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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标准分类》

《建筑标准分类》

乙类(重点设防类)。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丙类(标准设防类)。

指大量的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丁类(适度设防类)。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第二篇:

建筑工程取费分类标准建筑工程分类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2x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2x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2x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装饰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16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外墙面各种幕墙、石材干挂工程。

二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10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外墙面二次块料面层单项装饰工程。

三类工程:

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

500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四类工程:

独立承包的各类单项装饰工程,每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定额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500元以下的装饰工程;家庭装饰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表

工程类型

分类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民用建筑

公用建筑(单层)

建筑面积

高度

>18m

>15m

>12m

≤12m

跨度

>24m

>18m

>12m

≤12m

公用建筑(多层)

建筑面积

高度

>30m

>24m

>18m

≤18m

住宅及其他建筑

建筑面积

层数

>12层

>8层

>4层

≤4层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15m

>12m

>9m

≤9m

跨度

>33m

>24m

>18m

≤18m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24m

>18m

>12m

≤12m

锅炉房

单炉蒸发量

>30t/h

>10t/h

>6.5t/h

≤6.5t/h

总蒸发量

>20t/h

>12t/h

≤12t/h

人防工程

人防级别

>3级

≤3级

构筑物

混凝土烟囱

高度

>60m

≤60m

砖烟囱

高度

>50m

≤50m

水塔

高度

>40m

≤40m

贮仓

高度

>20m

≤20m

贮水,贮油池

单体容量

>1000m3

≤1000m

第三篇:

中小企业定义标准行业分类标准贷款分类标准附件一: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202x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2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1

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2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2x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2x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2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2x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2x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2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2x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标准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分为如下20个行业。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附件三:

贷款的分类方式

一、按担保物分类: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担保贷款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抵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取得的贷款。

质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主要考虑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按期限分类:

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三、按贷款的质量分类:

参考贷款五级分类办法,贷款根据贷款质量可以分为正常贷款

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第四篇:

建筑模型分类建筑模型分类

建筑模型是创作者、设计者研究自己作品的直观表现手法,并成为建筑设计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筑模型制作,可研究建筑设计本身的功能、空间的比例和色彩等诸方面关系。

模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初步模型

模型是按照设计图纸来制作,而设计图纸需要根据设计任务的要求(如面积、功能、高度、形式和风格等)解决建筑物的问题,设计者根据基本要求构思出空间结构印象做出初步草图。

初步草图可以是平面图,也可以是立面图,然后以此为基础,横向或纵向发展,形成建筑物的空间立体形式。

按照这些图纸就可以做出初步模型。

二、标准模型

标准模型是在初步模型和方案完成后所使用的模型,它较前述模型对建筑物有更细致的刻画,对设计者的思想有的表达,故称它为标准模型,亦叫表现模型。

标准模型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处于初步模型和最终展示模型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扩初图或施工图制作,在材质表示和细部刻画上,要求准确表达,以便交流和修改。

三、展示模型

展示模型可以在建筑竣工前根据施工图制作,也可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建筑物去制作。

它的要求比标准模型更严格,对于材质、装饰、形式和外貌要准确无误得表示出来,精度和深度比标准模型,主要用于教学陈列、商业性陈列,如售楼(房)展示之用。

第五篇:

民用建筑分类建筑分类

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民用建筑的大致分类如下:

(一)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含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等。

宿舍建筑。

单身(集体)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旅游建筑。

招待所、普通旅馆(一般指低于三星级的旅馆)。

托幼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教育建筑。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包括教学、实验、体育馆、图书馆、办公等建筑)。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银行、邮局、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住宅小区会所等。

旅游建筑。

高级旅馆(主要指三星级以上旅馆、度假村)。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司法建筑。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纪念建筑。

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会议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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