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土王村房屋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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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土王村房屋征收
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土王村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案)
因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和文创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6]3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合肥巢湖经开区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土王村区域内房屋实施模拟征收。
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项目征收区域房屋调查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房屋被征收人应准备好与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及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其复印件,有线电视和天然气开户证明,宽带、电话和供水、供电的当月交费单据。
上述证件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请主动提供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征收项目名称
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土王村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及其闭合区域)
半汤社区土王村区域。
具体范围以合肥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巢湖学院扩建项目土王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半汤社区土王村约116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3000㎡。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半汤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具体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时间及期限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半汤社区土王村住宅房安置点位于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土王安置小区),具体房源及位置以合巢经开区建设发展局提供的房源为准。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安置住宅房户型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住宅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公摊系数等以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整体预评估报告》为准(详见附件一)。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对征收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等性质房屋的,按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补偿等。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一般性规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15年以内(含15年)成新率按1.0计算,16年至20年(含20年)成新率按0.99~0.95计算,21年至25年(含25年)成新率按0.94~0.90计算,26年至30年(含30年)成新率按0.89~0.85计算,30年以上的成新率按0.85计算;朝向系数按1.0计算。
在规定时间外签约的,按附件一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数修正系数表》的标准执行。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2005年版地形图有记载(即图有)的房屋。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对2005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即图无)的房屋。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对其(图无)房屋按房屋结构分类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
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活动板房240-28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80-120元/㎡。
对2005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砖混结构二层住宅房屋(仅限于主体结构为两层的楼房,不含简易、简搭、大砖、彩钢瓦等其他结构的房屋),在2006年5月1日前建造的,门窗水电等配套齐全,实际正在居住(附现场照片),且属本集体组织成员唯一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拆除的,除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外,另给予砖混结构的房屋400元/㎡,二层为砖木结构的房屋3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规划部门(含合肥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牵头组织房产、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对已下达违法建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自行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5年版地形图以及违法建设名单由规划部门(合肥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半汤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常营业的,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
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
可以“按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考虑到沿半汤大道房屋用于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不符合本款第1项,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5年图有的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按住宅房认证。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经认证为“一层一进”部分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70%的标准给予经营补助,“一层一进”之外部分,实际在经营、证照齐全的,经认证后一次性给予300-400元/㎡的经营补助。
3、对非沿半汤大道用于经营的持证或2005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房屋。
一律按住宅认证。
对正在经营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税务等证照,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让房的,经认证后,可另计一次搬迁费(500元/次),并按认证的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九、征收住宅房屋相关规定
(一)征收(持证和图有)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1、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
其套内建筑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7.5%计算,公摊系数为2.5%。
2、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
其套内建筑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计算,公摊系数为5%。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2.5%和5%部分。
不再给予补偿。
4、对计算一半面积的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
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持证和图有房屋面积
按照产权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2、人均增购面积
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65㎡的,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0~25㎡的安置房,但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以及增购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65㎡。
3、住房面积保障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且被征收房是该户唯一住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25㎡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其安置面积先按人均建筑面积补足增购至25㎡,再享受每个人口增购面积(0~25㎡)规定。
以上1、2、3条归纳概括如下: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25㎡的,可享受最多人均50㎡的安置面积;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25㎡但≤40㎡的,可人均增购不超过25㎡安置面积;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40㎡但≤65㎡的,可以增购至人均65㎡;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65㎡的,不再享受增购面积的规定。
4、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超过65m2的,其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增购面积和住房面积保障的规定。
5、有下列房产转移情况的,被转移的房产面积仍纳入原产权人的实有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增购和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并在补偿和安置协议中注明。
(1)在房屋征收实施后将持证或图有房屋划拨、出售或转让给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员的;
(2)以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房产的。
6、在合巢经开区范围内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置政策或提前安置的人口。
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置政策的不得再享受人口增购和住房面积保障优惠,享受过提前安置政策的,扣除已享受的提前安置的安置面积。
7、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
将该户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积合计到该户的房屋总面积之后,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该户住户面积保障和人口增购面积。
8、增购面积折算
高层安置的,增购的建筑面积统一以本次提供安置的安置小区的高层住宅房屋公摊系数最小(N﹪)的楼幢为标准,将其增购的建筑面积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将该户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97.5﹪或95﹪)系数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以上两项之和合计为该户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多层安置的,将其增购的建筑面积按所选多层住宅房屋公摊系数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将该户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97.5﹪或95﹪)系数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以上两项之和合计为该户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9、就近靠档选房
在选房安置时,被征收人应安置套内面积之和(含≥2套)与安置房户型套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增加或减少面积选房,但每户增购的建筑面积为0~15㎡,不得超过15㎡。
10、分开安置条件
属房屋征收区域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8周岁的,选房时方可分开(但不增加人口)安置,可享受一次0~15㎡户型不匹配优惠政策。
年满18周岁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最后之日。
11、安置面积的调剂
安置时,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在直系亲属及法律概念中兄弟姊妹之间可相互调剂一次,但转让方不得再享受0~15㎡户型不匹配优惠政策。
12、持证和图有面积放弃(产权调换)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
不享受增购面积、住房面积保障、分开安置等优惠。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向、成新等)。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即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
货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
征收非住宅(含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等性质)房屋的,按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一)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其中包括:
1、被征收区域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需村居出具长期居住证明且公示无异议);
2、与被征收区域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3、被征收区域村民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无宅基地且未享受住房福利政策、待遇的(需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且公示无异议);
4、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被征收区域的;
6、符合国家、安徽省、市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二)原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但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4、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只有被征收区域一处宅基地并无其他住宅房屋(不含购买商品房)的;
(三)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
1、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以及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住房福利政策或待遇的;
2、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住宅房屋安置的;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已经出售或转让的;
4、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5、因婚姻离开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户口未迁出的;
6、长期随子女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法定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安徽省、市等相关规定的人员。
十二、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补偿
详见附件二。
(二)搬迁费补偿
1、住宅房屋:
按每户500元∕次标准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分开安置户按一户计算。
2、非住宅房屋:
办公用房按每月5元/㎡建筑面积,经营、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每月7元/㎡建筑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助(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房租)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据实计算,住宅房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
1、住宅房屋:
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人的持证和图有面积按每月6元/㎡标准据实支付房租;其安置时增购的建筑面积(不含靠档邻近选房增购的面积)小于该户无图显房屋面积的,按其增购的建筑面积每月6元/㎡标准结算房租;其安置时增购的建筑面积(不含靠档邻近选房增购的面积)大于该户无图显房屋面积的,按该户无图显房屋面积每月6元/㎡标准结算房租;并另付装饰装修期3个月房租。
按前款标准计算,享受临时安置费的建筑面积仍不足60m2的(属于唯一住房,非分户)按补足至60㎡计算。
逾期未安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持证、图有和人口增购建筑面积之和,不含户型不匹配0~15㎡建筑面积)计算,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房租。
2、非住宅房屋:
在过渡期限内,对营业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15元/㎡·月标准支付;对办公、仓储、生产加工、旅馆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临时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标准定额给予补助;征收办公、仓储性质的非住宅,按规定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五)非住宅房屋逾期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原标准结合认证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十三、优惠和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享受以下措施:
(一)住宅安置房结算降价优惠(即安置价)
为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共享城市和合肥巢湖经开区发展成果,决定将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土王安置小区)(多层)住宅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2655元/㎡下调确定为2502元/㎡(安置价)。
(二)住宅安置房价格再折算优惠(即优惠价)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安置房价格再享受九折优惠,即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土王安置小区)(多层)住宅安置房结算价格按2502元/㎡×90%=2252元/㎡(安置优惠价)计算。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对经认证属合法有效的房屋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奖励。
具体的分段奖励标准为:
1、第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150元/㎡;
2、第二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100元/㎡;
3、第三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50元/㎡;
4、三个月以后签约并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对增购面积部分的优惠
原则上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1、2、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其增购面积(含住房保障、人均增购和上靠邻近档选房增购)按照建安成本价(1750元/㎡)的67.4%、77.5%、87.5%分别给予优惠,即对应按1180元/㎡、1355元/㎡、1530元/㎡结算。
具体优惠比例和结算价以现场公告为准。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搬迁让房的。
不再享受以上全部优惠及奖励。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
不享受本条
(一)、
(二)、(四)款优惠。
(七)上述价格在房屋安置结算时均应结合楼层价差结算。
(八)选择多层安置房中的顶层安置的。
按《关于印发〈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安置房中的顶层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巢开办〔2015〕46号)文件执行。
(九)对沿半汤大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的优惠
考虑到沿半汤大道房屋用于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5年图有的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沿半汤大道经认证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18个月内(含18个月)的过渡期限内按住宅房屋标准支付(即6元/㎡·月),超过18个月后按15元/㎡·月标准支付;
2、沿半汤大道“一层一进”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认证后,同意被征收人根据已认证的“一层一进”经营房的间数和面积,按照面积最接近原则回购相同间数及面积的底层或二层经营房;
3、符合回购底层或二层经营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回购底层或二层经营房的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底层或二层经营房中与认证的“一层一进”等面积的部分按购买优惠价结算;
(2)回购底层经营房的:
每间经营房面积40㎡以内(含40㎡),超出认证的“一层一进”面积的部分按经营房基准价(市场评估价)的75%结算;
(3)回购二层经营房的:
每间经营房面积40㎡以内(含40㎡),超出认证的“一层一进”面积的部分按3850元/㎡结算;
(4)对于每间经认证的“一层一进”面积小于40㎡的,回购时每间经营房面积超出40㎡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基准价)结算。
4、被征收人所回购的“一层一进”面积,在住宅房回迁安置时不予扣减。
5、经营用房位置、套型及其面积
符合回购底层经营用房条件的,可供回购的经营用房位置定于巢湖学院综合服务区(土王安置小区),具体地点及经营房位置以合巢经开区建发局提供的房源为准;经营房套型以施工图为准,建筑面积等以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十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房屋办证费、购买的土地费与建房配套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2、高度低于2.2米的楼梯罩、地下室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高度在1.5米以下的300元/㎡,1.5-1.8米的500元/㎡,1.8米以上的600元/㎡。
3、隔热层:
按150元/㎡标准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
4、沼气池:
大沼气池按3800元/个补偿,小沼气池按3500元/个补偿。
5、假山:
按420元/m³标准进行补偿。
6、“三相四线”:
(1)拥有独立变压器及其三相四线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非共用的私有自用三相四线按10元/米(含立柱、电线根数、利用其他杆线或附墙用品等)给予一次性补偿;
(3)没有独立变压器的“三相四线”,无论长短最多补助500元。
7、内墙软包:
按80元/㎡标准进行补偿。
建筑物基础部分分项工程重置价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主要特征及内容
1
砖基础
m3
380
土方挖填、水泥砂浆砌砖基础
2
毛石基础
m3
240
土方挖填、水泥沙浆砌毛石基础
3
毛石砼基础
m3
420
土方挖填、C20毛石砼基础
4
钢筋砼基础圈梁
m3
680
C20现浇钢筋砼基础圈梁
8、对于未建房屋主体的或房屋主体全部倒埸的,对建筑物基础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9、对于2005年地形图有记载的原为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目前现状为屋顶全部或大部分倒塌、四方墙体保留的,按图有简易结构2等给予补偿安置。
10、经合巢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巢湖市诚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办理了证据保全的房屋,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11、鸽子:
(1)放养、圈养鸽子的室外棚舍(含钢丝、竹木架、砖石等)制作的,均按相近或相似的附属物予以补偿或补助,不予回迁安置。
(2)室内可移动、观赏性的棚篮中饲养的鸽子(1-2对)原则上不予补偿或补助。
(3)鸽子按对计算,室外(放养、圈养)可原则上按信鸽(80元/对)、种鸽(40元/对)、菜鸽(10元/对)标准计算;但由于信鸽、种鸽、菜鸽等种类不易区分,也可按综合价(15-20元/对)标准计算。
其中对房屋已补偿的室内固定棚舍饲养的鸽子按标准减半执行;
(4)关于鸽子的品种优劣、信鸽及获奖与否、种鸽或菜鸽、搬迁距离远近等均含在其一次性补助费之内。
12、本着对特殊群体关怀的角度出发,帮助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租房困难,对癌症、尿毒症、瘫痪、严重精神疾病等重病患者和80虚岁以上老人给予租房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2015年3月14的《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2015年第一次大建设调度会会议纪要》(2015年第1期)中“关于特殊困难户过渡期补助的问题”。
13、本补偿安置方案中有明确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的,按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安置方案中无明确规定的,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巢政办【2016】4号)文件执行。
十五、其他事宜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6]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面积(非套内建筑面积)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