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问答doc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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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知识问答doc121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

    答: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XX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性养老保障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XX相结合。

    三、什么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答: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跟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个人所有。

    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

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

遵循“多保多投,少保少投,不保不投”的原则,属于经济性质。

    2、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 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 立法X畴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X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X畴。

    6、 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

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

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五、哪些企业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答:

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包括:

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人员包括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含外埠)的劳动者、与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等。

    六、已经投了商业人身或人寿保险的职工,是否可以不加入社会养老保险?

为什么?

    答:

不可以。

社会养老保险即指基本养老保险。

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

《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的多少。

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度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反之则低。

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八、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企业集体委托存档的,可以委托存档的职业的介绍服务中心按本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办理缴纳基本保险费手续;个人委托存档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在企业新招收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新招收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十一、因工(公)致残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

因工(公)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当年缴费按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与当年发生工伤前领取的工资合并,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十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XX包括哪些内容?

    答:

自1998年7月1日《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XX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XX包括:

    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个人XX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XX,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XX储存额合并计算。

    十三、个人XX是如何计息的?

    答:

《规定》要求个人XX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具体实施中:

(1)职工个人XX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2)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

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3)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XX储存额在支付个人XX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十四、个人XX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

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XX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由于退休人员去世前个人XX储存额以支付了一部分个人XX养老金,因此个人XX储存额的继承额是支付一定时期的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十五、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六、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

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时按京劳法发[95]463号文件规定,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十七、进本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

如何计发?

    答:

按1998年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新《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养老条件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XX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XX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XX储存额的1/120。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

    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

    个人XX养老金:

按被保险人个人XX储存额的1/120计发;

    过度性养老金:

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综合性补贴:

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统一按15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58.5元;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57元)发给。

    十八、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如何发放?

    答:

对《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符合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对于这些人员,个人XX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标准为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情况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九、无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退休后如何领取养老保险金?

    答: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本人即没有在职业介绍中心存档也没有工作单位的可持本人XX及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效证明(即: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单、市养老保险个人XX转移单等),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手续,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十、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XX如何转移?

    答:

职工在规定的本市统筹X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XX。

跨统筹X围(包括转移到行业统筹X围或外省市的统筹X围)流动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XX。

    二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被保险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补缴?

    答:

由于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由于被保险人被判刑、劳教、除名、自行离职或失业等原因造成间断的,不得补缴。

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企业应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所在企业缴费,在由现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十二、在办理退休时,档案记载与XX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

依据京劳养发(99)63号文件规定:

“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XX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XX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十三、占地农转工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

    答:

占地农转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在满10年给15%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增加1%。

其它部分养老金,按《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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