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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

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2009版)

2009年9月经嘉禾发[2009]338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11.3)。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4)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婴儿)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5)。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确定的。

(2)额外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额外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额外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之和。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额外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且期交保费没有欠交或缓交,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额外保险金额。

额外保险金额的变更须符合下列规定:

(1)额外保险金额的增加:

①被保险人65周岁前,且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付;

③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增加1次。

在申请增加额外保险金额时,您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额外保险金额自审核同意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2)额外保险金额的减少:

①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③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减少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额外保险金额自审核同意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2.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您已部分领取金额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0)的机动车(见11.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额外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额外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额外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最低为2400元,最高为6000元。

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多份本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6000元。

期交保险费中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您可以通过支付额外保险费来购买额外保险金额,以此增加保障额度。

期交保险费按年支付,请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及时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若您支付的每期基本保险费高于4000元且期交保险费没有欠交或缓交,则您可在投保时或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结算日后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4.2期交保险费缓交与补交

若您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补交期交保险费时,须按归属的保单年度的顺序补交以前缓交的期交保险费。

您所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补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按照该保险费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计算。

4.3持续交费奖励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若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励。

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享有对应保单年度的持续交费奖励。

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持续交费奖励如下:

保单年度

第2个保单年度

第3个保单年度

第4个保单年度

第5个保单年度

第6个保单年度

持续交费奖励率

2.1%

2.2%

2.3%

2.4%

2.5%

保单年度

第7个保单年度

第8个保单年度

第9个保单年度

第10个保单年度

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持续交费奖励率

2.6%

2.7%

2.8%

2.9%

3.0%

持续交费奖励将在您支付期交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计入保单账户。

当本主险合同效力在您支付期交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之前因合同解除、给付等原因终止,我们不发放该保单年度对应的持续交费奖励。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5.2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投保时,您支付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在此之后支付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如果享有持续交费奖励,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奖励等额增加;

(2)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4)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按您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5.3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1)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

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第1个保单年度

50%

5%

第2个保单年度

25%

5%

第3个保单年度

15%

5%

第4至第5个保单年度

10%

5%

第6至第10个保单年度

5%

5%

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2.5%

2.5%

(2)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

累计追加保险费

初始费用比例

5万元以下部分(包括5万元)

5%

5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50万元)

2.5%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包括500万元)

1.5%

5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我们有权调整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但调整后的初始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5%。

我们在调整上述费用时,将提前60日通知您。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见11.12)及风险程度决定。

标准体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请见附表《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

若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时收取。

如果本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按变更后的风险保额收取风险保险费。

5.4催告期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且您自我们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保险费的,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会扣减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5.5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1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当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结算上月的保单账户利息。

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根据本主险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

5.6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前5个保单年度,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

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调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5.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每次领取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期基本保险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5.8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以您部分领取的金额为计算基础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个保单年度

第2个保单年度

第3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费用比例

10%

3%

0%

6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您需按归属的保单年度的顺序补交以前缓交的期交保险费以支付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不足支付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您还需支付追加保险费。

自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将同时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个保单年度

第2个保单年度

第3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费用比例

10%

3%

0%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最近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调整风险保额,并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10.2未还款项

未还款项包括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欠款。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10.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释义

11.1保单年度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见11.13)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临时保障

临时保障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有别于您拟投保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意外身故保障。

如果正式保单保险金额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则临时保障以实际保险金额为限,若正式保单保险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则临时保障以20万元人民币为限。

11.4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1.5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6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2风险保额

本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额外保险金额之和。

11.13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附表:

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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