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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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doc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

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考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部门”是指管委会各组成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驻区单位等。

第二章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发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督促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督促和检查开发区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开发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五)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开发区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管委会主任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协助管委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九条管委会其他副主任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管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全面参与”的思路,统筹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其他副主任由泰达控股公司分管领导、南港开发公司主要领导、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会、有关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等组成。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体系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承担自身专业监管工作的同时,对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发区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管委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承担专业监管主体责任,并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性职责包括: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注销原批准。

(二)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履行宣传教育职责。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管委会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牵头做好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共性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十七条管委会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条根据国务院、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泰达控股公司、南港开发公司、泰达科技集团、泰达发展公司、逸仙园国际公司、微电子总公司、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南部新兴产业区公司等国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有效管理。

承担区域开发职能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本区域实际积极协调当地消防、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配合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各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章部门责任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管委会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与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其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其设立、主管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与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部门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监管责任的落实,相关情况应及时报管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引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大安全投入,重点用于安全技术的改造、技术装备的更新、职业危害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条各部门要注重日常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管理台帐,实行动态跟踪。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超出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责任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它许可证照等。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安全生产前期审查的招商项目,参与项目招商的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及时沟通、协商的工作机制,保证引进项目符合区域整体安全规划。

第三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责任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采用联合执法等形式及时解决,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要指导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导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依照职能分工依法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管委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由市政府或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主导调查处理的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应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要积极推介各类安全生产优秀科技成果,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作用。

各部门要建立各自领域内的专家队伍,为本部门的安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安全常识、安全法制、先进经验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意识。

各部门要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吸纳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促进全区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时,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帮助、指导企业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管委会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或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四十二条管委会根据本规定,每年由管委会主任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管委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评方法,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委会对部门年度整体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参加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开发区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部门内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4日起施行,2018年3月13日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2月2日印发的《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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