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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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治制度的开展的影响?
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开展
3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及统一的根底
4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许久的开放和中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
2.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3.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殊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私法,而是一种特殊私法标准体系。
在这样一种标准体系中,私法标准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标准,如商事登记,商号等等。
“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效劳的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变更商法的私法属性。
〞〔带有公法色调的私法〕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际的活动。
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始终持续到中世纪。
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场重视对贸易的管制,纷纷制定本国商法。
这样,商法才开场成为一种典型的内国法,但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开展。
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开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
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那么,使其彼此之间以及及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正由于此,今日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调。
4.商法的原那么
商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反映一国商法的根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的运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那么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那么。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那么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二〕公允交易原那么
〔1〕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同等〔2〕醇厚信用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那么
〔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原那么
〔四〕激励交易原那么
商法以激励交易为根本原那么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五〕交易明确,平安原那么
5,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就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而言,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也包括企业及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同等。
〔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需发生在持续的营业活动中。
6,商法及民法的区分
区分
民法
商法
主体
自然人
各类企业法人,尤其是公司
客体
特定物
种类化
目的性
满意主体自身消费
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
交易形式
个别,偶然
反复,集团交易
价值目标
公允至上,兼顾其他
效益至上,兼顾公允及其他
标准
伦理性,理性思维的结果,稳定
技术性,易变动
7,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
①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特地化,从根本上变更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②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兴盛,商品贸易中的很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楚的。
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很多概念被渐渐引进到中国。
③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
但现代大力法系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意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标准构造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抽象概括性。
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
④商法制度,规那么上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兴盛,导致了商法的不兴盛。
随着现代西方商法的传播,很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那么被引进到中国
8,商主体的概念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及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
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干脆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企业。
9.商主体实力及一般民事实力的区分?
〔1〕商事实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当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实力,它说明白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
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
〔2〕商事实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实力,但具备一般民事实力并不必定具备商事实力。
〔3〕商事实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实力和商事行为实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岂止为权利存续期限。
而一般民事实力,更多的是及自然人的生命持续和意思成熟程度亲密关系。
10,商中间人的概念
11.商协助人的概念
商协助人又称商运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附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协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协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他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当。
12,代办权及经理权的差异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
②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授予其经理权,小商人不行以聘用经理人,可以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可以授予代办权
③经理权必需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要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商主体的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④经理权必需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来授予
⑤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信任,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规定外的全部代理权;第三人那么不行以信任代办人也拥有同样的权限,除非代办人能供应自己拥有如此权限的证明
⑥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而代办人的签字只能附有说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⑦经理权必需履行工商登记;一些国家规定代办权不必履行工商登记
⑧经理权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代办权那么可以被分为全权代办权,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多种类型
⑨代办权的转让及经理权的转让也不完全一样
经理权不得转让;代办权不经商主体同一不得转让
13,商行为的概念
指营业行为及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商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
14.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
〔2〕商行为是经营性〔营利性〕行为。
经营性说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绵不断地从事某一性质的营利活动。
〔3〕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4〕商行为是表达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5,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16,商事登记的特征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实力发生变更的结果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需依据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因此,其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生效等必需符合法律设定的要求
③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表达
④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更,登记行为本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行缺少的局部
17,商事登记立法原那么
①放任设立原那么
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预和限制
②特许原那么
商主体的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特地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殊许可
③核准原那么
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
④准那么原那么
法律预先设定上火祖逖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
⑤严格准那么原那么
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那么。
18,商号的概念
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适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及他人进展商事交往时适用的名称
19,商号的法律特征
①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它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当者,不等于承当权利,义务的行为人。
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②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重要外在标记
③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运用这一名称
20,商号权的特点
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21,公司的概念
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22,公司的特征
①营利性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因此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
②社团性一人公司
③法人性
必需依法设立;必需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的承当民事责任
23,公司法的性质
①公司法是组织法②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③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标准
24,公司法的特征
①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及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②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及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③从公司法的标准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标准及随意性标准相结合的法律
④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那么看,公司法是具有肯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5,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26,一人公司的概念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①公司股东的单一性②单一股东的特定性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8,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③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29,股份的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③公东出资的股份性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0,公司成立及公司设立的区分
①发生阶段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成立那么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呗法律认可后的一种法律后果。
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后果
②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或发起人及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
成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及登记主管机关之间,事实上是公司设立行为及公司设立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或认可行为的结合
③法律效力不同
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
④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设立的协议解决
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并多表现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那么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样的意思表示
32,公司的人格否认的含义
①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②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缘由,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状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33,公司资本的原那么
〔1〕资本确定原那么
〔2〕资本维持原那么
详细表现为①不得抽逃出资②亏损必先弥补③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当连带责任
〔3〕资本不变原那么
34,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公司在设立时,必需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那么公司即不能成立
〔2〕授权资本制:
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局部,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局部,授权董事会依据须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①注册资本:
公司法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
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
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贮存资本:
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存局部
35,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①出席或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②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③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视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④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的安排恳求权
⑤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安排恳求权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①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②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36,公司治理构造的含义
为适应公司的产权构造,以出资者〔股东〕及经营者别离,分立和整合为根底,连接并标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支配
37,股东会的概念
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38,累计投票制的概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及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一样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运用
39,董事会的概念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40,监事会的概念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展监视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41,派生诉讼的概念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42,公司合并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43,公司的分立的概念
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44,公司解散的缘由
〔1〕公司自愿解散的缘由
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公司权力机关确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2〕公司被迫解散的缘由
①法院判决解散②主管机关吩咐解散③公司破产解散
45,破产的概念
狭义:
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意债权人正值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视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安排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
由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46,破产和解程序的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防止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依据多数决规那么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展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47.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责任。
48.特殊的一般合伙的概念?
特殊的一般合伙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当责任的一般合伙企业。
49.破产重整程序的概念?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缘由或者破产缘由而又具有在建盼望的债务人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厉害关系人的参及下,进展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逆境,复原营业实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50.破产清算程序的特点?
①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歼灭的一种终极途径。
②它是在特定状况下所运行的清偿程序。
③破产清算制度的根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允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供应肯定的救济。
④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视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及和协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偿程序。
⑤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
51.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①给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实力。
②设立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③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④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实行别离立法的模式。
⑤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破产企业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新旧阶段〞的处理方法。
⑥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肯定期限被接着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
52.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考前须知;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
53.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就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安排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表
③确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④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确定接着活着停顿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活着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4.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手里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展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展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55.共益债务的概念?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展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展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恳求权的统称。
56.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展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及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及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57.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及下,对具有重整缘由和重整实力的债务人进展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物逆境,重获经营实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58.破产别除权的概念?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场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殊优先权的,及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意的权利。
59.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安排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及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60.破产取回权的概念?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见自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61.破产撤销权的概念?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邻近破产程序开场的期间内事实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场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62.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无效的行为:
①为躲躲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仔细的债务的。
【补】新公司法的创新?
〔1〕激励投资兴业,是一部效劳型的公司法。
①下调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500万〕
②分期缴纳③放宽出资方式
④取消对工资转投资的限制⑤规定一人公司
〔2〕同等对待国有公司和私有公司
〔3〕充分表达公司自治
①法定代表人②分红③表决④公司章程自治
〔4〕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①揭开公司的面纱②对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
③法定审计④信息披露
〔5〕维护中小股东的股权
〔6〕股东资格的确认
①股东名册②登记③根底证据〔股东转让协议〕
〔7〕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构造,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
①减弱董事长的权力,删掉董事长的局部决策权
②对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作出明确划分
③确定监事会的权力
④高官义务
⑤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做了改善
〔8〕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表达以人为本
〔9〕操作性更强〔可诉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