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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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

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

目次

第1章定义与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义务

第4章并网条件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调度运行

第8章发电计划

第9章设备检修

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1章调度自动化

第12章调度通信

第13章事故事件处理与调查

第14章不可抗力

第15章违约责任

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8章争议的解决

第19章适用法律

第20章其他

附件一:

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

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三:

风电场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四:

风电场风电机组GPS位置图(略)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_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_),税务登记号:

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_)[2],调度标识编码______,税务登记号:

____,住所: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_____________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_兆瓦(MW)的______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网调度机构:

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风电场:

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共______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机组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

指风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

指风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风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

指风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功率变化率:

在单位时间内风电场输出功率变化量。

1.1.8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

指风电场用以监视、控制风电机组及其他场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风电机组启停等指令;上传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风能监测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风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

指风电场运行中用以保证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风电场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停机功能等。

1.1.10解列:

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

指因某种需要而使风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风电场(机组)可用容量:

指风电场(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低电压穿越能力(亦称故障穿越能力):

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

1.1.14风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5保证出力:

指风电场预测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下限值和电网负荷低谷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上限值。

1.1.16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风电场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7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8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9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0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1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风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风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风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计划、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风电场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3.1.11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风电场生产。

3.2.2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风电场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4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5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6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7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风电场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8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9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0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1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函。

4.2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7],已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433号)规定检测(已明确不做强制性检测的除外),且已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4风电场已安装测风塔,配置风能实时测报系统并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准确上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气象数据;配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范围和精度满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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