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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发布2007-1-09修订2007-1-2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3

3.2认证的申请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

3.4认证发证检验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6认证后监督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3

4.2认证的申请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

4.4认证发证检验8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

4.6认证后的监督11

5认证证书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

5.2换发新证14

5.3复评换证14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

6.3加施方式15

6.4加施位置16

7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16

7.3认证证书的注销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

8收费18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2认证的申请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认证发证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送样方法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1.2.1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检验方法

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认证的申请

4.2.1申请单元划分

4.2.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

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2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称认证机构)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

4)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机

构)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

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分型产品的申请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增型认证的申请

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以下称增型认证),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增类认证的申请

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以下称增类认证),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3.1审核内容

4.3.1.1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

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

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工厂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

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3审核组组成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以下称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组织。

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组成体系审核组。

审核组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注册级别。

必要时可安排技术专家参加审核。

审核组确定后,认证机构通知受审核方。

具体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共同商定。

4.3.4审核要求

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3.5体系审核报告

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

体系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体系审核结束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核结论意见》报认证机构,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全部审核文件、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4.3.6信息反馈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受审核方应自愿如实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审核工作意见反馈表》,按要求寄认证机构。

4.3.7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不推荐通过的整改要求

4.3.7.1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个别要素需重新审核的,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2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部要素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3重新审核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

4.3.8增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型认证,其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且己获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复评周期内、运行有效,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不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应按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9增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类认证,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10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有效期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的,从审核结束之日起一年未获得证书的,体系需重新审核。

4.4认证发证检验

4.4.1抽样人员

认证发证检验产品样品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4.4.2抽样原则

4.4.2.1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量。

4.4.2.2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

其抽封样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2.3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4.2.4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4.3.8规定的要求;

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3检验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4.4.4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

4.4.5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验结果通知企业。

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4.4.6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范、严谨。

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的下属机构。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型号的产品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5.2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

文件审核部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4.5.3认证文件的报批

认证机构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文件审核部报送的认证文件、资料进行审定,呈报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

4.5.4认证证书的发放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办理以下手续:

1)认证标志使用事宜;

2)公告及有关事宜。

4.6认证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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