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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作用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作用研究

摘要:

我国经济在新常态背景下已经呈现出增速放缓和结构调整的趋势,提质和转型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基调,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和全民创新,并出台各种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让创新的成果能够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当然因为发展的阶段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种情况,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促进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以期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政府

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对大自然在进行认识、理解和改造的过程中,通过实验、实验研究、设计、调查等活动后,经过一系列的鉴定过程而获得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创新性结果(包括发现、发明、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内容)1。

因此,科技成果被认为是由人类经过智力加工后形成的可推动人类社会的工业发展,经济提升以及社会进步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进步作用的知识产品,科技成果属于人类智力成果的范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是由公司、机构或者个人为提高经济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通过进行科学研究,并且将研究开发所形成或产生具有实用价值或操作意义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性的开发,这包括进行诸如后续试验、开发、应用以及推广等形式在内的科技加工,最终形成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内的新的成果,可以说科技成果转化是经过后续开发和利用的科技成果,并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科技进步等活动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2。

在本文的论述过程除特别说明外,都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名词意义。

目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存在诸如资金投入总体规模不足、产学研联盟与市场需求脱节及政府相关职能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将展开论述。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存在的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资金规模和力度都不够,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提速阶段,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因认识和政府的重视程度不一,很多政府部门仅仅是倡导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发展过程需要投入的巨量资金则因政府及公共事业发展存在的资金缺口,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资金不足,目前国务院“双创”战略的指导下,关于创新、创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投入仍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最主要的原因。

(二)产学研战略联盟与部分市场需求不一致

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实施的主要机制是产学研联盟机制,这种机制的作用平台是通过政府牵头搭台,在高校和研究所之间建立一种科研和成果应用之间桥梁合作机制,并且通过这种合作机制将高校和研究所的科研实力和力量进行充分发挥,通过政府平台的作用和市场中的主体相应进行对接。

如果我们深究产学研联盟合作机制,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工作机制主要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发展产学研联盟对相关的国有企业生产研发进行指导和搭桥。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在市场主体地位管制方面的不断放开,在市场主体尤其是自由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涌现的基础上,通过产学研联盟的合作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体制外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而言,收益将会受到限制,或者说将会受到影响和冲击,因为民营主体的中小企业数量太多,仅仅靠政府搭台解决不了问题。

政府平台仅仅是对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帮助作用,对于数量甚多的中小企业则显得无能为力。

(三)政府相关政策落实不具体

目前,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落实方面,我们能看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已较为成熟《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各省为配合《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的相应实施细则。

当然我们这里说到的政府是指广义上的“政府”,也就是通常认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行政)机关在内的政府机构序列,这其中还包括一些执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

目前我们急需各级各类政府部门针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落实细则,建立符合各行业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条例,这将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但很遗憾,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政府对于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细则及落实条例明显不足。

二、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因素分析

上面我们主要分析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落实不到位、传学研联盟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市场对接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一)科技创新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的科技创新基础薄弱这是事实,这从源头上可看出因为科技创新源头弱,企业创新比较少,导致后续可供转化的成果比较少,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根本性原因。

今年两会以来,李克强总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表示,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浪潮,这是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一项伟大举措。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繁荣在于人民创造力的发挥,经济的活力也来自就业、创业和消费的多样性,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实际上是一个变革,通过释放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创业消费的多样性。

通过推动双创让更多人富起来,让更多人实现人生价值,并且通过创新调整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让更多年轻人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孩子有更多的上升空间。

可以说之前我们对创新的支持太少导致我国科技创新基础太差,从而导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比较差。

(二)科技中介体系不健全

关于我国的科技中介不健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国家为推动创新产业的发展,通过举办产学研联盟的形式推动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对接和联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产学研联盟是一个很松散的组织,对于我国的科技体系的发展尤其是对于我国民间科技体系的创新作用有限。

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发展科技中介的相关经验,通过发展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代表的科技孵化公司,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尤其是通过对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敞口进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加强我国民间资本关于科技中介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中的作用。

(三)政府职能不明确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序列都有科技部门的存在,但这些部门和机构在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中所发挥的作用却值得商榷。

从目前国际国内的成熟经验来看,要想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比较大的发展首先需要的就是政府部门在其中起到催化作用,当然这其中需要配套大量的科研经费。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科技创新的扶持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补助上,这本无可厚非。

专业的学术机构是科研和研发的主要来源,但本文认为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仅仅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补助,这些单位产生的科研成果能否顺利转化成现实生产生活需要的科技成果值得商榷,另外我国政府对于民间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的扶持几乎为零。

产生这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机构没有相应的职能和要求对民间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扶持,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支持,因此存在政府职能关于科研扶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空白地带。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不完善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和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有所论述,虽然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法》,各省也就是该法律配套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整体而言,实施细则的对象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太多,并且存在对应的解决措施不全面等问题。

三、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到新常态阶段,可以说新常态背景下,无论是发展质量的要求还是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都离不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可以说如果我们是在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提升发展质量,同时兼具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如果不能对科技创新的成果进行转化和利用,产业结构的升级是产生不了实效的,而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说在新常态的大时代背景下,进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驱动力。

(一)制定具体的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这能够极大的激发市场活力,但这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清障开路,通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现科技中介企业的发展,同时面对我国民营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的具有实际作用的相关扶持政策,让民营小微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大有可为,为企业插上成功的翅膀。

目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实施方面已有所成就,科技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制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就是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促进法》,由政府制定的相应规章。

目前我们需要结合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进行进一步细化,同时结合政府的立法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且辅助以税收优惠政策、投融资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体系

完善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保障体系既需要促进国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对非国企序列的民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保障和扶持。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但仍无法摆脱其官方“背景”,这些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行为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其中也体现了部分政府意志。

我们需要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担保以及再保险的方式,让民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到市场体系,通过完善保障措施将不成熟的技术成果转化市场需要的科技成果提供政策扶持和资金动力。

(三)注重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注重产学研合作,建立政府推广转化中介机构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我们可以。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没有明显的直接商业价值,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美国由联邦政府推动成立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两大技术推广转化中心,并由其负责推动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目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更多的工作需要政府直接推动,我们需要在产学研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立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介机构强化产学研合作就是途径之一,也就是说通过建立相应的政府合作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另外,我们需要搭建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网上科技市场、风险投资公司、民营科技企业担保公司等骨干科技中介机构,逐步形成科技资源共享、科研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投融资、技术交易等五大科技服务平台3。

通过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完善科技中介机构的运行的法律法规,为中介机构规范的运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2015年2月李克强总理到深圳特区考察工作,参观深圳著名的科技成果转换平台公司-深圳中华云创新公司时指出,通过创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将企业的科技成果和能够生产推广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对接,尤其是将民间创新高手的成果进行普及,这对于调整我国中小企业的产业发展结构,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深圳关于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学习。

通过中华云创新公司的案例我们也能够看出,民间已经有了将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转移和转化的冲动,政府应该顺应历史的潮流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对这部分科技中介企业进行有效的扶持和孵化,从而促进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其科技服务功能,像美、英和日本那样为企业提供多渠道、多功能、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咨询与服务体系。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奖励资金投入

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刺激市场体系范围内的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只要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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