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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C考试易错题强记

存在问题的选择题[强记]

临边洞口管理的要求有ACE。

(多选题)

A、对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的要进行防护

B、对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0cm的要进行防护

C、对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cm的要进行防护

D、对竖向孔洞高度大于65cm的要进行防护

E、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者围栏设施高度低于85cm时,都要按照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1、“三大规程”包括1956年5月25日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

3、“五大高危行业”包括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走上法制化的标志。

5、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

(2)事故致因及事故预防的初级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4)现阶段,安全科学理论发展阶段。

6、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科学分类及代码》中,将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列为一级学科。

7、在德国,职工保险是强制性的。

8、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调查组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一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9、美国要求雇员的宣誓是“我们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宣传“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

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安全方针明确指出:

“可接受的安全业绩是雇佣的条件之一。

”有的公司甚至提出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的口号。

10、安全生产的概念: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1、安全生产的意义:

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12、[重点]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13、劳动保护:

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健康的总称。

14、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指管理的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15、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

第五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第六章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

第七章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

第八章管理的目的

这四个要素回答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和为什么管等管理的基本问题。

16、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

(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

(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17、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及机器、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8、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及、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9、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移到企业的管理思路。

(提出了……思路)

21、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由13项内容……(见P13)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24、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1)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良好,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2)人本原理:

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即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3)能级原理:

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量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都是利用了能级原理。

(4)动力原理:

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运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的进行下去。

(5)激励原则:

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5、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管理要求。

26、安全生产的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注意前后顺序)

(5)“四不放过”原则。

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6)“五同时”原则。

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27、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即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和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及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

(2)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立法、监督、监察、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28、积极开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编修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共计26个分册。

于2007年7月1日实行。

29、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事故起数频率第一,死亡第二。

30、建筑施工企业应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把年富力强、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优秀人员选派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

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选拔应有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3)具有良好的身体体魄

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二者的职责不同,注意区分)

33、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4、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35、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判断题]

36、法的渊源:

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在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3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38、宪法的特点:

(1)宪法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实施。

(2)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

(3)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及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39、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41、基本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42、非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以及其常委会。

江苏省批准的较大市有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包括省会南京)

45、行政规章: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有普遍约束力。

46、行政规章分为二类:

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7、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48、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49、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分类:

1、强制性规范。

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2、禁止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任意性规范

5、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50、授予公民的、法人的权利的行使及否,决定权在于主体本身,由他们自行解决,法律不予干涉,而授权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51、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法规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52、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5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54、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55、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56、广义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57、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8、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59、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2)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

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请区别连带责任)

(3)法律责任及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60、在法律责任认定时,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已改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这并不能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61、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

主要由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七种。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形式。

3、刑事责任。

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5、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退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1、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免除法律责任及“责任”或“不负责任”不同,免除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上应负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或不承担法律责任。

62、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种:

(1)时效免责。

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

63、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64、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被处罚的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65、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因此它的惩罚性是轻于刑事处罚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天。

66、[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教育及处罚相结合原则

(4)纠正违法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6)行政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取代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7)不予处罚原则

(8)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

(9)从重处罚原则

(10)分别处罚原则

(11)追诉时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诉时效的规定。

67、[重点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类:

(1)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口头警告不算行政处罚)

(2)罚款。

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主体剥夺相对人及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及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等。

没收违法所得。

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待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待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6)拘留。

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只能有公安机关实施。

(7)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

68、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2)普通程序。

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

它不是一种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不具有完整性)

(4)执行程序。

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同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69、各级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7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率》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圆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先限期整改,不改的再罚)

(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率》的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及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5、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77、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元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染的和毛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7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东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统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8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东台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

第四章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天

第五章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天

第六章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内容)

8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凡有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生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8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86、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8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8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请他情形

8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90、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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