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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

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

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制裁严厉。

调整范围广泛。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

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

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

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

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

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

一、罪刑法定原则: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时间效力:

从旧且从轻原则

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

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八种处罚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

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过生日转天算年满

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

Ps:

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

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

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

(4-8章116-125页)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l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l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l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

犯罪故意因素:

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

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

希望。

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

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

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

在意志方面:

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

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结果犯)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

即行为故意。

(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

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犯罪故意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

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

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

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

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

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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