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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标准手册范本

2022清廉医院标准手册(范本)

 

为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开展“八大行动”为建设清廉浙江提供坚强政治和纪律保证的决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委关于推进“清廉台州”建设的决定》等要求,本手册是全清廉医院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街道社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一章  加强党建引领

第一条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紧紧围绕清廉台州建设的战略目标,推动“健康台州”“清廉卫计”建设再深化,推动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向每个支部和党员覆盖,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医院建设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把全市各级医院的中心工作与清廉医院建设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努力打造党风清正、院风清朗、医风清新的清廉医院。

第二条  清廉医院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挥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医院党委应定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第三条  坚持抓早抓小,以关心、保护、提醒、挽救党员干部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

医院正职与副职,副职与其分管的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其科室人员、党支部书记与其支部党员廉政建设谈话每季度不少于1次,把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医院党委、基层党组织在团结、引导、教育和管理党员过程中,应体现清廉要求,渗透清廉元素,构建有利于清廉医院建设的政策体系、文化氛围、组织机制和制度保证。

第五条  医院党委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清廉医院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员医师、党员职工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涉及医院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以及所在内设机构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应事先充分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大力开展“党支部建在科室”工作,强化支委会监督作用,推进医院科室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六条  医院党委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上率下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医院党委每年按照30%比例对所属支部“三会一课”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建立公立医院意识形态备案审查制度,严把论坛讲座、报告研讨等活动政治关。

 

第二章  落实两个责任

第七条  医院党委是清廉医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把清廉医院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清廉医院建设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1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度进行1次对内设科室的清廉考评,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医院党委书记为清廉医院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担负行政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分管范围内清廉医院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医院党委应结合实际制定清廉医院建设的具体计划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班子各成员和内设各科室,并督促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编制清廉建设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清廉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医院党委应加强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纪检监察室,并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社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探索建立特邀监察员队伍,开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身边人”监督“身边人”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医院纪检监察科室落实完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落实清廉医院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清廉医院建设监督职责,维护党章、党纪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医院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强化党纪政纪教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对医院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人员招聘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等具体业务进行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落实医院中层干部、重点岗位负责人个人有关重要工作事项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三章  治理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十行动”治乱象。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专项治理行动;

(2)为商业目的统方专项治理行动;(3)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4)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专项治理行动;(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专项治理行动;(6)欺诈骗取医保资金专项治理行动;(7)参与医药器械促销及变相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8)药品耗材违规采购、医疗器械采购方面不履行招投标手续、违规操作、索贿受贿、违规私自采购等专项治理行动;(9)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治理行动;(10)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专项治理行动。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对医疗技术事前事中事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实验室安全等重点技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加强合理检验检查管理。

临床、医技科室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及技术操作规程,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及滥用药等过度医疗现象。

医疗收入增幅、药占比和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费用达到目标要求。

 

第四章  加强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点管住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负责人,公开廉洁从业承诺,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范畴并认真执行。

建立健全本单位“小微权力”廉政风险预防和惩治体系,针对各种“潜规则”“微腐败”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对组织、人事、设备、药剂、总务、采购、工程项目及其它高廉政风险领域的分管领导和人员实行定期轮岗,落实监管措施,降低岗位廉政风险。

第十六条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耗材管理委员会、物价收费管理小组等专项管理机构在药品管理、财务收费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强化专项管理机构内部自身建设和自我监督,确保医院药品设备采购、管理决策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工作制度,严格把关采购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和评标办法,完善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制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中标或成交信息、采购合同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不断规范采购行为。

加强供应商管理,医院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及时上报不良供应商信息。

对不良供应商,依法停止采购其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制度。

制定科学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体系。

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评价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清廉医院建设情况定期评估制度。

严查清廉医院建设失职行为,健全通报曝光制度,对在清廉医院建设中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敷衍失责等问题,予以问责追责。

第二十条 强化巡察监督制度。

加大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

强化防统方信息系统管理,充分发挥防统方软件的预警作用。

 

第五章  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十一条 推进阳光决策。

根据《省公立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清单(试行)》,健全医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医院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后施行,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二条 推进阳光党务院务。

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建立完善医院党务、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创新便捷、高效的公开载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公开途径,明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公开频率、公开时限、公开渠道,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全面接受各方监督。

建立党委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督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推进阳光采购。

加强医院采购管理,属公立医院财政拨款采购项目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2022-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号)文件执行。

对入围议价的药械耗材企业进行信用审查。

落实药品、器械、设备、耗材集中(联合)采购制度,执行医保部门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限额以上设备实行第三方集中招标采购,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实行药械耗材采购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采购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推进阳光用药。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用药数量、金额定期“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

第二十五条 推进阳光评聘。

严格执行人事招聘“六个公开”,即招聘政策、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监管机制和投诉渠道公开公示。

公开透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单位岗位设置要求择优申报,把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关,并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

严格执行评审工作保密、回避制度。

 

第六章  建设清廉文化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建工作对清廉文化的引领。

科学制定医院党建行风考核办法,突出清廉建设内容。

积极实施“双创双争”组织力提升工程,落实支部堡垒指数、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将清廉医院建设与党组织、党员“创先争优”紧密结合。

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健康党内政治文化的第一责任人。

严把选人用人廉洁关、形象关,对廉洁上有问题、形象上有欠缺的坚决不用。

倡导清清爽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同志关系,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廉洁从业警示教育。

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上清廉专题党课不少于2次。

坚持“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开展党纪党规、行业作风制度等学习。

推行“纪委书记面对面”做法,纪委书记每月至少1次到科室一线,与医护人员开展清廉建设交流。

用好身边腐败典型案例,重点做好查案的“后半篇”文章,凡查结的违纪违法案件,都要在本单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加强清廉医院文化建设,挖掘医院清廉文化的深刻内核,发挥清廉文化的成风化人作用。

运用现代网络传播技术,拓展清廉文化阵地,多形式创新清廉文化建设载体。

明确每年的6月为医院“清廉文化宣传月”,开展清廉系列宣教活动。

加强清廉长廊、清廉小屋、清廉文化墙、清廉讲堂等清廉文化阵地建设,其中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专门的廉政文化教育场地,营造全行业“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崇廉尚洁氛围。

第二十九条 推行清廉承诺制度。

组织新招录、新提拔的医护人员开展清廉宣誓活动。

开展“清廉科室”“清廉团队”等“清廉细胞”的创建活动,组织公开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完善相应奖惩机制。

第七章  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域医联体建设,大力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为抓手,在公立医院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和医保支付等重点领域加大力度,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第三十一条 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围绕看病少排队、付费更便捷、检查少跑腿、住院更省心和配药更方便等方面,持续改进各项服务流程、服务措施,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三十二条 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医院建设发展实际的人事薪酬制度,逐步提高紧缺专业人才待遇,体现医务工作者的知识价值和劳动价值,提高医务人员职业认同感和社会价值获得感。

第三十三条 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实行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资产、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的监管,严防违规套用、挪用、变卖公共资产、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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