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深基坑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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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深基坑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盐河航道整治工程杨庄二线船闸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深基坑开挖安全)
常州市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盐河航道整治工程YH-YZCZ-JL监理部
盐河航道整治工程杨庄二线船闸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深基坑开挖安全)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
盐河航道整治工程YH-YZCZ-JL监理部
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
一、工程概况………………………………………………………1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1
三、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1
四、安全监理工作制度…………………………………………3
五、安全监理要点………………………………………………4
六、工程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和调查处理程序…………………6
七、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程序………………………………8
一、工程概况
船闸主体工程建设规模为23×230×4m,上、下闸首平面尺寸分别为41.6×22.6m、41.6×30.5m,闸室平面尺寸为230×23m,上、下闸首开挖底高程分别为▽-1.66m、▽-0.25m,闸室底标高为▽0.65m,本次基坑开挖范围为上、下闸首、闸室主体范围内的土方开挖,设计采用天然放坡大开挖方式。
开挖土方量约42万m3。
工程主体位于现有麦田地为主的耕地上,两边包括部分拆迁民房,下游停泊锚地区有一大片树林,工程施工前需要清除现有耕地、拆迁民房以及砍伐树林,并保持干地一段时间才能进行大范围土方开挖,对工程前期施工进度影响较大。
本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平均在12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须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后,方可部署施工。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1、《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已批准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已批准的深基坑开挖方案。
三、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
(一)安全监理人员
1、总监:
孙华锋
2、副总监:
何广全
3、安全监理工程师:
韦耀
成员:
王荣明、李信华、王晓江、赵卫、赵旭涛、吴李生、宋维善
一)总监安全职责
1、本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监理部特点和业务管理范围,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按照“五同时”要求在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合同管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监理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抓好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4、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本人岗位安全职责。
二)副总监安全职责
1、对本监理部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监理部特点和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和总监抓好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4、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本人岗位安全职责。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6、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8、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9、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10、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1、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12、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
13、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四)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包商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
3、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查验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
4、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
5、检查并督促承包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机械、脚手、安全三宝、防寒、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令整改,并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口头和书面汇报,协同承包人按事故预案及时排除和处理好善后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交通工程强制性标准;
四、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监理部建立了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
1)监理部负责审查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部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五、安全监理要点
1.检查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
(1)基坑开挖、支护必须有经审批的针对性施工方案,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必须有临边支护措施,深度超过5M的基坑必须有专项支护设计;
(3)基坑开挖前必须编制专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4)基坑开挖前应对支护结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5)要对于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支护设施产生局部变形要采取措施调整;
(6)特殊支护的作法要符合设计方案。
2.基坑周边邻近建筑物的监测
根据周边邻近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在基坑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加强深基坑邻近建筑物的支护,并定期进行沉降-位移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有配合有关部门对邻近建筑物进行保护的义务。
3.施工过程监控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现场进行监督。
(2)基坑开挖要设置安全边坡,是否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放坡;是否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坑施工应采用坑外降水。
积土、料具堆放距坡边距离应大于设计规定,以防边坡坍塌。
(3)检查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是否派专人随时检查边坡的稳定状态;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如裂缝或部分坍塌等情况)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4)用挖掘机开挖时,进场挖掘机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司机持证上岗。
司机应规程挖土,严禁超挖。
(5)检查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同时作业的两台挖土机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巡视检查在挖土机工作范围类,是否进行其他作业,如有应立即制止。
(6)挖掘机作业时,要与边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地面加固措施;作业半径内严禁人员进入。
(7)人工配合开挖时,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立足点;人员上下有专用通道;垂直作业上下有隔离防护措施。
(8)检查挖土顺序是否由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角或逆坡挖土;巡查检查人员上下是否架设支撑靠梯并采取防滑措施。
(9)检查地表上的挖土机作业或停放时,离边坡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10)检查地表上堆放重物时,距土坡安全距离是否满足土坡稳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得小于10M。
(11)检查防止边坡雨水冲刷和浸润线影响边坡稳定,是否安设防冲刷设施、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
(12)检查为防止人员和物体滚下,是否安设可靠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特别是夜间施工的照明及警示标志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严禁施工人员从基坑顶向坑底抛扔材料、物品等,以防伤人;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此类不安全施工行为应立即制止。
4.排水措施
(1)预防地下水渗透的方式及实体质量。
(2)排水措施、降水或隔渗的能力。
(3)防止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发生险情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5.基坑边坡及支护结构的沉降、变形监测
(1)基坑开挖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应包括:
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项目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定,监测项目包括: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土体侧向变形、支护结构变形、支护结构侧土压力、支撑轴力、地下水位、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等。
(3)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部批准的监控方案进行基坑方案的监测工作,其成果必须及时上报监理部,监理部将定期进行监测;
(4)基坑的监测工作是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
六、工程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依据
1.安全事故的实况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分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
3.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交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二)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员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施工单位除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3)交通运输部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事故报告后,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专报的文字材料,由部办公厅按规定渠道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
(4)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所管辖的长江航道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向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5)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除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向交通运输部专报。
3、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等情况;
③项目的基本概况;
④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⑤采取措施的情况;
⑥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2)报告方式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先行报告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
三)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巡查、检查
各类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问题
严重安全隐患
下发整改通知
下达工程暂停令
报告建设单位
监督、检查整改结果
整改完毕
拒绝整改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