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贯彻门前三包责任制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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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贯彻门前三包责任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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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已上传lddoc\2018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总结.doc贯彻门前三包责任制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宜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住户以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一)包卫生。

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

要求责任单位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环卫工人上门收集垃圾。

严禁用箩筐、竹篓等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收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

(二)包秩序。

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要求责任单位门前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堆放、乱拉挂、晾晒衣物现象;不超门槛摆放物品;单车、摩托车等摆放整齐,按划定位置停放等。

(三)包绿化。

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

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职能部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处罚分别依法委托县城监大队实施。

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产权单位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及临街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县城管局组织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城管局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街道居委会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监督、执法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工商、税务、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

引导媒体、公众积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应及时曝光或投诉。

第十一条经营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整改的,由县城管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市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的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库〔〕16号)规定,将市级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按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按照“以市为主,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我市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改善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进行教育资源整合,具体使用范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市级教育费附加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执行。

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市级教育费附加严格按项目管理。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涉及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大企业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投资方向。

各相关机构和教学单位按市教育局编制的项目指南,申报立项。

第八条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学校要编制项目工程概算报告,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后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学校要按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报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学校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和增加投资,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17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招投标工作。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认真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做好项目工作总结,整理有关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项目实施学校在资料齐备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验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市教育局提取项目总经费的0.5%-1%作为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论证和管理及对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购置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市级教育费附加用于其他支出的机动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市教育局审定;超过1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都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停拨或追回项目资金,中止项目实施,并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对浪费、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市级教育费附加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除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外,每季度还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科技项目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三项费发挥其最佳效益,达到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项目管理是对科技计划项目中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依法管理。

管理实行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科技项目年度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下一年的计划,申报时间从月日至月20日止,过时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大的开发价值及应用前景,并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熟可靠、市场广阔、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较大的示范和推广作用,并有可能较快的形成地方经济支柱产业。

第七条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市直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所申报项目送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各县、特区、区申报项目由所在县、特区、区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市直主管部门及县、特区、区科技局将审查同意的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项目一览表(附软盘),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第三章科技项目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报的项目经初审后,按行业分类,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市科技局提出立项方案。

第九条将立项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每年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总结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合同目标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三项费使用情况,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也可委托有关县、特区、区科技局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96)44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经费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提取项目总经费的7%作为管理费,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现场检查、考核评估、验收及奖励。

第十五条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未按合同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甚至挪作它用的,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缴其所拨款项,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中的有偿部分回收后,一律并入星火科技发展基金,但为了提高回收效益,由各县、特区、区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年回收总额的70%上缴市科技局,30%留本县、特区、区科技局并入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对按合同要求完成各项科研任务、达到试验研究水平及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予以奖励。

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局提取的7%的管理费中解决。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及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课题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写出书面报告,申请结题验收。

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结题验收提供的文件资料:

1、科技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经审查验收后,市科技局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

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完成好,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前景的,将优先考虑给予继续支持或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二条严格建立项目归档制度。

凡按合同完成并经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归档,由专人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信息库,规范存贮有关信息,对划定为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均须附磁盘或光盘。

第二十四条各县、特区、区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市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市府办〔〕43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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