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试行办法精神疾病患者救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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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试行办法精神疾病患者救助方案

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试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

1、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评估确诊,医院盖章的病历证明;

3、同意接受免费服药或针剂治疗与检查。

二、医疗机构确定

1、指定市仙岳医院为市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2、岛外区属设有精神科的医院报市残联、市卫生局核准后亦可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用药范围和基本检查

1、根据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控制病症并适当兼顾治疗的原则,用药范围设定为:

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奎硫平、利培酮、五氟利多、阿密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果导、安度利可、氟癸脂、安定、舒乐安定、氯硝西泮、东筤菪碱(针剂)、尼蒙舒(针剂)。

2、基本检查包括:

血常规、心电图、小肝功能。

检查项目根据上月或当月用药情况在以上三项中酌情选择。

一般每一个月检查一次,检查费用控制在85元以内。

四、就诊及评估

1、就诊

受助精神疾病患者凭“医疗康复补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诊察费),由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治疗方法,开具处方并将药品品名填写在“医疗康复补助卡”上,同时,指导患者服药,对用药患者定期复诊,长期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监护人代为取药。

在实施康复补助工作中,定点医疗机构与受助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市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药服务约定书》(附件4),并指导患者或告知监护人让患者按时服药,配合治疗;定期对受助精神病患者进行用药疗效评估,每半年将补助患者的服药及康复治疗情况报市残联。

2、疗效评估

在开展免费服药过程中,免费服药的接诊医疗机构每季度必须对免费服药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服药疗效评估,市康复办组织精神康复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年适时进行疗效评估,为次年实施补助提供依据。

五、经费及结算方式

1、每名精神病患者每月药品及基本检查费用控制在150元之内,按实结算,超出部分自付;

2、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药及基本检查的医疗机构每次配发的药品费及检查费计入“医疗补助卡”。

3、定点医疗机构凭开具的处方、检查费用清单等缴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每半年与患者所在区残联联审一次。

区残联将审核结果报市残联。

市残联将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作为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摸底调查、表卡印制、建立档案、检查评估及精防医生的劳务补助等费用。

5、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年排入市残联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据实拨付给市残联。

六、申办程序

1、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补助审批表》(附件1),街道(镇)、居(村)委会填写意见,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审批,区残联向受助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核发《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补助卡》(附件2)。

2、享受医疗补助的精神病患者每年底由区残联进行审核,如持卡人不符合补助对象的条件,则暂停其受助资格并注销“医疗救助卡”,将名单分别报送市残联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补助卡”的注销,由区残联负责。

七、统计及建档

各区残联对确认的受助精神疾病患者登记造册,填写《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统计汇总表》(附件5),按时上报市残联康复处。

八、工作分工

市残联负责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印制、发放“医疗康复补助卡”等工作用表;牵头组织、检查补助工作的进展、实施及考核等;协调解决免费服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医疗康复补助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制度,确保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的落实;审核补助对象,对确认的受助精神疾病患者登记造册,填写《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统计汇总表》(附件5);指导镇(街)残联做好建档立卡,进行数据统计、台账联网,上报工作总结等。

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卫生等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诊断医疗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及跟踪问效。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发放药品,指导患者及监护人正确合理使用药品,保证用药安全;做好“医疗康复补助卡”的记录、年度服药疗效评估,建立医疗康复补助档案;对用药患者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用药安全;加强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相关统计及总结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监督与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实施,保证补助工作的顺利进展,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在医疗康复机构内设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两个独立的小组。

由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内部质量工作。

2、对办理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手续的市、区两级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有关法律、规章处置。

3、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对其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审批表

2、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卡

3、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服药疗效评估表

4、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服药服务约定书

5、年度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审批表

区年度

姓名

性别

男○

女○

民族

汉族○

少数民族○

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疾病诊断

诊断机构名称

(机构盖章)

 

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电话

监护人家庭住址

邮编

家庭经济状况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3.家庭经济困难○

户口

类别

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农村居民医疗保险○4其他医疗保险5无医疗保险○

个人或监护人

申请

申请人:

日期:

年月日

居(村)委会意见

审核人: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街道(镇)残联意见

审核人: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市(区)

残联审批

意见

 

区残联审核人:

市残联审核人

公章:

公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受助情况

补助卡编号

定点医院名称

年度

结算时间

补助药品名称

药品经费(元)

发放形式

第一年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第二年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第三年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备注

疗效评估

年度

评估日期

年度评价

是否继续

免费服药

第一年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是○

否○

第二年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是○

否○

第三年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是○

否○

备注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审批栏目由相关人员填写;一份区残联存档,一份报市残联康复处;

2.“受助情况”和“疗效评估”每年由区残联根据受助患者的“医疗康复补助卡”和“服药疗效评估表”填写。

附件2:

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卡(样张)

区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家庭地址

疾病名称

诊断医院

法定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电话

取药定点医院

名称

电话

取药方式

门诊自取○送药上门 ○

核发单位(盖章)

 

年就诊记录

日期

药品及剂量

金额(元)

签字(章)

必要的血项及体检检测

说明:

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本卡仅限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得跨医疗机构使用,患者每次领取药后,由医疗机构或精防医生签字(盖章)确认;

3.本卡请妥善保管,一旦遗失请及时向当地区残联和指定医疗机构挂失,凡原卡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自负;

4.此卡每年由发卡区、市残联审核1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项目补助对象,则取消受助。

附件3:

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服药疗效

评估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服药起始时间: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项目

项目实施前

项目实施后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

情况

未服○偶尔○

间断○按时○

未服 ○偶尔 ○

间断 ○按时 ○

未服 ○偶尔 ○

间断 ○按时 ○

未服 ○偶尔 ○

间断 ○按时 ○

病情稳定

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稳定○

复发加重 ○

偶有波动○稳定○

复发加重 ○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

能力

丧失○差 ○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

能力

丧失○差○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

生活能力

丧失○差○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

能力

丧失○差○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

能力

丧失○差○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

能力

丧失○差○

一般○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

情况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

负担

加重○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增强○

丧失○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价

改善很多○稍有改善○没变化○□有所下降○

改善很多○稍有改善○

没变化○有所下降○

改善很多○稍有改善○

没变化○有所下降○

建议

继续免费服药○取消免费服药○

如取消其免费服药资格请说明理由:

继续免费服药○取消免费服药○

如取消其免费服药资格请说明理由:

继续免费服药○取消免费服药○

如取消其免费服药资格请说明理由:

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精防医生每年对受助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服药疗效评估使用,并做好评估记录;2、在“○”中划“√”;3、此评估表由区残联管理、留存备查。

附件4:

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服药服务

约定书

甲方:

乙方:

患者姓名:

定点服务医疗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医疗康复补助卡编号:

为保证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有效实施,甲乙双方签订本约定书,如甲方为无行为能力者,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约。

双方按约定书各负其责。

精防医生:

1.了解掌握甲方补助患者的疾病情况;

2.负责向甲方制定服药治疗方案(疗程);

3.每次根据受助患者的病情,使用补助常用药品,出具处方,同时填写“医疗康复补助卡”;

4.向受助患者或监护人讲明(医嘱)服药方法、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及不良反应后的处理办法;

5.对受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疗效评估,填写《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服药疗效评估表》,并按时上报;

6.将受助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康复情况,每季度未报医院办公室。

患者或法定监护人:

1.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康复补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药品;

2.患者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精防医生医嘱进行服药,监护人监督监护其服药;

3.注意服药后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及时告知精防医生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监护人及家人要体贴关心患者,为其提供宽松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疏导(指导)患者调理好生活,处理好人际关系,参与社会,帮助其康复;

5.协助精防医生做好服药疗效评估工作。

本约定书只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免费用药工作中有效,免费用药工作结束,此约定书即失效。

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或监护人)乙方

签字: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年度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统计汇总表

区残联(盖章)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补助卡

编号

患者

姓名

性别

家庭经济情况

疾病

名称

救助

药品

名称

补助药品费(元)

取药

方式

服药

疗效

评估

是否继续服药

患者家庭

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

电话

备注

门诊自取

送药上门

低保

低收入

填写说明:

1、此表由区残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与同年度补助药费单据和处方复印件一并存档备查,一份按时上报市残联康复处;

2、表中“家庭经济情况”、“取药方式”、“是否继续服药”栏中用“√”表示;

3、“补助药品名”、“补助药品费(元)”依据“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卡”的相关情况进行填写;

4、“服药疗效评估”根据服药疗效评估表的中的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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