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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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

银行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

信贷评估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核心技术环节,建立绿色信贷评估体系,是有效的落实党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优化配置银行的信贷资源,对绿色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引导、支持、保障和控制的作用。

因绿色金融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必将导致我国金融运行从法律法规到监管方式再到经营机制的全面改革。

为确保改革从方向到实施的精准度,针对绿色金融的政策、法规、机制的研究应全面的展开。

一、课题的意义和价值;

(一)课题意义和价值

1、建立绿色信贷政策长效管理机制的需要。

考核是管理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政策是方向的指引,还需要考核对制度的落实加以监督。

通过绿色信贷政策考评办法出台,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绿色信贷的管理链条。

确保绿色信贷政策管理的有效落实。

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是绿色经济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

绿色信贷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

其功能的核心,就是利用金融资源的配置对经济发展方向和结构进行鼓励及调整的作用。

利用绿色信贷评价系统可以把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量化考核,以考核为载体促进各商业银行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3、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政策指导作用。

积极引导银行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促进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总局加强合作,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引入国内,帮助商业银行制定环境政策并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手册,用以指导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的开展

4、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

关注环境与社会问题不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银行业务活动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把可持续发展和银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银行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转变以往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传统经营理念,在项目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

把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融入到银行的经营管理的具体行为中。

5、通过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增进地方党政对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及各金融机构执行相关信贷政策情况的了解和认知度,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直接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进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

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行政部门及时改进、完善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绿色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发展回顾

“绿色信贷”首先是一项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和措施,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总量、投向和质量等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金融机构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倾斜信贷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信贷限制的信贷政策。

可以预期,“绿色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流动的良好实施效果。

根据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绿色信贷政策也经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现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在199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商业银行才开始涉足环保领域。

(二)2004年和2006年银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实行严格贷款审批制度,严禁银行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和投资增长情况,对已投入的贷款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三)2007年5月,银监会联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8部委开展了一次全国性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专项大检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监测、遏制资金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流动,以防止“两高”行业增长过快。

 (四)2007年7月12日,银监会、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对于控制“两高”贷款,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整和压缩“两高”行业贷款,继续强化对“两高”行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即“三查”)工作,并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掀起一场“绿色信贷”风暴。

(五)继联合发布绿色信贷后,银监会相继于7月和1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与此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

三、各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意见》发布以后,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做出反应。

其高调提出要建设绿色信贷模范银行,并于2007年9月向全行下发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企业环保名单,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责令各家分行要把环保合规和“绿色信贷”建设作为一把手直接负责的重点工程,全面建立健全环保依法合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问题上传递出同样坚定的态度。

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规定,在信贷评审中,环保评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环保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制”。

国家政策性银行也在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实践,国家开发银行先后出台了《污染减排贷款工作方案》《关于落实节能减排目标项目贷款评审的指导意见》等5项具体措施,一方面严格控制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另一方面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着重支持水污染治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

理等八个方面的工程,推动“两高”行业调整产业结构。

目前绿色信贷政策已初显成效。

绿色信贷出台后,第一批遭遇信贷限制的是被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的38家环境违规企业,其中安徽蚌埠九采罗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兰州九州乳液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被拒绝或停止贷款,有的企业还被收回了先前已发放的贷款。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共收回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贷款39亿元,

同时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1063亿元。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绿色信贷起步较晚,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绿色信贷将是未来政府采纳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人类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利益,在宽松货币政策下研究我国绿色信贷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完善

和发展我国绿色信贷机制不仅是不得不为,也是大有可为。

四、国际绿色信贷相关措施与评估

(一)绿色信贷相关措施。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原名为“格林威治原则”,是指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

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绿色金融的先行者,欧美等国在发展环保经济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绿色信贷考核来看,欧美等国在绿色信贷、政策指导和银行实施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

1.制定绿色信贷的工作标准。

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并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

2、建立绿色信贷审核制度。

首先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其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建立绿色信贷评估制度。

首先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其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再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

4、规定绿色信贷的法律效力。

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从全球实践来看,近年来绿色金融已经在国际各个领域得到关注和发展:

(二)绿色信贷执行效果的评估。

对金融机构而言,赤道原则是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内在和外在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内在约束指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是出于企业伦理、法律和经济上考虑的一种社会责任的自愿承担,表现为银行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融资给予仔细慎重的审查并分级,评估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要求项目制定行动计划、建立申诉机制、建立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外在约束主要表现为银行要通过聘请社会或环境专家进行独立审查、定期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

尽管赤道原则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但正是通过这种内外约束力来影响银行的内控管理和信贷机制,从资金源头上制约企业对社会、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了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赤道原则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有了量化指标。

五、我国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难点与对策

首先,中国作为第三大经济体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期,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仍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

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后,较为严格的信贷审批条件可能使一些大型项目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难以获得信贷支持,或要求其增加额外成本以消除对环境的影响;而一些具有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项目仍可能是地方政府税收和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势必遭遇相关利益者的抵制。

这导致国内金融机构陷于发展或环保的两难选择中,甚至可以说这是赤道原则本土化面临的最大矛盾或风险。

其次,推进赤道原则面临本土化风险。

实施赤道原则过程中,除遵守中国社会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许可等要求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参照IFC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和《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来开展社会环境风险评估和审核工作,其中不少内容直接引用了欧美的标准。

相比之下,国内相关环境社会标准与《绩效标准》和《指南》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对于土地征用和拆迁、少数民族、社区规划、装备技术标准、劳动安全等问题,国内相关规范缺乏系统性,可能导致企业在开展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时无法找到国内规范依据。

同时,国内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能力不足,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尚不健全,且其评估能力无法完全覆盖赤道原则涉及的所有评估范围,在第三方论证和监督时,容易因适用规范或标准不同而产生歧义。

关于如何开展创新和本土化相结合,高建平董事长进一步指出,在经营理念上要高度重视银行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突出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把争取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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