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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规划发展工作意见》

《国有企业规划发展工作意见》

同志们:

很高兴能在这样一个春暖花开的日子同地方国资委的各位同仁见面。

今天,我们在素有“东方明珠”之称的上海召开国资委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规划工作会议,是一件值得高兴的大事。

我相信大家对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期待已久。

许多地方国资委的同志到委里来商讨工作的时候,都表达了要召开这样一次会议的迫切愿望。

我也了解到,不少地方国资委横向上已有过很多的工作交流,人员走动比较频繁,说明大家都有交流思想、解决困惑、搞好工作的良好愿望。

今天到会的,有像上海、深圳这样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也有一些率先尝试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省市;当然,更多的省市国资委成立不久,工作仍在艰苦探索之中。

因此,及时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意义十分深远。

我们设想,一方面通过大会交流、座谈讨论,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找准工作定位,搞好规划发展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平台,使大家有一个认识和熟悉的机会,为今后工作的进一步交流建立联系的渠道。

下面,我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的规划发展工作回顾

(一)慎重开局,探索规划发展工作职能定位。

面对新机构、新职能、新形势和新的监管对象,搞好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需要各方面积极探索,凝聚大家的智慧,付出艰苦的努力,关键是要定好位、开好局、起好步。

1.深刻理解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

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权责不一致,运营效率低和资产流失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十分突出。

xx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在政企分开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和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力、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组建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抓住了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必须深刻领会和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其精髓是要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两个不动摇”;坚持推行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总理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的是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于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家宝总理强调: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其与政府其他机构的最大区别,就是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仅承担公共管理职能。

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是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我们探索规划工作职能定位、搞好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2.依法正确履行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职责。

规划发展部门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了国资委相应的职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条例》精神,国务院国资委“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发展工作职能:

即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其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监管工作是规划管理部门最基本的职能。

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依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又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研究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既要深刻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实质,又要为负责监管的企业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国资委规划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对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机构,其工作性质、监管范围和工作方法与过去的传统做法和现阶段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实际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审批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其管理范围、管理重点和管理目的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审批的企业仅局限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作重在“打捆”审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与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重在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

基本依据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一项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我们理解《公司法》提到的经营方针就是企业的发展战略。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职责。

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我们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主要是监督其规划决策的过程是否规范,是否科学、民主。

对其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对于企业重大投资监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重大项目进行管理,与国资委管理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也不相同。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要求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决定》明确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尊重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管理的侧重点在于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和规避风险。

我们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管理的重点,不是关注某一个企业的某一项具体投资项目决策是否正确,而是在中央企业大量投资活动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企业规避投资风险。

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使企业进一步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核心竞争力。

3.积极探索国资委规划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

两年来,我们对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我们体会到,国资委各职能部门之间、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职能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应该衔接互动,包括国资委各个部门之间,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衔接互动。

日常工作中应抓好纵横两条线的协调,从横向上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涉及国资委企业重组、主辅分离、分离办社会、关闭破产和业绩考核工作。

因此,国资委必须研究提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以此作为指导国资委相关工作的行动纲领。

从纵向上看,首先应通过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以此作为编制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管企业重大投资的工作指南。

其次是企业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及企业自身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和拥有的比较优势等,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

第三是结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分领域、分企业的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第四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所处业务领域的调整重组思路,编制企业的三年滚动发展规划,并据此研究制定重大投资计划,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五是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制度先行,建立健全规划发展工作监管体系。

从强化基础工作着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避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我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前提,是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资委成立以来,我们围绕《条例》有关精神,提出规划发展工作应建立四项制度,以此构建我委规划发展工作监管体系。

1.建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制度。

国资委刚成立不久,我们就着手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多次征求各方面专家、中央企业和委内各厅局的意见,将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过程变成转变观念、改进作风、集思广益、统一各方面认识的过程。

目前《办法》已以国务院国资委第10号令的形式正式印发施行。

2.建立企业重大投资备案和核准制度。

企业重大投资监管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难度很大,《中央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工作同时起步,后一项办法早已出台,而《中央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仍在进一步修改,主要是各方面意见有分歧,要制定出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办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建立企业重大投资报告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中央企业固定资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部分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按季报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全部中央企业按年度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已完成全部企业有关填报人员的培训。

同时针对中央企业实际情况先后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收购活动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国资规划[xx]720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规划[xx]553号),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国资委。

4.建立企业重大投资后评价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通过对投资活动实践的总结,全面考核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及决策的科学性,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项目决策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水平,改善企业生产运营状况,调整投资政策、完善投资管理程序,使投资活动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

目前我委已完成《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启动各项规划工作。

科学的方式方法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

国资委成立以来,面对头绪繁多的业务工作,我们坚持虚实结合、远近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工作开展有序、有效。

实际工作中既有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研究、指导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前瞻性意义和事关规划发展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工作。

也有像确认并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基础性工作。

1.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中央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是国资委一项重要职责,是一项关系国资委工作全局、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最近印发的《国务院xx年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关于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要研究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充分说明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

去年以来,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思考》对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首先是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把握,重点阐述了国有经济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对立统一关系,揭示了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不同内涵。

其次是针对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明确了“五个优化”和“四个集中”的工作指导思想。

关于“五个优化”,一是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行业、领域上的分布。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切实解决部分重要骨干企业资本金不足、历史包袱过重的问题,切实保障国家政治、国防和经济安全。

二是优化国有经济在区域间的分布。

国有经济分布必须兼顾区域布局,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

中央企业应主要在全国范围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跨区域、跨流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能源、资源开发方面。

地方国有企业在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生产服务方面可发挥更多的作用。

三是优化国有经济在产业内部的分布。

国有资本投向特定的产业和领域时,不应普遍投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而应集中投向特定产业链中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或需要重点控制的基础产业、基础服务、基础设施、基础原料、关键技术、关键工序和关键零部件等。

四是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间的分布。

国有资本应更多地向主业突出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

按专业化分工、突出主业的原则,推动中央企业存量资产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重组,尽量避免归属于同一个出资人的多个竞争主体恶性竞争的局面和各中央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业务趋同化倾向。

五是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分布。

国有资本应更多地向企业主业集中,各级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重组等措施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

关于“四个集中”,包括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中央企业主业集中。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研究。

为把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落到实处,我们还重点选择了石油石化、冶金、机械装备、汽车、电信、煤炭、商贸、交通运输、建筑业和投资业等21个业务板块,开展深入研究,提出上述行业的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思路,目前工作已形成课题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成果为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提供了重要支撑。

通过分行业、分企业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研究,进一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的中央企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如电信行业中央国有经济应继续保持控制力,重点控制电信基础设施,在条件具备时,推动国有电信运营企业实现全业务经营,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则应形成不同投资主体充分竞争的格局。

发电企业关键要调整中央电源资产结构,优先投入大型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和大型水电、核电、大型煤电基地等重要电源项目。

煤炭主要是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中央企业对煤炭生产的控制力。

中央建筑企业的调整、发展方向是工程总承包公司,业务领域主要应集中在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化工业设计、工程管理、设备成套、安装、调试等高端市场。

商贸企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关键是继续做强做大为数不多的、承担特殊任务、能够发挥独特作用的优势或排头兵企业,发挥中央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

对其中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的企业,作为该领域资源整合的主体,推进兼并联合;对其中主业较为清晰、规模较大的企业,业务相近的要进行联合重组或进入特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他大量的中小企业,要通过多种途径放开搞活,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3.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全面启动新一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与审核工作。

为加强企业战略管理,我们于xx年4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xx]10号),要求企业编制新一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把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规划结合起来,既要编制10-xx年的远景发展战略,更要根据形势变化编制好3-5年滚动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我们又于xx年5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厅规划[xx]68号),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拟定《编制大纲》,把企业规划发展目标变成可分解落实的年度经营计划,探索将企业规划目标的实现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

目前,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

从今年年初开始,我们已经着手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逐个进行评议。

4.加强基础建设工作,及时确认并公布企业主业。

确认企业主业是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通过确认并公布企业一定时期的主业,加强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集中有限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力度;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对此,我们在要求企业编制新一轮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同时,在重点分析企业所在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企业下一步稳定发展、做强做大、整合优化等业务调整方向及目标,明确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按要求,绝大部分中央企业做了大量前期工作,认真填报了近3年和中远期(3—xx年)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方案。

到目前为止,中央企业基本上按要求上报了企业业务调整方案,对企业主业进行了界定。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先行确认并于xx年11月以《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xx]324号)文公布了49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主业。

对第一批49家企业主业的确认,我们与企业进行了反复沟通、对话,并书面征求了企业的意见,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

第二批13家企业主业也即将公布,第三批中央企业主业的确认工作也在积极准备之中。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还将陆续确认并公布中央企业主业。

二、关于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的体会

(一)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坚持推行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今年,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尽快使国有独资的中央企业由按企业法登记、受企业法调整改变为按公司法登记、受公司法调整,扩大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范围。

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实需要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集团,要逐步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规划发展工作必须适应改革的要求和形势的变化,工作中坚持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们并不比企业聪明,替企业决策、包办代替的做法效果很不好,其主要原因是责任主体不清,替企业决策,反过来又不承担责任,弊端很多。

但目前大家对此认识还不统一,甚至分歧很大。

分歧主要不是多管一些还是少管一些的程度问题,而是管理的理念上认识有差距,一些同志习惯于过去的那一套做法,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不能适应当前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

实际上,由于企业分布面很宽,管理的跨度大,且信息不对称,企业的很多事情我们管不好、也管不了。

针对目前中央企业大都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决策权并没有分开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央企业较普遍存在盲目多元化发展的情况,目前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不管还不行。

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我们将按主业和非主业分开管理的办法,对主业投资采取备案管理,非主投资采取较严格的核准管理,同时,尽可能把须核准的重大事项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需要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活动仅局限于那些有可能改变企业经营方向的项目,从长远来看,将来这些工作都要交给规范的董事会,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是掌握方向,了解和掌握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统领各项规划工作。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

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

本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和切实用好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

从长远来看,保持和提高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立足于发展,通过发展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前进中的问题。

国资委规划发展管理部门应自觉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统一大家的思想,以发展凝聚人心,用发展的思想指导各项规划工作。

回顾两年来的规划发展工作,无论是研究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还是指导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公布企业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贯彻了可持续的发展观。

(三)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抓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工作。

新形势、新体制、新职能下的规划发展工作,对规划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资委规划发展部门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职能机构,位置十分重要,作为主管规划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树立大局意识,要注意从国际国内的大形势来审视和考虑问题,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战略部署,要善于统观全局,精心谋划,从整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对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带全局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战略思考,做出妥善的安排。

规划发展工作头绪很多,必须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区分哪些是必须干而且是必须干好的工作;哪些是指导性的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我们坚持抓大事、议大事,首先是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工作。

思路的形成,使国资委重要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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