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程验收管理系统研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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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程验收管理系统研究细则

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0编制目的

为规范集团煤矿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煤炭行业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普大董字[2011]8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

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文件);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

2.5《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十一届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6《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

2.7《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1995);

2.8《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建监字(2003)7号);

2.9《关于办理<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的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2.10煤矿工程建设其他相关现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

3.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所有子公司所属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煤矿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煤矿工程主要包括煤矿井巷工程和煤矿安装工程,以及地面上与煤矿相关的生产、生活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和附属工程。

4.0不同验收程序的释义

4.1煤矿地面工程验收

4.1.1工程日常验收

工程日常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时报请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普通工序、分项工程等进行的质量验收,也包括核实每月进度请款、现场签证内容。

如:

钢材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钢筋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钢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等。

4.1.2工程重要工序验收

工程重要工序验收是指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序进行验收,例如: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桩基、基础钢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蓄水、淋水试验)、幕墙及外窗三性试验、设备试运转、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系统清洗试验、灌水、通水、通球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智能系统试运行等。

4.1.3工程重要分部验收

工程重要分部验收是指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监理(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和集团相关部门等单位参加,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站)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的重要分部验收,如:

基础结构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及节能分部验收。

4.1.4工程(特殊专业)专项验收

工程(特殊专业)专项验收是指在必须实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的工程建设中,需当地特殊专业管理部门单独进行验收的某些特殊专业项目,包括规划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燃气验收、电梯与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

4.1.5工程完工初验

工程完工初验是指工程合同内容施工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的内部验收,主要对合同内工程安全、功能、观感和工程资料等方面的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目的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正式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4.1.6工程完工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是指合同规定的甲方(集团、集团下属子公司、运营维护单位)对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完工工程经项目管理机构初验合格,在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前,根据《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集团相关部门以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对合同内工程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的综合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是集团内部组织的对合同履行情况的验收,亦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非政府备案工程合同的竣工时间,亦为进入合同保修期的标识。

4.1.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质量全面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竣工备案是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核准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标志。

竣工备案工程五方建设主体参加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为政府备案工程合同竣工时间,亦为进入合同保修期的标识。

4.2煤矿矿建工程验收程序释义

4.2.1煤矿井巷工程验收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是指煤矿井巷工程包含的每个单位工程的完工验收、质量认证等验收的总称,由集团煤炭管理部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对工程进行的全面验收;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是项目管理机构申请并组织质监站对单位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进行综合质量认证。

4.2.2煤矿安装工程验收

煤矿安装工程验收是指井下开采、运输、提升系统,井下和地面生产、安全、通风、给排水、供热、供配电、通信、智能监控等系统相关的安装工程调试、试运转、工程完工验收。

煤矿安装工程中设备安装验收,依据集团采购供应部相关验收规定执行;地面安装工程及煤矿安装工程中设备安装以外的工程(专指地面以上普通水、暖、电等安装)完工验收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其余工程由集团煤炭管理部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和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

4.2.3煤矿建设单项工程验收

煤矿建设单项工程验收是指矿井联合试用转一个月后,系统运行正常,由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集团煤炭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预算部三部门参与(可根据实际需要)。

主要包括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安全设施验收、安全(瓦斯)监控系统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节能设施验收、爆破器材库和档案验收等内容。

4.2.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煤矿大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煤炭质监站质量认证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向煤炭主管部门提请的项目竣工验收,煤炭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签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4.3工程保修期满验收

工程保修期满验收是指施工(供货)单位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项目管理机构、运营维护单位对施工(供货)单位保修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后签发《工程保修期满质量检查单》,作为工程保修金返还依据。

5.0验收组各成员验收职责

5.1原则

5.1.1集团煤矿建设工程的验收必须由集团煤炭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预算部、项目管理机构(所在煤业公司、煤矿)参与,必要时工程预算部可以单独进行核查。

5.1.2井下工程由集团煤炭管理部牵头验收,井上工程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验收,集团工程预算部全面参与,必要时工程预算部可以单独进行核查。

5.1.3集团任何煤矿建设工程,如未经集团煤炭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预算部三部门的联合验收,工程款项一律不予结算。

5.2施工单位验收职责

5.2.1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依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内部验收,自检合格后填报相关资料,报请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验收。

5.2.2参与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集团组织的各种验收,在工程重要分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矿建各阶段的工程验收中,提交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

5.3监理单位验收职责

5.3.1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进度请款和现场签证内容进行核实。

5.3.2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核完毕后上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5.3.3在工程日常验收中,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参与项目管理机构或集团组织的各种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验收组验收完毕后组织对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并复验。

5.4勘察设计单位验收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工程重要工序、重要结构分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与矿建各阶段相关的重要验收(包括煤矿井巷工程中间验收、煤矿井巷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煤矿安装工程验收、煤矿建设单项工程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在验槽、地基处理和桩基验收中,对地质情况、地基处理效果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发表验收意见;在工程分部结构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中,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发表验收意见。

5.5项目管理机构验收职责:

5.5.1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5.5.2审核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抽查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并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5.5.3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日常验收,核实施工单位每月进度请款和签证内容。

5.5.4组织工程重要工序、重要分部验收、工程完工初验、特殊专业专项验收、煤矿相关质量认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参与集团工程管理部、煤炭管理部牵头或组织的各项验收。

5.5.5完工验收前编制并提交集团《项目工程管理报告》,对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5.6在集团主验部门授权下,组织规模较小、不需备案等工程的完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合格后10日报送集团。

5.5.7严格执行质监站质量监督计划或规定,确保质监站监督验收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5.5.8组织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整改和工程保修期满验收。

5.6集团工程管理部验收职责:

5.6.1集团工程管理部每月对集团煤矿在建地面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稽核,收集工程相关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信息,及时掌握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实付款申请中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并对问题进行跟踪,核实工程整改情况。

5.6.2抽查施工单位采购或甲指乙供材料认质认价程序和进场材料质量;协助采购供应部做好进场材料和设备验收工作。

5.6.3参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地面土建工程重要工序、重要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地面安装工程的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管理机构组织的煤矿相关质量认证、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6.4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集团相关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煤矿地面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和安装工程的验收。

5.7集团煤炭管理部验收职责

5.7.1每月对集团煤矿在建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稽核,收集工程相关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信息,及时掌握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实付款申请中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并对问题进行跟踪,核实工程整改情况。

5.7.2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管理机构组织的地面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煤矿相关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

5.7.3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集团相关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井巷工程、井下安装工程验收。

5.8集团工程预算部全面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变更增减项目,进行重点验收并现场核实每月进度情况内容和现场签证情况,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核查。

5.9集团采购供应部组织对甲供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并对施工单位采购或甲指乙供材料认质认价程序和现场进场材料质量进行抽查;参与项目相关管理机构组织的甲供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和安装工程竣工验收。

5.10集团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验收职责

集团所属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6.0验收程序

6.1煤矿地面工程验收程序

6.1.1工程日常验收:

6.1.1.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图集等,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施工单位在检验批、隐蔽工程等日常验收工作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验收,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1.1.2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是日常验收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对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依设计和品质定位,集团工程管理部、采购供应部应对施工单位拟采购或甲指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履行确认和认质认价程序。

6.1.1.3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对经集团确认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材料、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完整;进场材料、设备每个批次是否与确认封存样品一致;需要复试的材料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送检复试,复试结果是否合格。

6.1.1.4集团工程管理部对影响安全功能、使用功能和品质、观感的材料、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每批次质量是否与确认样品一致,确保材料、设备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并填写《材料(构配件)使用情况核查记录》;集团工程管理部和采购供应部还应对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质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后填写《材料验收单》、《设备验收单》。

6.1.1.5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月各种进度请款和签证内容进行日常检查验收,在《工程请款说明书》中签署验收意见;集团相关部门对工程请款和现场签证进行现场核实,对未经集团三部门联合验收的不予付款。

6.1.1.6集团工程管理部对集团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日常综合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和进度情况,根据检查情况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将整改结果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整改回复单后附相关照片)。

6.1.2工程重要工序验收

6.1.2.1对工程重要工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验收,项目管理机构提前知会集团工程管理部、煤炭管理部、工程预算部。

集团工程管理部、煤炭管理部、工程预算部根据需要参加验收或对验收结果抽查和稽核。

6.1.2.2重要工序验收中验槽(地基处理)、桩基、基础钢筋验收为集团工程管理部必检项目;卫生间屋面防水效果、管道强度、严密性等重要工序验收为集团工程管理部抽检项目,确定验收时间提前知会,工程管理部参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检查验收或对验收结果抽查。

6.1.2.3当地质监站规定必须质监站监督的重要工序验收,按当地质监站要求执行。

6.1.3重要分部工程验收

6.1.3.1施工单位对工程重要分部工程自检合格后,提交《××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报请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及质量控制资料组织初验。

6.1.3.2初验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提请当地质监站并确定验收时间后,报请集团各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同时提交施工单位《××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做好验收前相关验收资料整理及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6.1.3.3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集团相关各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在当地质监站的监督下,对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和工程资料等进行全面验收。

6.1.3.4验收结束后项目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验收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集团和质量监督站。

6.1.3.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是在检测单位(有节能检测资质并备案)对门窗、外墙、屋面、暖通、电气系统及整体节能系统的节能指标检测合格后,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质监站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分别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1.4工程(特殊专业)专项验收:

6.1.4.1工程(特殊专业)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相关资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报请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验收,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先进行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机构申请政府特殊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正式验收,确定验收日期后报集团相关部门参加。

6.1.4.2集团工程管理部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特殊专业验收进行抽查和稽核,在验收合格后签章手续履行完成后10日内将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报集团备案。

6.1.4.3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特殊专业验收应全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特殊专业资料单独整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6.1.5工程完工初验:

6.1.5.1工程合同内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项目管理机构(监理)进行工程完工初验。

6.1.5.2项目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文件、合同、各种验收标准规范等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6.1.5.3在初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复查,复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初验合格证明书》。

6.1.6工程完工验收:

6.1.6.1工程合同内容施工完成并经项目管理机构初验合格后,向集团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Ø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及工程资料(含竣工图);

Ø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Ø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工程初验合格证明书》、《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工程管理报告》。

6.1.6.2相关工程资料初审后,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集团相关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依据制定的验收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观感质量及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签署《工程完工验收单》。

6.1.6.3集团工程预算部、采购供应部等部门根据验收方案和部门职能对完工验收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6.1.6.4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对验收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集团核查(附整改效果照片),核查合格后办理《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记录》。

6.1.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1.7.1工程竣工验收

6.1.7.1.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遗留问题整改完毕且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Ø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Ø在工程验收的同时(最迟不应超过三天),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

交《建安工程保修证书》;

Ø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交《工程竣工质量自评报告》;

Ø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交《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

Ø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Ø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当地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并通过档案管理机构预验;

Ø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Ø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Ø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Ø有规划、消防、环保、燃气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Ø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验收准用证;

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

整改完成;

Ø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注: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个别条件(如消防、特种设备验收等)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具备,经申请在质监站允许的条件下,项目管理机构可组织进行工程实体竣工验收,但在所有条件具备后方可办理备案。

6.1.7.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竣工验收。

6.1.7.1.3项目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申请后,及时知会集团工程管理部、煤炭管理部、工程预算部;并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6.1.7.1.4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监督验收。

6.1.7.1.5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Ø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Ø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Ø现场查验工程实体和观感质量;

Ø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Ø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Ø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1.7.1.6验收结束后项目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验收遗留问

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集团和质量监督站,在遗留问题整改完成确认后十日内将验收结果和相关工程资料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6.1.7.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1.7.2工程竣工备案

6.1.7.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时必须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特殊专业验收合格文件等(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

6.1.7.2.2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6.1.7.2.3根据《关于办理〈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注册〉审批的规定》,煤炭地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在当地煤炭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注册。

6.2煤矿矿建工程验收程序

6.2.1煤矿井巷工程验收

6.2.1.1煤矿井巷工程日常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普通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等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有关工程签证、工程量的核实、会签工作。

6.2.1.2煤矿井巷工程中间(月度)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集团煤炭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井巷工程进行的验收。

主要对当月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验收和核查,填写单位工程中间(月度)验收记录表。

6.2.1.3煤矿井巷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初验,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对工程资料、安全功能、观感质量和实体质量等按设计、合同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6.2.1.4井巷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初验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资料报请集团进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集团煤炭管理部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验收;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2.1.5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的时间内,向煤炭质监站申请质量认证,认证合格后出具质量认证书;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和投入使用。

6.2.2煤矿安装工程验收

6.2.2.1煤矿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调试和试运转,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安装标准要求后,由子公司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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