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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律师专用版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向乙方出租汽车并提供驾驶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汽车

(一)租赁汽车基本情况:

1、汽车品牌、型号:

2、车牌号:

3、汽车状况:

4、核定载客数:

5、其它要求:

(无);

(二)租赁汽车的用途为:

未定地区未定工程。

(三)因租赁汽车维修、发生交通事故、被查封、被扣押、被留置、非不可抗力造成被损毁等原因,导致乙方使用受到影响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同品牌型号、技术状况的周转汽车、替代汽车,保证不影响乙方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租赁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标准的规定。

(五)租赁汽车未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也不是质物。

二、驾驶员

(一)甲方提供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取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2、租赁汽车属于所提供驾驶员准驾车型;

3、身体条件能适应合同约定的驾驶服务;

4、不得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5、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6、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7、如因特殊事宜甲方更换驾驶员,应当通知乙方并同乙方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8、其它条件:

(二)甲方保证同其所派驾驶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不论甲方与其提供的驾驶员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或任何其它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内容之外,乙方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甲方对其提供的驾驶员在为乙方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驾驶员更换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更换驾驶员:

1、驾驶员不符合本条第

(一)款所列条件的;

2、驾驶服务不能达到乙方满意的;

3、驾驶员因故不能提供服务的。

如因特殊事宜甲方更换驾驶员,应当通知乙方并同乙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甲方未同乙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情形严重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三、保险

(一)甲方投保险种

甲方投保以下保险,并应保持在租赁期间有效,保险到期应及时续保。

1、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投保交强险

2、甲方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甲方应按照汽车核定载客数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乘客座位最低赔偿限额为元(见附件九);

4、其它保险:

(二)保险单据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保险单据原件供乙方审核,提供复印件供乙方留存。

(三)保险赔付不足时责任承担

1、保险赔付不足以赔偿乙方及乙方乘车人员所受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乙方乘车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

2、因保险合同无效、被解除、被变更等,或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免除、免赔部分等原因,造成乙方及乙方乘车人员所受损失未能获得相应赔偿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乙方乘车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

四、租赁汽车交接

(一)调遣事宜和费用

1、租赁开始之日,租赁汽车和驾驶员到达交付地点的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本合同租赁汽车交付地点为廊坊。

2、租赁结束之日,租赁汽车和驾驶员离开返还地点的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本合同租赁汽车返还地点为廊坊,或租赁汽车当时所在地。

(二)交接要求

1、交付、返还租赁汽车时,应填《出车任务结算单》,双方代表应在通知单上签字以确认交接事实和汽车现状等情况。

2、签订合同前或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汽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及驾驶员驾驶证并提供复印件,乙方留存复印件。

五、租赁汽车使用和驾驶服务

(一)甲方对租赁汽车的照管及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照看租赁汽车,发生租赁汽车被盗、被抢、被他人损毁、及因意外事故造成损毁、灭失等情况时,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相关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当做好租赁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技术状况良好,按规定检验合格。

同时,甲方应配备相应的专用修理工具。

3、甲方应及时办理租赁汽车年检等事项,处理与租赁汽车相关的各项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驾驶员对乙方乘车人员、随车行李和其它财物应尽合理的照看义务。

5、根据约定,提供足额工程车辆及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合同工作量,按乙方要求或双方约定交付有关资料和成果,并不得泄露。

6、工程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作业要求。

甲方提供的驾驶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HSE有关管理规定及具体的岗位操作规范;

8、在施工作业前,完成工程车辆检修工作,确保其运转良好;

9、甲方提供的驾驶员应服从乙方的统一调配和指挥;

10、接受乙方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采纳合理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进行施工作业服务;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为乙方服务,应自发生故障起日内更换;

12、甲方车辆的油料供给,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辆肇事、罚款等费用或因甲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施工作业服务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

14、其他:

(二)安全使用租赁汽车

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正确使用汽车,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2、甲方应遵照执行乙方提出的安全、健康、环境(HSE)工作要求。

3、甲方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坚持一日三检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乙方提出汽车存在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5、乙方不应强迫、指使驾驶员实施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乙方对租赁汽车的调度使用

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服务,以满足乙方生产、生活需要。

2、如租赁汽车较多,乙方可要求甲方在租赁汽车主要使用地点、区域设置临时管理机构,甲方临时管理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3、甲方驾驶员应服从乙方的调度指挥,做到文明、安全、准时,同时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4、租赁轻型载货汽车时,车上货物的包装、紧固、装载、遮盖等由乙方负责。

六、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按以下约定确定: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具体租赁期限以双方确认的《汽车租赁通知单》(见附件一)和《汽车租赁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二)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在期满前日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租手续。

七、租赁费用、结算支付方式和相关费用承担

(一)租赁费用按照以下第---项约定标准计算(租赁汽车超过一辆时可列表表示):

1、乙方承担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汽车维修、保养等其它所有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租赁费用按每月元。

实际使用不足整月部分按照月租赁费用÷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驾驶员食宿事宜和费用另款约定。

2、乙方除支付租赁费用外不承担任何其它费用。

其它所有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租赁费用每月元。

实际使用不足整月部分按照月租赁费用÷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驾驶员食宿事宜和费用另款约定。

3、其它:

乙方承担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汽车维修、保养等其它所有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甲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违章罚款、车辆丢失、损害等损失和责任。

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

)。

费用为含税价。

租赁费用按实际租赁方式结算(公里计费价格或值班计费价格,临时租车未定,以零星出车任务结算单为准,见附件三。

车辆价格:

小轿车,排量1.6L以下,2.0元/公里;面包车,7座以上11座以下,2.2元/公里;中型客车,11座以上19座以下,2.7元/公里。

(二)不能提供服务时租赁费用的扣除

1、因租赁汽车维修、发生交通事故、被查封、被扣押、被留置、被盗抢、非不可抗力造成被损毁或驾驶员原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为乙方服务,甲方提供周转、替换汽车或更换驾驶员前不能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一天的,扣除相应租赁费用。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提供服务或因乙方停工、待工等原因造成未提供服务的,不扣除租赁费用。

乙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暂时停止租赁合同,待生产正常时再行恢复履行。

乙方不支付停止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

3、依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确定不能提供服务的天数。

(三)租赁费用按下列第项约定的方式支付:

1、一次结清。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结清租赁费用。

2、分期支付。

租赁时间每满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于次月日内一次性结清本期租金。

(四)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

联系电话:

甲方对收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乙方。

因甲方收款账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问题,或信息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五)税与发票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税款。

2、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驾驶员工资等

驾驶员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驾驶员食宿

驾驶员食宿事宜由甲方负责;住宿费由甲方承担,伙食费由甲方承担。

八、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甲方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可以移动租赁汽车的,驾驶员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租赁汽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

3、按规定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驾驶员应负责与受害人协商。

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不应消极等待。

乙方乘车人员也应予以协助。

5、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应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乙方应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九、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承诺

1、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没有质量瑕疵,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租赁汽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影响乙方使用。

3、取得相应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经营许可,不存在行政许可瑕疵妨碍妨碍乙方使用。

4、驾驶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甲方保证

1、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导致甲方、乙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但是乙方人员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除外。

2、甲方承担因租赁汽车存在质量瑕疵、技术状况瑕疵、权利瑕疵、行政许可瑕疵等产生的责任;影响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3、保证乙方免于因租赁汽车和接受驾驶服务而承担损失、陷入纠纷。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地点、数量交付租赁汽车或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汽车,承担的违约金。

2、不及时处理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违约金。

3、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将租赁汽车抵押给第三人,或租赁汽车为质物,并未书面告知乙方的,如果在租赁期间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或质权人实现质押权,承担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将租赁汽车抵押给第三人的,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5、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6、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每延迟天支付租赁费用,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支付租赁费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出借租赁汽车,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甲方承担责任。

3、其它: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2、乙方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变更合同。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汽车转租或出借。

4、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

所有权转移后,乙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选择将受让方作为出租方,变更合同主体后继续履行。

5、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已经将租赁汽车抵押给第三人,或者租赁汽车为质物,没有书面告知乙方,在租赁期间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或质权人实现质押权的,如果受让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变更主体后继续履行。

6、在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汽车抵押给第三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乙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选择将受让方作为出租方,变更合同主体后继续履行。

7、因转让、抵押权实现导致租赁汽车所有权转移的,乙方与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则甲方应与受让人协商,由甲方或受让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驾驶员;受让人不提供驾驶员的,乙方应继续提供驾驶员,并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驾驶员相关报酬及支付方式。

(二)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乙方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单方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4、因租赁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甲方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飓风、洪水、冰雹、雪灾、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车辆损毁、灭失及驾驶员人身伤亡,甲方承担责任;造成乙方乘车人员人身伤亡、乙方随车财物损毁,乙方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因与中国石油集团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示:

仲裁可选择境内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建议廊内单位选择廊坊仲裁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与中国石油集团内单位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十四、通知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十五、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作为合同解释依据。

(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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