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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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处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塔河重质原油改质项目
二〇〇九年二月
说明:
本文件执行解释权在塔河重质原油改质工程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施工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的行为,减少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防止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塔河重质原油改质项目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三条定义
1.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三类。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含5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a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c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第四条职责
1.本规定由施工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协办。
2.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管理。
第二章规定内容
第五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程序见下图:
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流程图
发现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调查
原因分析
确定是否处理分析
确定处理方案
工程承包商
检查验收
评价
提交处理报告
确定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实施
补充调查进一步分析原因
不清楚
不处理
清楚
处理
监理通知
发出工程暂停令
必要时
符合要求
发出工程复工令
2.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分析的步骤:
1)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
2)根据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工程施工或材料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3)找出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因素并分析、对比和判断,最终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3.质量问题处理原则:
1)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发现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由承包商尽快完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施工部认可。
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的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
2)承包商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由承包商尽快完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应提交监理单位、施工部确认。
质量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b质量问题情况,问题发生时间、性质、现状、趋势及影响程度;
c已采取的临时应急防护措施;
d质量问题调查中的数据、资料;
e质量问题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f建议处置措施及纠正措施(必要时);
g质量问题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等。
3)监理单位审核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确认问题的原因,批准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过程和效果。
4)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商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5)质量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并自检处理完毕,报监理单位和施工部进行跟踪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问题责任方完成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施工部存档。
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a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b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c原因分析结果;
d处理的依据;
e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f实施处理过程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和资料;
g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7)施工部将对各承包商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通过工程建设监理核实处置结果,并将其情况反映在“质量月报”中。
第六条质量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见下图:
发生质量事故
发出工程暂停令
保护现场,防止扩大
按事故等级上报
事故调查
研究技术处理意见
批准技术处理方案
承包商实施/自检
检查、鉴定和验收
提交处理报告
成立事故调查组
现场调查取样
事故原因分析
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
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
调查结束并写出调查报告
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
发出工程复工令
政府职能机构
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流程图
2.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3.质量事故的处理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及政府机构报告,于24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和地点;
b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e相关各种资料。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工程承包商或责任方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完成调查报告。
5)监理单位应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进行研究。
一般由原设计承包商完成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施工部审核后实施。
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分析、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6)承包商应根据确认的技术处理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实施,完工后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以证实处置结果达到预期要求。
7)由监理单位施工部对质量事故处置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置结果进行再鉴定。
8)事故发生单位应完成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报告,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施工部审批后存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原因分析;
b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c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d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f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9)施工部将跟踪承包商质量事故处置过程,将其情况反映在“质量月报”中,并在所有项目参建组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施工部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分管副经理报告,并及时呈报承包商的“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置方案、结果和验证结论。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记录控制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过程发生的记录(包括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确认的)在项目建设其间由各方自行保存,原件纳入最终交付的竣工资料中。
第八条相关文件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第3号令)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第34号令)
3.《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建设部建工字[1990]第5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