而死亡事件,船长应:

立即电告船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证明材料,在抵港时报送有关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并抄报船公司;尽可能将遗体保存到第一个挂港后处理,如在船上遗体保存确有困难,经船公司同意后可举行海葬;妥善保管死者遗物,交船公司处理。

如发生船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船长应:

督促做好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报告公司,同时做好船员情绪稳定工作;加强对造成船员非正常死亡的可疑对象的监控;如查清凶杀罪犯后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对因故需要遣返的船员,船长应:

出具离船证明并加盖船章;督促被遣返船员带齐必备证件;委托船舶代理或公司驻当地航运代表协助遣返。

5.对于在船上发现的偷渡人员,船长应:

立即通知船公司;对偷渡人员严加看管,并注意防止出现意外;对在船上发现的偷渡人员实施人道主义,给予必要的食物和生活必需品;对在离港检查时发现偷渡人员首先应采取强制性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移民局或边检部门;对在航行途中发现的偷渡人员应立即报告船公司,根据公司的指示处理;如果已进入他国水域,发现偷渡人员后应立即报告船公司,同时如实向港口国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在下列情况下,船长应作出有2~3名船员见证的正式书面报告,寄送船公司:

在海上救助了人命,并将获救人员交有关方;在海上航行时,发现船上有偷渡人员,按国际法的规定将偷渡人员交有关方;有船员在国外港口外逃或不正常的离船;船舶进入战区并遭受损失;船上有人员出生或死亡;船舶遭遇海盗或武装攻击;在船上发生人员工伤事故。

7.有关船长对检疫传染病和偷渡的处理职责对丙类船长适任证书的考生不作要求。

考点21:

职务交接时的职责(1.2.21)

1.船长因公休或奉调离船,在进行职务交接时,交班船长应向接班船长介绍:

船舶操纵性能和稳性特点;船体强度及腐蚀情况;船舶主要设备及货舱的概况;船舶各类修理情况,遗留的问题,急需修理的工程;操作与管理级持证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责任心情况;最近进行的港口国检查或船旗国检查情况,有无缺陷及缺陷纠正情况;任期内安全生产上曾发生过的问题,接班船长接任后应注意的问题;海事处理情况及遗留的问题;下航次航次计划与货运任务;开航准备情况,开航前急需处理的工作;近期工作安排;船上现存的燃油、淡水量及补充计划等。

2.交班船长应填写交接班报告或职务交接单,就船舶证书和文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公章与船长职务章、航行签证簿、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重要图纸及资料、密件、现金、贵重物品等向接班船长进行交接。

3.交班船长应填写本船SMS运行情况交接报告,简述在自己任期内船上SMS的运行情况,内容包括:

自查情况;在船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船上关键性操作实施及监控情况;船舶及设备维护计划实施情况;本船SMS文件管理及修改情况;根据SMS管理性复查结果制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SMS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职务交接完毕后,应在航海日志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概述,由交、接班船长共同签署。

 

第三节船长的专项职责

考点1:

船舶证书和文件的管理(1.3.1)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船长负责保管的船舶主要证书见表1-1。

2.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通常还应备有下列证书与文件:

出港许可证或结关证书;船舶吨税证书或证明;各种航行设备、安全设备、装卸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柴油机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气胀式救生筏及静水力释放器证书;焚烧炉形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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