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章程正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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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章程正式DOC
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章程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henYangLockRepair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SYLIA。
本协会是由在沈阳市区内依法成立的锁具修理业、开锁服务业,以及支持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为沈阳群众服务,为沈阳锁具修理业从
业者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经沈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沈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
成立,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会址设于沈阳市xxxx
第2章业务范围
第7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2)开展调查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沈阳锁具维修行业改
革,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锁具维修行业的对策;
(三)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业内企业和会员建立和完善锁具维修业制度;
(四)开展锁具修理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锁具修理业从业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锁业技术、锁类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
织开展锁业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内外锁业行业组织友好往来,参加省内外锁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组织开展锁具维修业理论与技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咨
询服务等活动;
(8)指导全市锁具维修业会员经营工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从事锁具修理业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
(三)支持协会工作并为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本协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或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二十条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可由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也可以由申请
人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二十一条理事除履行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先获得本会理事资格;
(二)在区内锁业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一定造诣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
(四)为本会工作和区内外锁业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或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推荐,报本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常务理事证书(牌)。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除履行本会理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会各部门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会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入会,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协助做好本会与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
连续两年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本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牌)。
改选变更理事或常务理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原则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审核。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二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1X年X月X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