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照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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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照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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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
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
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
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
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
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
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
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
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
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
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
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
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
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
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