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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自助服务功能,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和多媒体自助终端(BSM)等自助服务机具。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不间断电源(UPS)、视频监控、运行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自助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选型、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AA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在管理、使用和维护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自助设备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银行卡部门。

各级银行卡部门为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着力提升自助设备的使用效益。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拟定自助设备发展规划和需求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自助设备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自助设备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

2.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助设备的报批和报备工作,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自助设备在公安机关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负责与银联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负责对自助设备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考核,做好业务培训、检查和监督工作,受理有关业务投诉,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4.负责处理与自助设备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门。

各级安全保卫部门为自助设备的安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着力提升自助设备安防能力。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落实自助设备安防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做好自助设备的安防验收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审批验收工作。

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自助设备金融案件。

3.负责自助设备安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的安装指导和调试维护工作,做好安防培训、安防检查和监督工作。

4.负责自助设备安全防范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门。

各级科技部门为自助设备的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系统防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着力提升自助设备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自助设备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设置和管理自助设备的配置信息,做好网络和通讯的保障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实施自助设备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对自助设备相关系统和软件进行技术审查、确认和管理。

3.负责提供自助设备业务数据,组织技术培训,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负责处理与自助设备技术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清算部门。

各级清算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资金清算及差错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门。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账务核算、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管理及凭证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自助设备相关的现金出纳制度,核定自助设备库存。

(六)办公室。

各级办公室主要负责自助设备外观形象的统一设计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AA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装修。

第六条自助设备所属网点负责落实自助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积极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章岗位设置管理

第七条各县级行社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

对每一台自助设备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相对固定,严禁混岗或交叉作业。

第八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九条对同一台设备,担任过A岗(B岗)的操作员不能担任B岗(A岗)。

第十条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A、B岗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亲属回避等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行社必须与A、B岗操作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自助设备保险柜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行社应定期对自助设备所属网点负责人和A、B岗操作员进行业务、安防、技术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四章安装与报废

第十四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县级行社要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在自助设备安装前报送安防设施建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县级行社要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报备(批)手续。

第十七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公安部《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规定》等行业标准及省联社相关规定。

(二)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的安装规范,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雷、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等设施。

(三)符合《AA省农村信用社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相关要求。

(四)视频监控系统要具有远程联网功能,监控中心可以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

(五)自助设备窗口高度适于客户操作,显示屏不能被太阳光直接照射,具备一定的操作和故障排除空间,根据需要设置通风散热设施,后端机体不允许裸露在营业厅客户活动区。

(六)自助设备必须安装UPS电源,自助设备及其配套的网络设备、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必须通过UPS供电,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七)在醒目位置张贴银联标识,并通过自助设备的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省联社和县级行社的服务电话。

(八)正确设置自助设备终端号、受理机构代码、终端时间和密钥等信息。

(九)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禁用不必要、不安全的端口和服务,删除系统调试时使用的用户和口令。

(十)大堂式自助设备须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穿墙式自助设备要设立独立密闭的操作维护区,并安装具有联动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各县级行社开办综合性的二十四小时自助银行,应合理配备各种自助设备,以最大限度的提高设备使用率为基本原则,设备类型应以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多媒体自助终端配置为主。

在满足第十七条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观设计醒目,标识清楚,内部宽敞明亮,灯光设计应符合二十四小时营业的条件,要采用全透明式设计,保证自助银行的开放性和安全性。

自助设备摆放设计科学、美观、功能区域相对明显。

(二)在行式自助银行须与所依附的营业网点隔离,要设置坚固的隔断,中间允许设置通道,安装标准防盗门,营业期间与营业大厅连通,营业结束后关闭通道,与营业大厅隔断。

(三)自助银行应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门窗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玻璃应达到防暴要求,必须设置独立密闭的维修操作区。

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照明设施,安装火警自动报警装置,配备灭火设备。

(四)必须安装报警按钮或求助电话,报警按钮必须醒目,与110报警系统联接(无法与110报警系统相连的,可与联社远程控制中心联接),以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求助报警。

(五)必须安装24小时全方位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无盲区,确保人员进出和交易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县级行社应在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安装完成后,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申请安防验收,未通过安防验收的不得对外营业。

多媒体自助终端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县级行社组织安保、科技、银行卡等部门进行安防验收。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安装完成后,经县级行社银行卡、安保、科技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防合格证》,正确申请柜员号、终端信息配置后方可对外试营业,经市农信办银行卡、安保、科技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对外营业。

第二十一条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自助设备整机或者部件,县级行社需要按以下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一)自助设备整机或者部件报废处理时,必须由设备供应商(或有资质的电子设备厂商)负责回收和处置。

必须确认机芯(含硬盘、存储模块等可读写设备)中的业务数据和业务软件彻底清除,其他部件和外壳进行物理粉碎。

(二)整机或部件处理后,相关厂商必须出具承诺函交县级行社留档保管。

(三)自助设备整机报废完成后,县级行社应及时将设备报废信息逐级上报,同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承诺函编号规则按照设备类型(ATM为A,CRS为C,BSM为B)+报废类型(Z为整机报废,B为部件报废)+回收日期+“-”+终端号的规则进行编制,如2010年7月22日报废终端号为12345678的ATM整机,则编号为AZ20100722-12345678。

承诺函中须标明整机报废或部件报废,标明部件编号,每一报废部件对应一承诺函。

第五章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行社要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一)营业时间对在行式设备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巡检,离行式设备每周不少于两次,晚间巡检遵照安全保卫相关制度执行,确保自助设备安全运行,巡检情况登记在《自助设备日常巡检登记表》(附件5)。

巡检内容包括自助设备及其周边附近有无可疑人员;是否有非法张贴物;门禁、插卡口、出钞口、键盘、键盘防窥罩、防加装盗卡装置、灯箱及机器其它部位是否被破坏或加装异物(如微型摄像头、假键盘、盗卡器等);自助设备及其周边是否有粘贴过非法装置的强力胶残留痕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照明设施等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其他可疑情况。

(二)及时清洁操作台、显示屏及面板灰尘,做到外表无积尘、污垢,显示器明亮。

(三)及时做好加钞,耗材更换,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吞没卡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做好柜面分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五)做好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UPS等附属设备的日常操作与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每次系统维护或加钞后,进行实际交易并核对余额,检查自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七)自助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发现自助设备存在疑似风险的异常情况,及时按照《AA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社要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并根据需要对自助设备操作系统进行升级。

第二十四条县级行社要建立移动介质管理机制,严格控制移动介质在自助设备上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行社要建立自助设备日常巡检制度,防范不法份子利用自助设备作案,确保自助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行社要建立《AA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台账》(附件8),台账中应该包括自助设备部件的配置和配套的专用设备,设备安装投产和报废时间,并跟踪记录部件和配套设备的调整、更换情况。

第二十七条自助设备维护(修)流程。

(一)能够在本地完成的自助设备维护(修)工作应在摄像监控下进行。

(二)县级行社提前复印维修人员身份证、工作证有关证件信息,并在自助设备所属网点留存。

(三)县级行社与维护厂商沟通确认时间安排、维修地点、维护人员等各项事宜。

(四)维护厂商技术人员到达后,与留档证件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维护厂商技术人员身份。

(五)县级行社需派科技人员或指定的挂靠网点负责人在现场全程参与,维护(修)过程中要遵守安全保卫等相关规定。

(六)维护(修)完成后,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测试,无误后双方共同登记《自助设备维护(修)登记表》(附件3)。

如遇软硬件升级或其他重大事项,需上报市农信办银行卡中心。

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将自助设备整机或部件带离现场进行维修的,要由县级行社和维护厂商双方书面确认带离整机或部件仅用于维修。

如需带离机芯(含硬盘、存储模块等可读写设备)进行维修,要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其中的业务数据和软件,并由维修方出具数据和软件已清除的书面承诺,经县级行社检查确认后方可带离。

第二十九条市农信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助设备检查,检查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在行式设备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20%,离行式设备要全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设备清洁状况、设备运行状况、设备安防状况、安防设施运行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各类登记表登记情况、网络和系统防护情况、UPS电源和地线状况等。

第三十条县级行社要组织银行卡、安保、科技、会计等相关部门对辖内自助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并登记《自助设备检查登记表》(附件6)。

检查内容同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助设备监控管理包括自助设备视频监控和运行监控系统的管理。

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自助设备端的视频监控设备及相应管理系统,主要提供对自助设备交易情况的全程录像功能,维护银行和客户利益。

自助设备运行监控系统主要提供设备状态监控、系统维护、故障响应、报表统计等功能,可供各级自助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及考核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行社要明确专人对自助设备系统运行、网络运行、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对监控到的缺纸、缺钞及通信故障等信息提示,应随时跟踪了解设备的恢复情况并进行记录。

对监测到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自助设备维护厂家到现场维修解决。

第三十三条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由县级行社安保部门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并报安保部门维修。

如需更换设备时,安保部门要对原设备中的录像资料进行刻录复制,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要具有远程联网功能,二十四小时监控客户交易、网点操作人员进出和业务操作过程。

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隐蔽,能够完整摄录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但不得摄录到客户和工作人员输入的密码。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自助设备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对于有疑点的录像,要刻录复制后长期保存。

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并且具有卡号叠加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的时间应与自助设备的时间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密码原则上由网点负责人保管,如遇特殊情况可指定A、B岗操作员之外的其他人保管。

A、B岗操作员调阅录像时,必须经网点负责人批准,并在网点负责人陪同下进行。

其它部门或司法机关等需要调阅录像时,必须经县级行社安保部门批准并在安保部门的陪同下调阅。

县级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监控系统调阅登记簿,详细记录调阅事由、调阅人、调阅时间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钥匙和密码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必须双人分别保管,实行单向平行交接。

A岗操作员保管保险柜密码和上体箱钥匙,B岗操作员保管保险柜和钞箱钥匙,严禁交叉管理和交接。

第三十八条钥匙用毕,必须入网点保险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营业结束后,钥匙随款箱入库保管。

保险柜密码变动时,变动后的密码密封后交网点负责人或内勤主管保管(保管密码封的人员应确保为非A岗或B岗管理员)。

第三十九条A、B岗操作员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钥匙、密码交接手续,并登记《自助设备钥匙、密码交接登记表》(附件2)。

A岗操作员发生变动的,必须更改保险柜密码。

第四十条在自助设备开箱验货、土建施工、联机调试过程中,自助设备的相关资料、钥匙和密码由自助设备所属网点负责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自助设备通过验收、正式对外营业后,自助设备A岗操作员必须立即更改保险箱密码。

多余的钥匙密封后,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密封时间、钥匙数量,并经网点负责人与A、B岗操作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上缴县级行社安保部门入保险柜管理,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保险柜密码须不定期更换,每季度至少两次。

第八章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四十三条自助设备的钞箱实行双人开箱、双人复核、双人装钞制度。

现金的领取、上缴、运送,必须执行出纳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四条自助设备现金加钞、点钞、清机等过程必须全程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

(一)在行式自助设备在清机加钞时,营业场所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指定专人在维修操作区警戒,A、B岗操作员携款箱进入维修操作区后,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在行式自助设备在全程监控下可以采用换钞箱法。

(二)离行式自助设备在清机加钞时,必须符合安全保卫制度要求,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A、B岗操作员携款箱进入维修操作区后,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钞箱需在进入维修操作间前在监控下由A、B岗操作人员双人核对和清点。

(三)离行式自助设备必须配备备用钞箱,采取换钞箱法加钞,不允许在现场清点现金。

换下的钞箱和自助设备终端流水卷纸带回所属网点后在视频监控下双人核对和清点。

(四)在对存取款一体机清机轧账时,如发现假币必须立即报网点负责人,严格按照现行的假币操作规定处理。

经网点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上报县级行社,同时通知设备供应商和维保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如涉及验钞模块,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联社。

第四十五条装入或取出自助设备现钞,必须双人操作、武装守护、及时清点、交叉复核、不得中途换人。

(一)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装取现钞时,必须做到“同装、同取、同清点”;钱箱启闭时,必须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二)装取自助设备现金时须填写《自助设备轧账、加钞登记表》(附件1),注明时间、券别、张数及金额,并双人签字。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开箱取钞时,必须立即报告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及时查明原因,并会同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开箱;开箱后,除A、B岗操作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现钞。

第四十六条每次加钞完毕,密码锁必须调乱,严禁出现仅凭密码或钥匙就能打开保险箱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每次自助设备加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加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实地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测试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钞箱设置与装载的币种面额是否相符。

(二)进行实际交易并核对余额,检查吐钞面额是否准确。

第四十八条自助设备用钞质量要求:

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必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7成新的人民币;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在装机前,须在视频监控下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第四十九条加强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做到合理装填,保证支付,减少现金的无效占用。

(一)确定专人(A、B岗操作员)负责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交手续,并做到当面复点,交接清楚。

(二)当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实物不一致,或出现可疑交易需确认,或取款人提出疑问时,必须及时清点机内库存现金,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三)自助设备的现金库存应考虑区域和时段因素,结合轧账周期,减少现金无效占用,满足自助设备用钞需求。

(四)A、B岗操作员须掌握机内现钞券别和数量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加钞以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自助设备所用的现金,原则上于营业开始前一次装入。

如遇特殊情况需中途添加现金时,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十一条自助设备每周至少做两次轧账,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十二条按照查库制度要求,县级行社组织对自助设备钞箱现金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主管部门由各县级行社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检查结果进行登记,检查次数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但每季度不少于两次。

检查内容包括:

(一)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实物是否一致。

(二)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加钞及清钞等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现金的清点、交接及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五)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十三条自助设备操作员轧账时,必须将自助设备钞箱实际现金余额、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自助设备流水卷纸余额三项核对一致。

如核对不符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以综合业务系统中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为准,根据自助设备交易流水清单、自助设备流水卷纸、视频监控等记录查找出长短款项所对应的银行卡号,同时详细登记《自助设备差错处理登记表》(附件4)。

(二)长款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卡人。

(三)差错处理的流程依照《AA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九章吞卡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自助设备将作吞卡处理:

(一)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操作指令。

(二)自助设备发生故障。

(三)持卡人操作失误。

第五十五条自助设备吞卡打印的凭条不作为领卡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被吞卡片由自助设备所属网点暂时保存。

对因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而吞卡的,磁条卡客户可在吞卡当日或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IC卡客户可在吞卡当日或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五十七条自助设备所属网点柜员在核对领卡人身份后,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卡人可在《自助设备吞卡登记表》(附件7)上签名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认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第五十八条由发卡行发出指令被吞的卡片,发卡行可在吞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社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

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由发卡行发出指令被吞的且没有要求收回的卡片,ATM所属网点须做破坏芯片及磁条(如有)的剪卡处理,剪角后按废卡处理。

第六十条县级行社应妥善保管被吞卡片,并承担被吞卡片保管不当的风险和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

吞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2年。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自助设备档案包括自助设备的各种登记表、台账和相关流水等。

第六十二条严禁涂改自助设备各种登记表上填列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自助设备打印出的流水及有关账、簿、表的装订和保管,按照《AA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县级行社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豫农信文〔2008〕9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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