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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商实地核查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场所面积、生产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用地及厂房、库房合法的使用权证明且有权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两年(产权证、土地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四)生产用房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注册地点与生产加工地点不一致的,需要提供乡镇政府的未冻结、拆迁证明;

(六)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条件:

位置合法、消防合格、具备生产条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四、审批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携带本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14号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第二步:

现场踏查(勘验)、出具踏查意见;

第三步:

履行审批程序,印制批复性文件(文本);

第四步: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14号窗口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图

材料一次性告知

 

林权证的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

林权证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审批条件:

1、三年造林保存率达80%以上或者郁闭度达0.3%以上的林分;

2、无林权纠纷。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3、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报材料:

1、本人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林业工作站人员实地踏查并定出书面报告签字并盖章;

2、提交证明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人相关材料及本人身份证;

3、边界认定书;

4、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材料;

5、公示情况说明;

6、三年造林保存率达80%以上或郁闭度达0.3以上的林分。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审批流程图: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

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使用以上各款规定《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县(市)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条件: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要据不同情况,分别采伐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火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林业畜牧局;

3、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和上年度休伐理新验收证明;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量、更新时间的内容的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林业与林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吉政函【1990】2号按木材出厂销售收入的15%征收育林基金。

 

临时占用林地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批条件: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

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项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和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执行;

标准:

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他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他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二)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林木价值的80-90%。

(三)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林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成过熟林,为所采伐木材价值的20%。

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苗圃地:

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每年产值的1.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价值的5倍;

(二)

(二)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1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4倍;

(三)用材林林地:

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四)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有收益的林业用地:

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平均年产值的2倍。

审批流程图:

材料一次性告知

 

1、目录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管理………………………………………………………2

2、生鲜乳准运及许可…………………………………………………………………4

3、牧草种子经营许可………………………………………………………………6

4、兽药经营许可及药政许可………………………………………………………8

5、动物诊疗许可及管理………………………………………………………………11

6、执业兽医师注册及管理…………………………………………………………14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管理……………………………………………………16

8、畜禽屠宰许可证………………………………………………………………………26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管理

1、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三、审批条件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见流程图)

5、承诺时间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表;2、生鲜乳收购站功能区设置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3、冷却冷藏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4、乳成分分析仪、抗菌素检测、乳量计量等设备清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和健康证;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名称应符合吉林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名规定:

“吉林市+区名+收购站名+生鲜乳收购站”。

新申办的需要提交名称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到期重新换证的,名称不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要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现场踏查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形成审批意见

 

局长签发

   

 

申请人

 

生鲜乳准运及许可

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运输车辆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车辆的实物照片(正面、侧面、后面各一张,其中一张要求有清晰的牌照号码);

4、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三、审批条件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见流程图)

五、承诺时间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表;

2、运输车辆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车辆的实物照片(正面、侧面、后面各一张,其中一张要求有清晰的牌照号码);

4、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生鲜乳准运证明: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现场踏查

形成审批意见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局长签发

申请人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四)具有相关技术能力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见流程图)

五、承诺时间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4.具有相关技术能力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受理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场踏查

形成审批意见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局长签发

申请人

兽药经营许可及药政许可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兽药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兽药零售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提供经辖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提供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证明。

三、审批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和村(屯)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20平方米,且其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附带诊疗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独立的诊疗区域,其面积和配备的仪器设备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见流程图)

五、承诺时间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兽药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兽药零售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提供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提供经辖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提供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兽药经营许可证:

1、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2、在乡镇和村(屯)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20平方米,且其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3、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

4、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5、附带诊疗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独立的诊疗区域,其面积和配备的仪器设备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现场踏查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形成审批意见

   

局长签发

申请人

 

动物诊疗许可及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88号)第四十条无疫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三、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见流程图)

五、承诺时间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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