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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医疗保

险事业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收支预算。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国

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算、分析与考核等项工作,如实反映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做好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

求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医疗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

额收缴。

第二章基金预算

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一)社会医疗保

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

 

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

案,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保险事业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

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

险费收入(包括用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下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

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职工个人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利息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将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社会医疗保险事

 

基金支出”户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拨入的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缴收入是指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

区,其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入等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

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形成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缴纳

的部分医疗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统

 

户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转移收入等。

(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前年平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划出,实行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

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

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

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

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

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

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有国家认定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

职工个人医疗费支出。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是指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发生临时借款时的利息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拨付给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等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划分为社会统

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

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

(二)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

 

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

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

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

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

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

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

则上只支不收。

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

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

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

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

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

家债券。

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

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

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

贴。

 

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

行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

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

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

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保管、押运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

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

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

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

第七章基金决算

门和财政部门等报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

支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年度的财务报告即职工医疗保险基

金决算。

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等(附后)

第三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

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

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经过审核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决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和不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

向政府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汇报。

 

滞纳金。

 

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擅自增提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三)未将职工医疗保险基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属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

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

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zd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对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

罚款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

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

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

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

财务分析指标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

率=X%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集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

收缴率=X%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收入一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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