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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制度汇编

四川石棉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党委分工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委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管委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管委会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委会党委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委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园区内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围绕“科学发展,奋进跨越”主题,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加快推进园区发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建设创新创优工业园区。

第三条管委员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自觉维护中央、省委和市委、县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既充分发扬民主,又维护集中统一。

(九)坚持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业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群众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业务知识。

(三)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园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确定园区工作任务、发展思路和改革方案,审定工业园区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五)研究、审议园区管委会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对干部的奖惩,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抓好干部队伍的建设。

(六)审查单位经费预算和决算,研究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

(七)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党委保证所属下级组织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党委不干预。

党委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七条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委成员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反映。

第八条党委成员要有明确分工。

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每个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集体领导。

对于大局工作与分管工作不一致的,应服从大局工作的需要,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提前将要讨论的问题通知党委成员,党委会要进行充分酝酿,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条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下级组织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凡代表园区管委会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或在报刊上发表的重要文章,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各成员的工作。

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的监督。

党委其他成员应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委成员应过好双组织生活。

党委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和扩散。

第四章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不断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就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专题讲座。

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五条党委书记每年带头到基层作报告,宣讲党的创新理论,并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好学习活动。

第四章党委会议

 第十六条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讲话精神,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建议和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确定工业园区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园区重要发展规划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研究决定重大项目资金预算与支出,重大固定资产使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晋升、调动、交流和奖惩;研究机构编制设置;讨论需报请审批的人事事项。

  (四)研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社会管理、综治、维稳等重要决定、决议事项。

  (五)讨论研究以管委会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情况反映。

  (六)对工业园区重大情况动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研究对策或作出相应决定,并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七)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讨论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

凡列入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议题;各股室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股室长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提出。

有必要时事先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党委成员。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党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讨论以下议题:

(一)听取园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报。

  

(二)听取园区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管理、综治、维稳落实情况汇报。

  (三)听取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四)听取有关股室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党委会原则上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确有必要召开会议而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1名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事项应一题一议,党委成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成员议事,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议事过程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党委会研究决定。

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二)党委成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委未作出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分别征得半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委会议纪要。

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成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党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根据相关要求,党委成员都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需要向党委说明、报告的涉及党委成员及亲属的其他有关问题。

(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会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委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

(二)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向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四)党委一般应提前15天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内容,以便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五)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六)因故缺席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纪录。

会后,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一条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于在单位内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以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民主生活会7天内,向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

第六章党委文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党委公文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党委文件纳入单位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党委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落实、反馈等统一归口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党委收文,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以及股室、单位的职能,批请有关股室和单位办理,重要文件由办公室呈党委书记批示。

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委决定意见认真办理、落实、反馈。

第三十五条党委发文由承办单位拟稿,送办公室核稿后,呈党委书记签发。

签发人认为必须请党委成员传批的,应待传批同意后再发。

党委文件的立卷、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凡需要保密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初搞)、预案等,在承办、传阅、立卷归档、利用查阅等过程中,有关人员注意保密,不得扩散。

第七章党内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依据《党章》和有关制定,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第三十八条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

督促党委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九条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会议,听取部门负责人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党委书记或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民主生活会和有关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有关全局性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建设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第四十一条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以”双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机关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向委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员违纪案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园区管委会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自党委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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