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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A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解释权

3.1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招标采购单位。

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采购单位解释为准。

3.2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格的投标人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4.2符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4.3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4.3.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3.2联合体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联合协议。

4.3.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并履约。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合同特殊条款;

(6)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2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6.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7.2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采购人或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等)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C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9.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第四部分表格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0.2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开标分项一览表、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表、偏离说明一览表;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4)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内容;

(5)投标人近三年主要相关项目业绩证明资料;

(6)技术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说明;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目录”。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12.2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但不排除分项中标的可能。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对所投标货物应提供分项单价及总价。

13.2除特殊要求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4.投标货币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规定的资质文件;

(2)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规定的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则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提供销售该种货物的授权文件;

(4)投标人对有能力履行投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和义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5)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资信证明材料,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四部分附件)。

16.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在开标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银行支票;

(2)汇票;

(3)银行卡;

(4)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

用证。

17.3投标人如以空头支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4投标保证金保函应在投标文件有效期过后30天内继续有效。

17.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7.6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投标人可在中标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7.7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或抵作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7.8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7.9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

(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第四部分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19.2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各自装订成册。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电子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开标当日同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方被确认为有效投标。

当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现场打开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出的纸制文件为准。

19.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

19.4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

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和盖章。

D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用信封密封完好,注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投标文件字样。

20.2投标人应在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20.3投标人应在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0.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0.1-20.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20.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0.6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0.7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投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注上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23.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届满前撤消其投标。

E开标和评标

24.开标

24.1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并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24.2开标时,邀请公证处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

24.3在开标时,由于投标人原因,无法导入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为无效投标。

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4.4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作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5.评标委员会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5.3如果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5.4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26.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6.1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6.2符合性检查。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无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文件。

26.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6.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投标文件(正本)中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26.5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6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6.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它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澄清有关问题。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有义务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27.2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签署。

27.3投标人的书面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27.4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8.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9.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9.1评标原则

(1)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3)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不以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29.2评标方法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可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

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0.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30.1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2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3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30.4不保证所有投标一定有中标结果,如出现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经审查没有合格标的,将会出现全部落标的可能。

F授予合同

31.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1.1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1.2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2.合同授予标准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择优定标。

除第34条规定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33.最终审查

33.1评标委员会将对中标候选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进行最终审查。

33.2最终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其信誉进行审查。

33.3如果审查通过,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并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作类似的审查。

34.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投标单价和其他的条款与条件不得改变,。

35.取消采购任务

采购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取消采购任务。

36.中标通知

36.1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2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并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6.3《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4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本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签订合同

37.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中标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最终签订合同。

37.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7.3天津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8.履约保证金

38.1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8.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银行支票;

(2)汇票;

(3)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8.3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与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全部费用。

38.4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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