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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导则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零一五年九月

前言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引领作用,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相关规划实施评估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评估结论和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或细化。

编制中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本导则组织编制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杨永康、张秀珍、陈超、高黑、王铮忾、马仲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顾浩、陈航、吴毅峰、郑轶民。

目录

1总则1

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2

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2

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2

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2

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3

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3

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3

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4

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4

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6

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6

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6

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6

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7

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7

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7

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7

6.评估结论和建议8

1总则

1.0.1为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实施,指导规划评估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规划适应性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已编制实施的规划对当下风景名胜区自身或外部条件快速发展变化的适应性和指导意义。

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如交通区位、重大设施建设、周边城市化发展变化,法律法规修正等对现有规划的影响评估。

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与详细规划覆盖情况。

(2)已入选或处于备选世界遗产地或国家公园状态下的风景名胜区,对其规划与世界遗产地体系和国家公园体系的关联性进行评估。

(3)针对风景名胜区特色风景资源的重大变化,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1)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角度,针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政策,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2)从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的角度,针对游客、区内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诉求进行概括、总结与评估。

 

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1.1评估内容

在对风景名胜区山水格局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其特质和保护状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山水本底和生态基础,以及风景名胜区需要维护的环境特征。

3.1.2评估方法

(1)明晰风景资源和山水格局的特质。

(2)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3)评估指标

山水格局的评估指标包括完整性和价值性两个方面。

完整性包括要素完整、关系完整(空间关系/景观格局/视点与视域)、规模完整三个小项。

价值性包括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五个小项。

(4)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未受到干预、受到部分干预或本子项无关联”三个选项。

本项评价内容众多,建议以表格形式予以展现。

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2.1评估内容

景源保护状态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规划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评级标准确定的一级景源和二级景源。

3.2.2评估方法

(1)景源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景源保护状态的评估指标包括景源价值和环境水平两个方面。

景源价值包含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五个小项。

环境水平包含生态特质、环境质量、设施状态、监护管理四项。

(3)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未受到干预、受到部分干预或本子项无关联”三个选项。

本项评价内容众多,建议以表格形式予以展现。

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3.3.1评估内容

生态环境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空气、地表水、噪音、污水收集处理等。

3.3.2评估方法

(1)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空气质量的评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评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GB3838-2002)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噪音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污水收集处理率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

(3)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两个选项。

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3.4.1评估内容

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的动物、植物和古树名木。

3.4.2评估方法

(1)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动物和植物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主要分布区域面积两个指标。

古树名木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和数量两个指标。

(3)评估结果

动物和植物的评估结果包括“种类增长率/缩减率、面积增长率/缩减率”两个子项。

古树名木的评估结果包括“种类增长率/缩减率、数量增长率/缩减率”两个子项。

 

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1)风景名胜区范围、核心景区范围的执行情况。

(2)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定位与规划一致性情况。

(3)风景名胜区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及目标、分级保护范围、分级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风景名胜区游人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发展控制规模及开发利用强度与规划的一致性。

(5)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的一致性。

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1)风景名胜区分期发展目标落实情况。

(2)风景名胜区内的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偏差度分析。

(3)风景名胜区功能结构、空间布局阶段性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4)对各类建设用地现状值与分期建设规划中的规划值进行对比分析,评估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5)风景名胜区内游览设施、基础工程设施阶段性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1)对风景名胜区内主要项目或景点的指标落实、整体风貌、空间品质及与整体环境的关系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2)对风景名胜区内游览设施、基础工程设施等的规范性、实用性、安全性、美观度、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对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管控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1)管理主体与管理范围的明确性以及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2)管理机构设置的完整性。

(3)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包括风景名胜区台账、监管信息系统(智能化景区管理)、环境卫生、商业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宣传展示等。

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1)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制定情况与执行情况。

(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与运行情况,包括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社区参与制度、项目追责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1)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制定情况。

(2)风景名胜区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

 

6.评估结论和建议

6.1根据评估内容,提出评估结论

对评估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总体评估结论。

6.2根据评估结论,提出规划修改要求

根据评估结论,做出是否重新编制、重大修改、一般性修改的决定。

6.3根据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根据规划评估结论,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

主要包括:

分类分级空间范围落实与管控、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导引、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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