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小学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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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小学办学章程
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办学章程
序言
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始建于1913年6月5日,原名皋兰县甘草店高初小学。
以地方公产出租所得为经费,于当年正式创办。
1934年春,由皋兰县国民政府接管,转为公办小学,改为秋季招生,并成立了女生部。
1938年,甘草店划归榆中县管辖,学校更名为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国民学校。
1949年8月,甘草店镇解放,9月开学,更名为榆中县甘草店小学。
2002年10月,更名为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沿用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
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
甘肃省榆中县甘草店镇西村99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
本校由兰州市榆中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非完全寄宿制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来源:
榆中县甘草店镇以及周边的韦营乡、高崖镇、清水驿乡等乡镇的学生。
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6周岁适龄儿童。
招生规模以兰州市榆中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一)办学宗旨:
立足师生的全面发展,着眼于未来。
(二)办学理念:
诚信为先,育人为本。
(三)办学使命:
培养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突出特色。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际合作素质。
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七条发展目标
(一)长期目标
环境创优、队伍过硬、全面发展、争创一流。
(二)近期目标
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为突破口,以教育科学研究为先导,以电化教学为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努力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上层次、创特色为目标。
第八条校训:
诚润心灵,信伴人生。
校风:
诚心正意,信以为本。
教风:
诚爱学生,信而有证。
学风:
诚思乐学,信守承诺。
第九条学校标识
校徽:
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校徽解读:
榆中县甘草店镇中心小学校徽由圆形、乘风破浪、三颗小星星、蓝色的书籍和建校时间五部分组成。
其含义如下:
主要图形:
圆形。
圆有圆润和谐之意,绿色的同心圆,表示师生同心同德,共建诚信甘小、和谐甘小的信念。
就视觉感受而言,又含校园环境优美,贴近自然之意。
图案色调及构成:
乘风破浪:
校徽中间是腾起的浪潮和启航的飞机、闪亮的星星图标,暗含的是“甘小”全拼第一个字母的变形,“G”变形为腾起的浪潮,“X”变形为一架启航的飞机,昭示着师生们勤奋进取,求实创新,迎风破浪,似一架已经启航,将要远航的飞机,在知识的海洋上空启航。
甘草店镇中心小学办学理念是诚信教育,在设计校徽中又进行了大胆创设,校徽中心腾起的浪潮前端为“C”,后端与飞机组合成“X”,是“诚信”二字全拼的第一个字母,暗示学校“诚润心灵,信伴人生”的办学理念扎根师生心灵,“以德感人、以爱育人、以智启人、以诚待人”的理念让师生受用一生。
三颗小星星:
三颗闪亮的小星星暗指“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互帮互助,共同呵护“小飞机”安全、健康启航。
蓝色的书籍:
蓝色象征清新与宁静。
以书本的形式呈现,意在“开卷有益”,书,使人心中有梦;书,体现校园真爱!
建校时间:
甘草店镇中心小学始建于1913年。
纪念日为每年的6月1日。
校歌:
第十条本校的管理机关:
榆中县教育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聘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履行的职权:
(一)按照办学章程管理学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工作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管理好学校,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保证学校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务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学校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导主任、安全办主任、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集体研究决定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校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建设支出项目;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事方面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
学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全面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负责学校党支部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开展;
(五)负责参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监督、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的开展;
(六)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的指导与建设工作;
(七)负责学校师生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八)负责学校分配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管理: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二)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四)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五)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行班级授课制。
(二)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三)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设置课程。
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按规范上好体育课,坚持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大课间活动。
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六)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根据《甘肃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免学费、免书费、享受营养早餐的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听从老师的教导与同学友好相处;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废纸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主动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解决。
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学生完成小学规定的学业后,准予毕业,送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抓好体育项目,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举办一次校园学生艺术节,对德、智、体、美、劳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均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认真落实好“两免一补”工作,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社会救助等形式提供资助,不让其辍学。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
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创造性地完成好教育教学任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形成系统教育网络,建立联系,加强沟通。
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家庭要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接待来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学校情况;学校运用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小报等形式,及时向家长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比较系统地传授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帮助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帮助家庭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八条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共同促进孩子健康和谐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积极开展校际间联系,加强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经费: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一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
学校的收入由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的支出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执行;
(二)学校的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三)学校的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的程序方可执行。
学校的财务报销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需要报销的支出必须由学校校长批准;
(二)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
(三)报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购物申请批准单,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财会人员的审核,校长签字。
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每月向校长报告收支结余负债情况。
学校每年向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四条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五条学校收费:
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社会捐赠: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榆中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榆中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