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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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

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为十个步骤,简称"十步"工作法:

  第一步 职位申请

  有关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应

  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

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班子情况和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

  有关单位在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第二步 民主推荐

  对有关职位经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由上级党委组织

  (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各呈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一般同时进行,对两种推荐结果相互补充、互相印证。

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等按照《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并视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步 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任职回避和公务员身份等情况。

  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属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6号)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粤组字[2006]3号)有关规定;涉及任职回避问题,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规定;属于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机关任职的,还应符合《公务员法》和《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 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按照有关程序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步 综合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也可视情况适当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

干部考察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应参照《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执行。

  考察结束后,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提出调整配备意见,上报干部任免材料。

  第六步 协商酝酿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按规定进行充分协商酝酿。

协商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市、县(区)直部门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书面征求市、县(区)分管领导的意见。

属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县(区)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县(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职务的任免,应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属市、县(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县(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市、县(区)委常委会讨论。

市、县(区)管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县(区)纪检、计生等部门意见。

  第七步 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市直单位和县(区)委讨论干部会议前,须按照《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试行办法》(惠市组[2004]11号)的要求,报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由干部监督部门派员列席监督讨论干部会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市、县(区)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程序按照《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暂行办法》(惠市委发[2004]28号)和《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执行。

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经市委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有关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其直属事业单位)中有垂直管理单位的,在对垂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前,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步 任前公示

  领导干部任职前应进行公示。

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的方式、程序、内容按照《惠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惠市委发[2003]30号)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统一使用"12380"监督电话的通知》(惠市组通[2006]5号)规定执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步提名推荐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由组织部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其他需要党委提名选举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提名后进行选举。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步 办理任职

  属党委直接决定任命的干部在公示期满后,办理任职手续;属人大常委会、政府决定任命的干部以及选举产生的干部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制度的实行范围、程序等按照《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惠市委办[2003]91号)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前由市、县(区)委常委或组织部领导同其本人进行谈话,其中县、区(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县(区)直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由市、县(区)委书记进行谈话。

对于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干部人事任免,应在协管方函复后,方可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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