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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管辅导讲座提纲

矿山安全监管辅导讲座提纲

一、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概述

(一)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任务

⏹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和不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做好矿山建设时的“三同时”工作

6)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7)应用现代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控制危险,改进安全设施

8)制定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落实

9)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0)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分析

(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矿山企业必须合法生产,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矿山建设项目有安监部门审查合格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新建矿山还应当经过安全评价。

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矿山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能胜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经考核合格。

6、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全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矿山必须具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各种安全设施条件。

具体来讲:

(一)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安全出口通畅。

(1)确保两个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可靠。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置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运输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水平运输平巷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

人力运输的不小于0.7米,机车运输的不小于0.8米,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不小于1.0米。

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并填图归档。

(3)避灾线路清晰。

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

2.提升运输可靠。

(4)提升系统可靠。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国家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

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5)防护装置齐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6)严格运行管理。

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

要做好设备运转维修记录,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7)定期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提升钢丝绳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不达标的,必须先整改、后使用。

3.通风系统完善。

(8)实行机械通风。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要有确保主扇能够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做到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能够达标;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1台通风机都要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要规范达标,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确保质量可靠,风门、挡风墙必须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只有当风质、风量、风速经检测达到要求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时,才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未经审批,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9)加强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前,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关停。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回采作业。

(10)确保风量充足。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不得堆放材料和设备;矿井主要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必须通过时,要先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11)及时密闭警示。

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4.水火防范到位。

(12)防止地表水灾。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要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标准修筑防洪堤,在井口必须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向塌陷区漏水。

每年汛期前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要编制防水计划,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狠抓落实。

需要维修或改建的防水工程,必须在汛期前完成;汛期要设专人检查巡视矿区防洪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3)防范井下水害。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必须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必须留设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在井下主要泵房、中央变电所等特殊地点要设置防水门。

(14)坚持超前探水。

掘进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要加强超前探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遇到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等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前,应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准备水沟,在工作地点安装电话;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等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凿岩,撤人升井并派人监视水情。

(15)遇险及时撤离。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16)防范井下火灾。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要设消防水管。

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5.顶板边帮稳固。

(17)及时支护加固。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8)严格敲帮问顶。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空区管理。

要摸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禁止人员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20)定期地压监测。

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国家推广使用采场用小型铲车。

(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开采工艺先进。

(1)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

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分台阶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2)确保边坡稳定。

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

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3)爆破技术先进。

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但必须进行湿式凿岩。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4)采用机械装运。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严格控制、减少装运作业人员;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加强爆破管理。

露天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筑放合理。

(1)确保筑坝质量。

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2)坚持均匀放矿。

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

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2.排洪可靠。

(3)完善排洪系统。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4)复核泄洪能力。

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

(5)检查维护设施。

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

检查人员要记录、签字,检查维修情况要存档。

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

(6)加强泄后检查。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3.监测有效。

(7)完善监测设施。

四等以上尾矿坝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五等尾矿坝,也要创造条件设置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的力度。

(8)加强日常监测。

做好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要有完整的监测记录。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9)做好信息反馈。

应做好监测数据记录,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10)加强安全检查。

必须加强尾矿坝和库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尾矿坝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坝的外坡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坡迹象;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

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11)加强应急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在汛期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12)落实安全评价。

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尾矿库从本质上应采取减量化、干排、避开人员和重要设施等措施。

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要求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的重点是大厂、北山等重点热点矿区和地采矿山、尾矿库、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以及安全管理薄弱矿山。

地下矿山以矿井顶板、提升、运输、排水、通风、防火、采空区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地面以尾矿库(坝)、火药库为重点;露天矿山以“一面墙”开采、滑坡、边坡角、爆破安全距离等为重点。

按照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程度,将隐患分为三类。

一类隐患指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生产系统,对环境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隐患;二类隐患指可能引发一般伤亡事故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三类隐患指可能引发伤亡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不及时治理将会升级的隐患。

一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超过20米的矿山未分台阶或未分层开采,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2.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点、铁路、等级公路、高压电线和通航水体。

3.与其他矿山之间未设置大于30米的保护隔离带;在地下矿山开采的塌陷区或岩石移动区内采矿。

4.威胁其他企业、居民点、铁路、道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排土场。

地下矿山

1.矿井未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间距30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未形成两个以上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出口;巷道长超过500米,开拓系统末端下盘无安全出口。

2.矿井未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就投入生产,独头巷道和独头采场不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3.矿山的主要井巷布置在岩石移动区。

4.开采矿体上部或岩石移动区内有水体、铁路、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其他企业,且开采工艺中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合理。

5.有突涌水危险的矿井,不制定、不实施预防突涌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6.井下两个以上中段采空区不按设计及时处理。

7.地面储量50吨以上的爆破器材库与井下分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8.购买非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非法储存爆破器材,非法使用自制的炸药。

尾矿库

1.经鉴定属于危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不能确保坝体安全。

⑵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井显著倾斜,排水能力明显降低。

⑶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2.经鉴定属于险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但平时对坝体安全影响不大。

⑵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⑶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⑷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较大的管涌;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

3、尾矿坝下游影响范围内有人居住,坝不能确保安全的。

二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在20米以下,不分台阶或不分层开采,采用硐室、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2.在同一坡面的上下两个台阶或多个台阶层同时作业。

3.小型矿山凿岩工作平台宽度小于4米;边坡角超过60度;实施浅孔爆破时,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超过6米。

4.坡面上有危石、浮石或伞檐。

5.浅孔爆破和中深孔爆破警戒范围不足200米;浅孔爆破未形成台阶、下山坡方向、二次爆破警戒范围不足300米。

6.矿山电力设施无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供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不符合安全规定;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7.采场内无避炮设施或避炮设施结构、位置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地下矿山

1.违反开采顺序,露天开采未结束就进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的岩石移动对露天开采安全构成威胁;先采下盘矿体或下部中段,使下盘或下部采矿岩石移动对上盘或上部开采安全构成威胁。

2.主扇不连续运转,采场、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速不符合安全规定。

3.提升井、通风井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无梯子间或梯子严重损坏。

4.不应开采或破坏的各种保安矿柱被开采或破坏。

5.井下报废的井巷和采空区应封闭而未封闭或封闭设施不合格。

6.井下未采用矿用变压器或采用普通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7.升降人员的竖井和斜井安全设备、设施和保安装置缺损严重。

尾矿库

1.经鉴定属于危库或险库的五等尾矿库。

2.经鉴定属于病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

⑵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⑶堆积坝的整体外坡比陡于设计规定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堆积坝坡度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⑷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

⑸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⑹坝体出现较多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⑺坝体出现小的管涌。

3.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在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区爆破,乱采滥挖,向库内排入设计以外的尾砂、废水、废料等。

4.四等以上的尾矿库放矿、筑坝方式不符合设计规定。

5、尾矿坝下游影响范围内有人居住,坝不能确保安全的。

三、我区矿山安全工作思路

(一)我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我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之一

2001年6795座,2003年5931座,2004年5120座,2005年5574座,2006年4883座,2008年底4889座:

其中金属矿山412座,非金属矿山4452座,其中采石2909座。

另有尾矿库570座。

我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之二

非煤矿山已连续八年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也得到控制,事故总量已下降到130人左右。

事故总量:

2001年115起,死亡250人;2002年146起,死亡181人,2003年181起、死亡193人;2004年154起、死亡176人;2005年143起、死亡163人;2006年120起、死亡138人。

2007年163起、死亡170人;2008年116起、死亡124人。

死亡3人以上事故:

2001年12起、死亡147人,2002年10起、死亡38人,2003年3起、死亡14人,2004年6起,死亡22人;2005年7起,死亡22人,2006年5起,死亡15人,2007年4起,死亡12人;2008年4起,死亡13人。

今年至今1起,死亡5人

(二)矿业开发必须遵循的原则

1、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安全第一原则

4、依法原则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继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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