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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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
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
关于xxxx安置海淀区农村劳动力
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系驻海淀区企业,于x年x月招用了xx名户籍在海淀区的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了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
履行劳动合同已满一年。
其中“4050”人员x人、残疾人x人、低保人员x人、零就业家庭成员x人。
。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的通知(海劳社就发[2008]4号)文件规定,现申请xx名农村劳动力第x年(xx年x月至xx年x月)的岗位补贴xxxx元。
妥否,请批复。
申办企业签章
年月日
关于xxxx安置海淀区农村劳动力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请示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系驻海淀区企业,于x年x月招用了xx名户籍在海淀区的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了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他们缴纳了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
履行劳动合同已满一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的通知(海劳社就发[2008]4号)文件规定,现申请xx名农村劳动力第x年(xx年x月至xx年x月)的社会保险
补贴xxxx元。
妥否,请批复。
申办企业签章
年月日
用人单位招用海淀区农村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用人单位:
(盖章)乡镇社保所(盖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单位:
人、元
序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转移就业证号
农村富余劳动力
所在乡镇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已履行劳动合同时间
年月至年月
申请岗位补贴金额
申请社会
保险补贴金额
联系电话
注:
1、此表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社保所各一份;填表人:
电话: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
缴费单位名称:
(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序
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养老保险缴费起止日期
失业保险缴费
起止日期
医疗保险缴费起止日期
工伤保险缴费起止日期
注:
乡镇所属企业须由所属乡镇政府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
(章)乡镇政府:
(章)
养老保险经办人:
年月日
医疗保险经办人: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海劳社就发〔2008〕4号
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
劳动力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制定《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用人单位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6]51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3号)精神,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海淀区农村劳动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区属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是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除给予岗位补贴外,再给予医疗和工伤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区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按每招用一名农村劳动力给予1200元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女40周岁以上或男5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农村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再给予每年600元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区再就业资金再按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对医疗和工伤保险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后,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一)医疗保险补贴以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助2%;
(二)工伤保险补贴以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助1%。
第七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安置,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即: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到乡镇社保所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的60日内乡镇企业向所属乡镇提出申请,其他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
(三)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业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社保所出具的农村低保对象状况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招用海淀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见附件1、2);
(六)《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用人单位招用海淀区农村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4);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乡镇社保所负责对所属乡镇企业申请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的岗位补贴、社保险补贴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复并拨付补贴资金。
审核不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对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较多,就业稳定、管理规范,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经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授予年度“就业突出贡献单位”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各乡镇社保所对所属乡镇企业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再就业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符合《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3号)规定的,可按该文件的要求和申请程序申请该项市级补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