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806272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人数人以上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所在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邻近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报告、指导、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协管员、信息员和厨师等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统称乡镇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厨师的建档与管理、信息收集统计报告等工作。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先期处置。

行政村(社区,以下统称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指导本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信息员收集信息,上报聚餐情况,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自然屯(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协助协管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本屯聚餐信息,实施相应类别聚餐的现场指导,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条 县(城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

每个行政村(城镇社区)至少聘任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每个村民小组、居民小区聘任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协管员、信息员可与行政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岗位交叉兼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其工作纳入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容。

原则上,对协管员的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同时,充分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等基层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延伸农村食品安全管理触角,形成报告灵敏上传、指导科学到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网络。

第二章承办者管理

第六条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向专业化、规化发展。

第七条承办者按专业加工服务(提供有偿服务)和非专业加工服务(互助帮工)分别进行管理。

(一)专业加工服务。

对专业加工服务承办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承办者向办公、仓储场所所在地乡镇监管所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二)非专业加工服务。

对非专业加工服务厨师、帮工,要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培训,通过发放资料、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第八条承办者备案条件。

提供专业加工服务的承办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存放餐饮具、食品贮存、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设备设施,场所要干净卫生,符合防尘、防鼠、防虫要求。

设施设备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二)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三)使用的餐饮具应安全无毒,并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四)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冰箱。

(五)运输车辆要防尘、防雨。

(六)运送凉菜、熟食、果盘等直接入口食品及半成品的应分类盛放在安全无毒的密闭容器,并置于冷藏设施。

第九条承办者备案材料。

提供专业加工服务的承办者申请备案,应当向承办者所在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条地方政府、村委会、各社会团体组织的地方节庆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选择经过备案的承办者承办餐饮服务。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提前天向协管员或乡镇监管所报告聚餐举办者、、住址、举办时间及餐次、场所、预计参加人数、事由、承办方等基本情况。

临时举办聚餐的,即悉即报。

农村集体聚餐由提供专业加工服务的承办者承办的,由承办者向协管员或乡镇监管所报告;农村集体聚餐由非专业加工服务厨师承办或由举办者自行承办的,由举办者向协管员或乡镇监管所报告。

经过备案的承办者可按周或月向乡镇监管所报告下周(月)承接农村聚餐情况。

第四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以上。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要求。

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餐饮具消毒设备设施。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容器、一次性餐具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及食品原料要求。

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

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用于食品加工的工用具、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不做或少做烧卤凉菜。

尽量避免外购散装熟食(烧卤熟肉制品)。

自制烧卤凉菜必须有专门操作区域、专用工用具和容器,并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

不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来源不明的泡制酒、自行采摘的野菌(杂菌)等蘑菇类食品原料。

不供应河豚鱼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七条食品留样要求。

聚餐的食品(成品)必须按品种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冷藏存放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克,并记录留样餐次、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

第五章现场指导

第十八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实现现场抽查指导制度。

重点对人以上聚餐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人员须在聚餐前天到现场指导,指导容主要是场所及周围环境、原料采购、感观性状、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对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

第六章信息公示

第十九条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备案、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各地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举办者和承办者发现聚餐人员出现头疼、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要立即停止供餐,原则上要在分钟向信息员报告,信息员接报后迅即向协管员报告,协管员接报后经核查在分钟报告乡镇监管所。

乡镇监管所及相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食品安全办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现场控制、食品抽样检验等工作,最大限度控制事件的扩大蔓延。

第八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诚信操作,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用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村群众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气氛。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食品投诉举报,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构筑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九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实行季报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指组织、发起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个人、家庭、团体、单位等。

(三)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指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厨师、帮工等,包括本地俗称的一条龙、酒席下乡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登记表

.农村集体聚餐餐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意见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报表

.食品留样记录

附件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样式)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为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聚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遵守以下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一、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以上。

二、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设备设施。

四、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

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不做或少做烧卤凉菜。

尽量避免外购散装熟食(烧卤熟肉制品)。

自制烧卤凉菜必须有专门操作区域、专用工用具和容器,并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

不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来源不明的炮制酒、自行采摘的野菌(杂菌)等蘑菇类食品原料。

不供应河豚鱼和生食水产品。

七、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冷藏存放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

八、加工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

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聘请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