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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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docx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

大中型商场、超市xx防范系统规范

ICSXXX

XXX

备案号:

XXX-XXXX

DB

xx地方标准

DB11/XXXX—XXXX

大中型商场、超市xx防范系统规范

Codeofpublicsecurityandprotectionsystemforlargeandmedium-sized

departmentstoreandsupermarket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xx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3引

言..........................................41范

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

义....................................54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75管理、制度与预

案...............................86风险管理、演练与培

训...........................97物理防

范.....................................108技术防

范.....................................119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1310参考文

献.....................................16

前言

DBXX-XXX-2009《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分为10章:

——第1章:

范围

——第2xx: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3xx:

术语和定义

——第4章: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第5章:

管理、制度与预案——第6章:

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第7章:

物理防范

——第8xx:

技术防范

——第9章:

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第10章:

参考文献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北京蓝

盾世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欣、张立侠、栗萍、韩锦坤、蔡荣琴、汪捷、李春燕。

引言

本标准总结了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管理情况,参考了国内治安防范领域的国标及相关法规,在广泛征求北京市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商务局安监处等部门及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主要对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1范围

本标准从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及其内部各部位的治安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第564号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中型商场、超市LargeandMedium-sizedShoppingMall大中型商场:

商业单体建筑经营面积在5000?

以上(含附属建筑),从事各类商业零售活动的独立法人组织。

超市:

商业单体建筑经营面积在3000?

以上(含附属建筑),从事各类商业零售活动的独立法人组织。

SecurityAgency3.2安全保卫机构

商场、超市内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安全工作规定的专门部门。

3.3治安重点防范部位FocusPreventedSite

对正常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3.4贵重物品柜台ValuablesCounter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以及单件物品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等贵重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3.5贵重物品库ValuablesStoreRoom

存放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等贵重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3.6安全防范监控中心SecurityControlCenter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3.7专职治安保卫人员Full-timePublicSecurityPersonnel由商场、超市直接聘用和管理,并与其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门从事治安保卫的管理人员。

3.8自聘治安保卫人员Self-employedPublicSecurityPersonnel由商场、超市直接聘用和管理,并与其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事治安保卫的工作人员。

3.9保安人员SecurityPersonnel

由国家公安主管机关批准专业经营保安服务公司聘用的从业人员。

3.10治安风险PublicSecurityRisk

可能造成商场、超市工作人员、现金、商品及相关设施等资产在营业场所中受到危害的及其对商、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安全隐患。

4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

4.1商场、超市单位的法人及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10日内报属地公安局管理机关备案。

4.2商场、超市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明确机构内岗位与职责。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含500人),应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在500-1000人之间(含1000人),应配置不少于4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应配置不少于6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4.3商场、超市委托具有国家从业资质资格的保安服务单位代为管理时,应当在委托合约中明确双方治安保卫责任、组织机构配置、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应在签署委托合同十日内将保安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岗位配置、职责、人员数量向属地公安管理机关备案。

4.4以租赁场地为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所租赁经营户应当明确治安保卫责任人,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向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报备。

4.5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治安保卫相关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6负责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的自聘治安保卫人员或保安员应通过国家安全防范与保安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大中型商场、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应至少设置2名自聘治安保卫人员或保安员负责值守,并在临时离岗时配置接替值守措施。

4.7自聘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安员要求。

4.8商场、超市向公安机关报备的企业治安管理主要基本信息应包括:

4.8.1营业执照复印件;

4.8.2商场、超市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从业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

4.8.3治安保卫组织机构框架:

主管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保卫部门办公地点及电话,专职保卫部门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等,保安数量、服务区域等;

4.8.4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卫方案和预案;4.8.5重点防范部位、紧急出入口、疏散路线的电子分布图或纸质平面图。

5管理、制度与预案

5.1商场、超市应制定如下治安保卫制度:

5.1.1各治安保卫岗位(包括门卫、重点防范部位、自营管理停车场等)、值班、巡查制度;

5.1.2无包装饮用食品、贵重物品经营和仓储区域及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5.1.3收银台、结算中心、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5.1.4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1.5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安全管理制度;

5.1.6xx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5.1.7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包括流程及各流程节点要求);

5.1.8xx保卫工作检查制度。

5.2商场、超市应针对其内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各类恐吓以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基本内容应包括:

5.3.1预案任务目标;

5.3.2预案各级资源调度管理责任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管理机关)和责任人及职责、联系电话(含移动电话);

5.3.3执行预案所需的资源储备及调度,包括财力、人力和物力资源;

5.3.4资产保护方案和措施;

5.3.5人员疏散方案和措施;

5.3.6预案执行后总结报告要求。

5.4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应书面明示相关岗位和责任人。

5.5商场、超市应在全日内设置至少1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值班。

5.6商场、超市应在全日内对其防范区域,特别是重点防护部位实施巡查。

5.7重点防护部位应不少于下列部位:

财务室、收银台、结算中心、安全防范监控中心、计算机中心(含机房)、贵重物品销售和仓储部位、各出入口、物流装卸货区域、垂直电梯间、滚动电梯、自营管理停车场等。

5.8自营停车场每50辆停车泊位应设置一名交通安全服务人员或保安人员。

6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

6.1商场、超市应不少于每2年对治安防范系统进行1次防范效能评估。

6.2治安防范系统效能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6.2.1物理防范能力现状与本单位治安风险防范目标状况及分析;技术防范能力现状与本单位治安风险防范目标状况及分析;6.2.2

6.2.3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及分析;

6.2.4治安保卫资源保障对治安风险防范目标实现的影响分析,应包括:

维保资金投入、人力资源配置、基础教育与技能培训、责任分工、管理流程效果等;

6.2.5周边治安环境影响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状况及分析;6.2.6演练与预案效果分析;

6.2.7经验总结和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6.3治安防范演练每年应不少于2次,应包括单位全体职员和以租赁场地经营的商户人员。

利用经营活动期间进行演练,需要公众人员配合,应有用不同形式告知演练目标的责任,并做好安全组织工作。

治安防范演练应提前报告所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

6.4治安防范演练应针对本规范5.2款事件选取1至2项内容进行。

演练应在不影响公众情况下,在预先设计的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显的区域边界分离带和标示牌,必要时设置引导工作人员。

6.5商场、超市的新入职职员应由治安保卫机构安排不少于1次上岗前治安保卫各项制度和熟悉安全疏散环境等现场培训。

6.6商场、超市治安保卫部门对自聘治安保卫人员培训时间不得不少于每6个月16h。

6.7xx保卫人员培训主要内容:

6.7.1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6.7.2常用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执行原则;

6.7.3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基本方法;6.7.4治安防范技术与系统日常维护基础知识;6.7.5危险物品辨识基本知识及控制方法;

6.7.6人群聚集控制与疏散方法;

6.7.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基础知识;

6.7.8消防系统基础知识;

6.7.9xx保卫人员行为规范。

6.8商场、超市全员治安防范培训主要内容:

6.8.1防火基础知识;

6.8.2火灾预防与初期火灾扑救基本知识和技能;6.8.3火灾逃生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6.8.4突发事件资产与自我保护方法;

6.8.5突发事件下人员疏散引导方法;

6.8.6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7物理防范

7.1商场、超市的首层及易翻越的楼层的门与窗应设置防护装置。

7.2存放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部门、部位应配置保险柜。

7.3财务室、结算中心、计算机中心(含机房)、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应设防盗防火门。

7.4贵重物品仓储室应设置防盗门、锁,并应具有双钥匙分离管理措施。

7.5商场、超市停泊车辆总量控制应保障出入口与社会道路间不小于3m的宽度。

7.6商场、超市应配置防爆毯、防爆围栏、警戒隔离带。

7.7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和入侵报警功能。

7.8营业区域内人员聚集总量所占面积超过公共活动面积的70%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8技术防范

8.1入侵报警与巡查

8.1.1财务室、结算中心、计算机中心、安全防范监控中心的门应具有对门外环境可视功能。

8.1.2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非营业时间不设值守人员时,应具有将报警及视频信息联动到商场、超市总值班室显示功能。

8.1.3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及单位治安保卫值班室各类报警信息应具有声光报警。

8.1.4贵重物品销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3m以上高度,楼层高度不足3m的要将报警装置放置在最佳高度,确保无防范盲点。

8.1.5贵重物品及容量较大的仓储库(室)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防护门内。

8.1.6重要防护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报警信息应传至商场、超市保卫机构值班室。

贵重物品柜台摆放量超过500万元商品,宜设置紧急报警至报警运营中心或公安机关。

8.1.7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方便使用的位置,并采取非同方向路由并联布设,并不少于每30d进行1次模拟实验,紧急报警按钮报警时现场不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8.1.8商场、超市展示玻璃窗宜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8.1.9贵重物品销售区域,在非营业时间内宜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8.1.10营业区域建筑外墙3m高处和顶层应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8.1.11商业单体建筑经营面积超过15000?

,应对各出入口、商品仓储库(室)、贵重物品销售区、计算机中心、结算中心、财务室商品展示窗边侧设置巡查探测记录装置。

8.1.12营业区域各公众出入口宜具有人员进出流量统计能力。

8.1.13商场、超市营业建筑内及距外部管辖区域边缘50m内应覆盖无线通讯对讲能力。

8.1.14商场、超市应在营业区域主要公众出入口大厅堂内预留可供防爆安检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所需的电源、网络传输接口和设备安装空间。

8.2视频监控

8.2.1不少于下列位置和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

8.2.1.1出入口(含车辆)部位,应能清晰辨识车辆基本特征和车牌号;

8.2.1.2自营管理停车场(库)区域,应能清晰辨识车辆基本特征;8.2.1.3财务室、计算机中心、结算中心、仓储库房、安全防范监控中心等门前及外延通道5m内区域应能清晰辨识通行和驻留人员面部特征;8.2.1.4贵重物品交易部位、收银台应能清晰辨识购买者面部特征及现金和物品交易状况;

8.2.1.5垂直升降电梯内应设置摄像机,能清晰辨识人脸面部特征;8.2.1.6垂直电梯前厅、滚动电梯运动区域、楼梯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外部区域、主要疏散通道及厅堂、物品存放处等部位,应能辨识人的行为和体貌特征。

8.2.1.7开架食品销售区域摄像机设置应能辨识顾客触动食品的行为特征及体貌特征。

8.2.2视频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8.2.3视频图像及报警信息应具有与公安机关或报警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传送功能。

8.2.4商场、超市以下区域内视频图像及入侵报警信息应与公安机关联网传送:

8.2.4.1主要外部通道、内外广场、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集中收银区域的视频信息;

8.2.4.2贵重物品仓储库房、财务室、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保险柜。

视频监控应与入侵报警和照明联动。

8.2.5

8.2.6收银台除安装视频监控外,应设置声音复核装置,且能清晰监听交易双方对话。

9xx防范升级与预警

9.1治安保卫升级应在常规治安管理情况下,根据治安事态发展状态及趋势,确定预警等级,结合配套的执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启动以增加临时治安人员、警力支援投入、临时物理和技术措施为主逐步升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9.2商业营业区域内或社会及周边环境出现治安事件对本单位的可能带来的影响应列入预警范围内。

9.3各级预警地发布应在接到信息后,判研核实信息,报告所属领导批准后,发布相应预警级别。

9.4预警等级划分

9.4.1红色预警(一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9.4.2橙色预警(二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9.4.3黄色预警(三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可能扩大或在党和国家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维持社会治安稳定期间。

9.4.4绿色预警(四级预警):

常态状态下,落实日常防控措施。

9.4.5预警等级自绿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红色(一级)逐渐升高表示。

9.5预警发布与撤销

9.5.1等级预警应由市级预警中心发布与撤销。

9.5.2等级预警启动期间应由治安保卫部门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做好内部宣传发动工作。

9.6红色(一级)预警主要措施:

9.6.1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值班局长、各分县局主管领导应亲临治安突发事件商场、超市检查、指导防控工作。

9.6.2商场、超市主要经营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全部到达现场组织安全检查和控制。

9.6.3商场、超市进入全面警戒状态,设置警戒线隔离,必要时停止经营活动。

9.6.4商场、超市应组织全员按分区域和部位进行安全自检。

9.6.5公安局机关及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设置必要的便衣治安保卫人员,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治安防控(包括跟随、检查与巡逻等方式)。

9.6.6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在预警期间内应设置24h值守人员,重点对出入口、收银处、存包处、贵重物品销售及仓储区域、开架食品区域等重要区域和部位加强治安防控。

9.6.7商场、超市在预警期间内每1h应向属地管理公安机关报告自检情况和现场事态。

9.6.8商场、超市应对营业区域内一层出入口、客户电梯间、滚动扶梯口、各楼层主要通道口、外部可出入窗户对应地面区域、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专人职守,并佩戴明显治安标识。

9.6.9商场、超市应停止自助存包柜的使用,改由人工存包管理方式。

9.6.10商场、超市必要时应对出入口人员实施安检措施。

9.6.11商场、超市撤销营业公共区域的垃圾桶(箱)。

9.6.12商场、超市应清理所有疏散通道(含楼梯),同时保障户外停车场警务指挥车、防爆处置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停放空间。

9.6.13公安机关区县内部保卫部门每2h向市公安局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局报告辖区商场、超市治安事态及治安检查情况。

9.6.14市公安企事业内部保卫局派检查组指导检查分县局对相关联商场、超市治安检查情况。

9.7橙色(二级)预警主要措施

内保处科长应亲临治安突发事件商场、超市检查、指导防控9.7.1各公安分县局主管领导、

工作。

9.7.2商场、超市主要经营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全部到达现场组织安全检查和控制。

9.7.3商场、超市进入全面或部分区域警戒状态,设置警戒线隔离,必要时停止经营活动。

9.7.4商场、超市应组织全员按分区域和部位进行安全自检。

9.7.5公安机关及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设置必要的便衣治安保卫人员,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治安防控(包括跟随、检查与巡逻等方式)。

9.7.6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在预警期间内应设置24h值守人员,重点对出入口、收银处、存包处、贵重物品销售及仓储区域、开架食品区域等重要区域和部位加强治安防控。

9.7.7商场、超市在预警期间内每4h应向属地管理公安机关报告自检情况和现场事态。

9.7.8商场、超市应对营业区域内一层出入口、客户电梯间、滚动扶梯口、各楼层主要通道口、外部可出入窗户对应地面区域、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专人职守,并佩戴明显治安标识。

9.7.9商场、超市应停止自助存包柜的使用,改由人工存包管理方式。

9.7.10商场、超市必要时应对出入口人员实施安检措施。

9.7.11商场、超市撤销营业公共区域的垃圾桶(箱)。

9.7.12商场、超市应清理所有疏散通道(含楼梯),同时保障户外停车场警务指挥车、防爆处置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停放空间。

9.7.13公安机关区县内部保卫部门每4h向市公安局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局报告辖区商场、超市治安事态及治安检查情况。

9.7.14市公安企事业内部保卫局派检查组指导检查分县局对相关联商场、超市治安检查情况。

9.8黄色(三级)预警主要措施

9.8.1各公安分县局内保处科长应亲临治安突发事件商场、超市检查、指导防控工作。

9.8.2商场、超市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全部到达现场组织安全检查和控制。

9.8.3商场、超市进入部分区域警戒状态,设置警戒线隔离,必要时停止局部经营活动。

9.8.4商场、超市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分区域和部位进行安全自检。

9.8.5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设置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治安防控(包括跟随、检查与巡逻等方式)。

9.8.6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在预警期间内应设置24h值守人员,重点对出入口、收银处、存包处、贵重物品销售及仓储区域、开架食品区域等重要区域和部位加强治安防控。

9.8.7商场、超市在预警期间内每6h应向属地管理公安机关报告自检情况和现场事态。

9.8.8商场、超市应对营业区域内一层出入口、客户电梯间、滚动扶梯口、各楼层主要通道口、外部可出入窗户对应地面区域、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专人职守,并佩戴明显治安标识。

9.8.9商场、超市主管治安保卫责任人应带领各部门主管安全责任人进行全区域巡查

9.8.10商场、超市应对营业公共区域的垃圾桶(箱)每0.5h进行1次清理检查。

9.8.11商场、超市应清理所有疏散通道(含楼梯),同时保障户外停车场警务指挥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停放空间。

9.8.12公安机关区县内部保卫部门每24h向市公安局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局报告辖区商场、超市治安事态及治安检查情况。

9.8.13市公安分县局应警员对相关联商场、超市治安情况检查。

9.9绿色(四级)预警期间恢复日常防控措施。

10参考文献

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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