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十章.docx
《CPA经济法第十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PA经济法第十章.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CPA经济法第十章
第四编 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12
13
14
15
单选*1
1题
1题
2题
1题
1题
2题
多选*1.5
1题
1题
2题
1题
1题
1题
合计
2.5分
2.5分
5分
2.5分
2.5分
3.5分
16年教材变化:
删除产权界定;增加“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了解)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国资委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财政部(针对金融、邮政等)
三、国家出资企业
(一)基本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
(二)功能界定与分类:
商业类、公益类
商业类
一般
商业类
目标: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殊
商业类
目标: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
(简称国安型)
公益类
目标:
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由政府调控。
国有企业改革:
分类改革(后面介绍)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规定如下:
公司性质
董事会
监事会
选举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有
应当有,且不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有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有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有
3.考核周期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以3年为考核期。
(15年考查)
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事项
主体
决定
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资委)
上市,
进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前述所有事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合并、分立、
解散、改制、
申请破产;
重要的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有国家出资企业
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改制
1.改制类型(理解)
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改制程序
一般情况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续表:
涉及职工问题的处理
涉及职工问题★★
①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②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③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④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关联交易禁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
①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②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其他关联交易
表决权排除
主体: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表决:
与关联方的交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
概念
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
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
程序
①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转让全部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分类改革
商业类
一般
商业类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或领域(充分竞争型)
——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特殊
商业类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安型)——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型)——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具体而言:
特殊
商业类
①重要通信、交通、水利水电航电等基础设施领域:
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非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与运营;
②重要水、森林、矿产资源:
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③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
网运分开、主辅分离,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④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
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允许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
⑤粮食、石油、天然气:
国有独资或控股;
⑥国防军工:
核心军工——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其他——逐步放宽。
公益类
水电热气、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
可以国有独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2.分层改革
(1)引导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3)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3.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4)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5)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6)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
(7)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六、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1.责任原因
但凡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包括未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账实不符等)
2.责任种类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主管责任
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
分管领导责任
企业分管负责人承担
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3.具体责任类型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内控制度不完善
√
√
√
子企业发生重大损失
子企业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承担分管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违反规定,
决策失误
企业主要负责人√
重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重大损失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除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
4.免职处罚★★★
处罚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罚事由与结果
①造成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免职之日5年,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
本节小结
第二节→第四节内容框架
第二节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1.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凡非现金交易)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
政府批准——该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批准主体
核准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资产评估项目
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核准程序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0日内核准或退回。
(二)备案制★
1.主体
(1)一般项目:
谁批准、谁备案★
批准主体
备案主体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2)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
(按限额委托中央企业办理备案)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
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其他中央企业
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备案;
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2.备案程序(了解)
①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三)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
3.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三、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14考察)
——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破产时的评估
第三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概念(了解)
企业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范围(了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
3.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4.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纯粹为赚资本差价而购入的):
(1)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为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登记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1.管理机关: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年度检查: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 )。
(2011年)
A.各级财政部门
B.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转让程序(了解)
1.企业审议: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③对职工安置等事项: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
3.确定受让方:
★★
(1)受让方登记: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2)确定受让方
①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
协议转让
②公开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
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
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4.确定转让价格:
★★
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公开竞价
①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②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确定新价格并公告;新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③只有一个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为挂牌价;
④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前扣除或转让价款中抵扣;
⑤公开形成的价格,不得打折、优惠。
5.支付转让价款★★★
原则
一次性付清
特殊情况
分期付款:
首期付款≥30%,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1年内付清,提供合法的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了解)
1.概念及限制
概念
国有产权转让给管理层,或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限制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2.具体要求
(1)先对作为转让标的的企业进行审计;
(2)与产权转让有关的重大事项,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者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3.不得受让情况:
经营不善有责任、不能公平交易、没钱
负有亏损责任
①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压低资产
②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降低价格
③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参与重大事项
④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资金来源不明
⑤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一)概念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行为。
(二)程序
1.做好可行性研究
2.划转双方审议
国有独资企业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计或者清产核资
4.签订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况★★★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四、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3年考查)
(一)无偿划转
——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二)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事后报备(完成转让后7个工作日内备案)
国有控股股东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数量条件:
①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②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实质条件: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国有参股股东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2.事先报批:
但凡国有控股股东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国有参股股东1年内累计转让比例达到5%。
(三)协议转让(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1.报告及信息披露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告。
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
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②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⑤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⑥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选取受让方
★★★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③具有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3.聘请财务顾问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确定价格
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2008年考查)
5.签订转让协议
6.审核批准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7.转让价款的收取
以现金支付的,国有股东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收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