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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篇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XX〕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高,较大以上事故频发,尤其是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5起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其中很重要原因是我省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生产安全认识不充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

目前,我省80%以上的高危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集中在乡镇(街办),绝大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乡镇(街办)和中小企业。

绝大部分乡镇(街办)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无法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覆盖、重心下移。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省安全生产的整体状态。

因此,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二)明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作为实施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

认真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管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重点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20XX年起,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必须依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20XX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六)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

按照“巩固市(州)、提升县(市、区)、加强乡镇(街办)、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

市、县两级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应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

具体规定由省编办商省安监局制定。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构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七)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省安监

部门要定期统一组织对基层安监人员进行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不断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结构,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到20XX年底,全省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八)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到20XX年,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不低于80%和70%。

全面改善县(市、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办公用房条件。

20XX年底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60%,20XX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

乡镇(街办)安监机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经济与地理条件,配备与安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监管业务装备。

力争到20XX年底前,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

四、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九)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加强化工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危化品安全许可等要求。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认真落实《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抓起,推动专业和企业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在20XX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和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全部实现达标。

从20XX年起,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XX年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XX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标段)、示范园区、示范乡镇和安全社区等活动。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交通运输、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

定期对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加大对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

对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实施搬迁及安全提档升级改造。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程。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县(市、区)作为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以乡镇(街办)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逐级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图,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并逐一明确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并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逐级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

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

从20XX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

积极推行为县(市、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的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

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十八)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

一年内发生

1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其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六、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投入保障体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从20XX年起,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确保落实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全监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二十)不断加强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基层基础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科学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计划,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责权不统一的问题。

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一)大力拓展宣教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

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知识竞赛等社会宣传活动。

20XX年底前,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要在干部培训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

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聘职工、农民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

(二十二)着力构建科技支撑体系。

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撑。

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保证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省安监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

意见(草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总体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生产安全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温家宝总理强调:

“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省委省政府也多次提出:

“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得多严、抓得多紧、措施多严厉都不为过”。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但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

乐观。

从事故总量看,近几年来,我市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均高于省内其他地市,特别是去年十至十二月份,我市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从分布情况看,近年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其余事故大多发生在大型企业的外协队。

从当前现状看,多数中小型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规章制度不全、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部分县区、开发区监管力量薄弱、业务素质偏低、装备设施欠缺、执法手段滞后;绝大部分镇(乡、街道、园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基层建设规定,安全监管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村(社区)安全监管网络和监管能力建设尚处于空白阶段。

充分反映了我市生产安全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市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紧紧抓住河北沿海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我市被确定为“四个国家级试点”、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的重要机遇,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推进新一轮经济社会更好、

更快、更活、更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内涵、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按照“重心下沉、机构加强、基础加固、素质提高、保障有力”的要求,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硬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探索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新方法、新手段、新理念,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涵

安全生产基层是指县(区)、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六级基层),包括:

监管基层、生产基层、领导基层三个层面。

监管基层是指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及人员,主要职能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生产基层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主要职能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领导基层是指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的政府、部门及人员,主要职能落实“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指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基本要素及工作措施,包括:

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管、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管理等内容。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三年内,确保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六级基层”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条件有效改善;监管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安全生产基础全面加强。

企业安全承诺、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规章制度等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安全投入、职业健康、安全文化、中介机构、安全专家管理等基础工作全面加强,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升。

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全市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控制指标。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

(一)建立健全基层监管机构。

县(区)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增设安监执法大队、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科室。

镇(乡、街道)、工业园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园区也可由县级安监部门设立安监所),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监管人员,要定人、定编、定经费。

村(社区)安全监管任务由农村专(兼)职安全员和社区服务人员承担。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设置管理机构的小型企业,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行业管理部门均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要求,成立专职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20XX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达标率要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基层监管责任。

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工作同步规

篇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XX〕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

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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