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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平安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核平安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因为能源的渐趋紧张,开发和利用核能己成为现今社会经济进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纵观核能的进展历史,核平安问题向来是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确保核能利用的安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它要求咱们普遍采取法律、教育、科技等手腕。

政策作为调整人和人之间彼此关系的一种社会标准,具有特殊的作用。

深切增强对国际与国外的核平安政策的研究,关于保障我国核能平安和完善我国环境爱惜法律体系,具有超级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文章理论联系实际,在全面归纳与总结核平安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础上,概述了核平安国际法律制度及我国核平安立法的特点,并指出不足的地方与完善途径。

中国论文网/5/

  【关键词】核能;核安全;核安全法律;核安全完善

  一、概述

  

(一)核能的概念及特征。

核能指原子能,是原子结构发生变化时放出的能量。

核能可分为三类:

(1)裂变能,重元素(如铀、怀等)的原子核发生分裂时释放出来的能量;

(2)聚变能,由轻元素(氖和氖)原子核发生聚合反应时释放出来的能量;(3)原子核衰变时发出的放射能。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

核能与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能量密集,功率高,为其它能源所不及。

第二,核能的储量丰富,可保障长期利用。

第三,在能量储存方面,核能比太阳能、风能等其它新能源容易储存。

  

(二)核安全的概念。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所有涉及核材料及与放射性核素相关的安全问题,目前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前端核资源开采利用的设施安全、核电站的安全运行、乏燃料后处理的设施安全及全过程的防核扩散等议题。

狭义的核安全主要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及退役期间,为了保护社会、环境以及相关人员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上、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

该措施主要目的:

确保核设施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二、核安全的国际法律框架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IAEA是在国际原子能领域的一个政府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

IAEA的主旨是“加速提高原子能对于全世界健康、和平与繁荣的贡献”,并且“保证由IAEA机构本身,或者经该机构请求、或在该机构监管之下所提供的帮助不被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IAEA的职能主要包括:

1、对用于和平目的原子能研究及应用提供协助;2、积极鼓励培训和互换专家与科学家;3、推动交换科学与技术情报;4、和联合国内部系统主管机构进行商议或者合作,制定关于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生命与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同时规定安全标准的应用范围;5、通过制定并且执行监督保障的措施,来保证机构本身及通过机构提供的物质与其他装备、材料、劳务以及情报不被用于推进任何的军事目的,并且经当事国请求,对其在原子能领域的行为实行监督和保障。

  

(二)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是非官方学术团体,在辐射领域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ICRP的基本建议和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一直是各国制定本国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A)。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的工作领域主要包括核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核能发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保护与公众健康、法律与责任、核科学技术、核数据库和核信息与交流。

其宗旨是通过国际间的合作来促进成员国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与法律,以达到和平利用核能在安全、环境保护和经济方面的要求。

  (四)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宗旨是解决全世界关注的放射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制造的放射源。

委员会由21个国家的科学家组成,其工作得到组成21个参加国代表团的58个国家级组织和参加委员会的4个国际组织的重要支持。

  三、核安全的国际条约体系

  关于核安全的国际条约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关于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公约,主要有《核安全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等;二是禁止和限制核武器的国际条约,包括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底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

三是关于防范和制止和恐怖主义的公约,第59届联大于2005年4月通过的《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第13项反恐公约,也是第一项旨在打击核恐怖主义罪行的国际公约。

四是有关国际核损害法律责任的公约,主要有《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民事责任公约》、《1963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布鲁塞尔补充公约》、《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等。

  四、中国核安全立法

  

(一)中国核安全立法现状。

为了确保核安全,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核设施安全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材料管制、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管、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核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和技术文件,其中有行政法规4部,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30多项,导则70多项,技术文件180多项。

2003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核能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牡)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我国签订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约定》《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约定》等等。

  

(二)中国核立法完善。

首先,增加透明度,增强核安全的宣传和监督。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在行业内提倡公开透明和经验分享。

第二,主动接受国际组织特别是IAEA的监督与援助。

第三,客观地向公众提供核情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论证、民用核能活动等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定核能安全领域法律法规。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制定欠缺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

第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快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最后,确立核能的战略地位,尽快制定原子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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